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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違反電信法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蘇嫊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36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電信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之非法使用無線電頻率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UHF接收機壹台、激勵器壹台、功率放大器壹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電信法第58條第2 項、第60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電信法第58條第2項
違反第48條第1 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者
,處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年度偵字第13654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電信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