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01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013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於民國97年10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0月6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及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987 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及3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97年度審簡字第170 號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 6月,且得易科罰金確定,上開兩罪嗣經桃園地院以97年度聲字第3642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及本院分別以97年度訴字第2530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9 月及 5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及以97年度簡字第7608號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且得易科罰金確定,及以97年度簡字第8367號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且得易科罰金確定,上開四罪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317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9 月確定;以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士簡字第1275號刑事簡易判決處罰金新臺幣5,000 元,並得易服勞役確定;嗣於97年10月16日起入監接續執行上開罪刑,且預計縮短刑期至100 年5 月31日期滿(刑後尚須執行前開妨害自由案件之易服勞役5 日)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7 條之2 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