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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764號

違反毒品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楊峻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士簡字第764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宗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19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宗倫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關於「因轉讓禁藥案件」之記載,應更正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蔡宗倫轉讓禁藥予他人施用,助長社會不良風氣,戕害國民身心健康,對社會治安亦具有潛在危害,所為非是,兼衡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764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