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27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簡字第1275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94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06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 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罰金已提高3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