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士簡字第245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薛勵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21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薛勵傑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玖柒伍伍、驗餘淨重:零點柒貳玖捌公克)及針筒參支(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量微無法析離秤重)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