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簡字第76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士簡字第764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宗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19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宗倫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關於「因轉讓禁藥案件」之記載,應更正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蔡宗倫轉讓禁藥予他人施用,助長社會不良風氣,戕害國民身心健康,對社會治安亦具有潛在危害,所為非是,兼衡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