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現另案羈押於臺灣士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5501 號)及併案審理(97年度偵字第35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併案意旨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條、第339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之1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