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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033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張明儀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名軒
被告
葉睿宏
被告
鄧文峰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77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名軒共同犯侵入住居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折疊刀壹把沒收。

葉睿宏共同犯侵入住居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鄧文峰共同犯侵入住居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06條第1項、第277條第1項、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 條第6款、第38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1033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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