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14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簡字第1149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8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刑法第277 條第1 項、第28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 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