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033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名軒
- 被告
- 葉睿宏
- 被告
- 鄧文峰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77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名軒共同犯侵入住居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折疊刀壹把沒收。
葉睿宏共同犯侵入住居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鄧文峰共同犯侵入住居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06條第1項、第277條第1項、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 條第6款、第38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