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士交簡附民字第二九號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士交簡附民字第二九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士交簡字第一一七四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