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36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電信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之非法使用無線電頻率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UHF接收機壹台、激勵器壹台、功率放大器壹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電信法第58條第2 項、第60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電信法第58條第2項 違反第48條第1 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者 ,處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