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簡字第5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張明儀
- 被告許功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士簡字第5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功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偵字第35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功勳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為達一己之私,騙取被害人而得免付停車費用之利益,致被害人受損,所為非是,併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與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5項,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陳詩為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551號被 告 許功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功勳為規避繳納停車費,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詐欺得利之犯意,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車堡寶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車堡寶公司)所經營、位於臺北市○○區 ○○路000號地下2樓之收費停車場,利用該停車場出入口柵欄 旁之空隙駛入停放,停放至附表所示之出場時間再從上開空隙駛離,使該停車場出入口設置之柵欄等電子收費設備未能感應車輛進出而無法計算停車費用,以此不正方式規避繳納停車費共計新臺幣(下同)1,060元,而得財產上不法之利 益。嗣經車堡寶公司人員查看現場監視器畫面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車堡寶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功勳於警詢及偵查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潘世穎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畫面截圖14張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附卷可佐,足 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1第2項之以不正方法由收 費設備詐欺得利罪嫌。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接續詐取相當於附表所示金額之停車利益之行為,皆於密切接近之時間、相同地點,基於同一之詐欺得利之犯意接續所為,侵害同一法益,各次行為彼此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宜,應認屬接續犯,請論以一罪。又被告以犯罪事實欄所示方法規避繳納之停車費為1,060元,此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惟 被告已當庭賠償告訴人車堡寶公司6,000元,有訊問筆錄2份在卷可憑,則本件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不聲請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檢 察 官 王碧霞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書 記 官 林 耘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進場時間 出場時間 停放時間 停車費用(新臺幣) 1 113年12月14日15時26分 113年12月15日2時46分 11小時20分鐘 200元 2 113年12月16日10時55分 113年12月16日19時36分 9小時41分鐘 150元 3 113年12月18日10時45分 113年12月18日20時16分 10小時31分鐘 150元 4 113年12月21日17時7分 113年12月22日2時51分 9小時48分鐘 150元 5 113年12月22日15時12分 113年12月22日22時29分 7小時17分鐘 200元 6 113年12月23日11時34分 113年12月23日21時40分 10小時6分鐘 150元 7 113年12月25日10時25分 113年12月25日11時42分 1小時17分鐘 60元 停車費用合計 1,060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簡字第5…」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