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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簡字第394號

妨害兵役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鄭勤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士簡字第394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緝字第40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增載:被告於民國93年間,曾犯竊盜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3年度簡字第591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於94年9月12日執行完畢,竟不知悛悔,再犯本罪,

貳、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 條、第6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第3 款、第3 項,刑法第47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適用法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故意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 條: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國民兵犯前項第三款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後備軍人犯第一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五條或第六條科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馮 衍 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簡字第394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兵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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