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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118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楊峻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118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振源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振源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林振源因不滿員警依法執行職務,竟以不堪之字眼當場辱罵值勤員警,不僅斲傷員警執行公權力之威信,亦對員警名譽造成損害,併考量其犯後坦認犯行,兼衡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14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140條第1項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118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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