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64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64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八二○號、九十七年度執字第一○七六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