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57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574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羅娜娜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83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羅娜娜犯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羅娜娜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玆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無何前科之素行、為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及身分證以便在臺工作而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犯行之犯罪動機與目的、所為有害戶政機關就婚姻與戶籍登記管理之正確性及坦認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 件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教訓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 年,用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214 條、第216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