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士簡附民字第二二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士簡附民字第二二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張瑞釗律師
- 被告
- 甲○○
丙○○即喬富食品行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民事庭。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又上開規定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事件,經核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