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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陳介源蔡文育蘇嫊娟

原告
甲○○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士簡字第114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於民國97年9月1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上述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法 官 蔡文育

法 官 蘇嫊娟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士簡字第1149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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