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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蘇嫊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66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被通知人欄偽造之「乙○○」署押壹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

二、被告曾於民國92年間因贓物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93年3 月8 日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本件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被告所犯本件之罪,其犯罪時間係95年11月4日,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減刑規定,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規定,減其刑期2分之1,並同時諭知其減得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刑法第210 條、第216 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第219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淑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年度偵字第6636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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