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簡字第39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士簡字第394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緝字第40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增載:被告於民國93年間,曾犯竊盜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3年度簡字第591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於94年9月12日執行完畢,竟不知悛悔,再犯本罪,
貳、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 條、第6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第3 款、第3 項,刑法第47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適用法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故意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 條: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國民兵犯前項第三款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後備軍人犯第一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五條或第六條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