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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士簡字第44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張明儀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薛瑋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40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薛瑋琳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38條之1第5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詩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4016號
  被   告 薛瑋琳 女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巷0弄
             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薛瑋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
    年11月5日15時29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蔦屋書店
    內湖門市,徒手竊取該門市店長陳俐如所管領陳列在貨架上
    之巴洛克不規則珍珠手鍊1條(價值新臺幣【下同】1580元
    )、ほっこり癒される すみっコぐらし 塗り絵レッスンブック2日文著色書1本(價
    值474元),未結帳即行離去。嗣陳俐如清點商品時發現商品
    短缺,經報警處理並調閱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潤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薛瑋琳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代理人陳俐如於警詢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蔦屋
    書店內湖門市現場監視器影像翻攝照片16張、蔦屋書店附近
    監視器影像翻攝照片12張、遭竊商品照片4張、現場監視器
    影像光碟1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
    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薛瑋琳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
    本件被告業已賠償告訴人潤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損失並與
    之達成和解,此有114年1月14日和解書及所附發票、刷卡單
    附卷可稽,請併予審酌,此部分不另追徵其犯罪所得。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檢 察 官 盧惠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歐順利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註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
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欲聲請法院調(和)
解或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
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
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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