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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士簡附民字第一0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謝靜恆蔡文育馬傲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士簡附民字第一0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民事庭。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又上開規定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事件,經核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本件不得抗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 法 官 謝靜恆

法 官 蔡文育

法 官 馬傲霜

                   書記官 陳美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士簡附民字第一0號於民國 91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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