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8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821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張明儀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尚儒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05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尚儒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偽造「臨P02369」號車牌貳面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犯法條,應更正為:「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爰審酌被告為規避警方查緝,竟行使上開偽造車牌,所為非是,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後態度、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扣案之偽造「臨P02369」號車牌2 面,係被告持以犯本件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所用,且為被告所有之物,業據被告陳明在卷,爰依刑法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刑法第216 條、第21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彥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簡字第821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