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35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士簡字第359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承諺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71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承諺失火燒燬房屋內之裝潢及物品,致生公共危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未注意使用蠟燭後,應隨即將蠟燭吹熄,卻未能注意,致蠟燭傾倒而引發本件火災之過失情節,惟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教育程度為大學在學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之生活狀況、本件犯罪所生之危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175 條第3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法條全文:刑法第175條第3項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