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字第12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士簡字第122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立興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40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立興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 條第1 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爰審酌被告因不滿員警依法執行職務,竟以不堪之字眼當場辱罵員警,斲傷員警執行公權力之威信,惟參酌被告嗣後復坦認犯行,自承行為錯誤,顯有悔悟之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14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所犯法條:刑法第140 條第1 項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