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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士簡字第511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張明儀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功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5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許功勳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為達一己之私,騙取被害人而得免付停車費用之利益,致被害人受損,所為非是,併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與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詩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551號
  被   告 許功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功勳為規避繳納停車費,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
    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詐欺得利之犯意,接續於附表所示之
    時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車堡寶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車堡寶公司)所經營、位於臺北市○○區
    ○○路000號地下2樓之收費停車場,利用該停車場出入口柵欄
    旁之空隙駛入停放,停放至附表所示之出場時間再從上開空
    隙駛離,使該停車場出入口設置之柵欄等電子收費設備未能
    感應車輛進出而無法計算停車費用,以此不正方式規避繳納
    停車費共計新臺幣(下同)1,060元,而得財產上不法之利
    益。嗣經車堡寶公司人員查看現場監視器畫面後報警處理,
    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車堡寶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功勳於警詢及偵查坦承不諱,核
    與告訴代理人潘世穎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
    監視器畫面截圖14張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附卷可佐,足
    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1第2項之以不正方法由收
    費設備詐欺得利罪嫌。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接續詐取相
    當於附表所示金額之停車利益之行為,皆於密切接近之時間
    、相同地點,基於同一之詐欺得利之犯意接續所為,侵害同
    一法益,各次行為彼此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
    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
    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宜
    ,應認屬接續犯,請論以一罪。又被告以犯罪事實欄所示方
    法規避繳納之停車費為1,060元,此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惟
    被告已當庭賠償告訴人車堡寶公司6,000元,有訊問筆錄2份
    在卷可憑,則本件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不聲
    請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檢 察 官   王碧霞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 耘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
人之物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進場時間 出場時間 停放時間 停車費用(新臺幣) 1 113年12月14日15時26分 113年12月15日2時46分 11小時20分鐘 200元 2 113年12月16日10時55分 113年12月16日19時36分 9小時41分鐘 150元 3 113年12月18日10時45分 113年12月18日20時16分 10小時31分鐘 150元 4 113年12月21日17時7分 113年12月22日2時51分 9小時48分鐘 150元 5 113年12月22日15時12分 113年12月22日22時29分 7小時17分鐘 200元 6 113年12月23日11時34分 113年12月23日21時40分 10小時6分鐘 150元 7 113年12月25日10時25分 113年12月25日11時42分 1小時17分鐘 60元 停車費用合計    1,0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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