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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17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楊峻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士簡字第172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蕭進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緝字第13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蕭進德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蕭進德無視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於本案行竊他人財物,所為非是,兼衡被害人所受之損失,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併考量其犯後坦認犯行,且該失竊物品於案發後業由被害人領回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172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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