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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642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陳可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64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八二○號、九十七年度執字第一○七六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法 官 陳可薇

書記官 賴佩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642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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