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原簡字第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士原簡字第3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林恩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63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林恩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張林恩因不滿員警依法執行職務,竟以不堪之字眼當場辱罵值勤員警,不僅斲傷員警執行公權力之威信,亦對員警名譽造成損害,併考量其犯後坦認犯行,兼衡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14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140條第1項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