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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149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簡字第1149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8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刑法第277 條第1 項、第28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
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149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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