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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鄭勤勇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170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美禎、甲○○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計算機壹台、六合彩簽注單貳拾捌張及開獎對照表叁張,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貳、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28條、第268 條、第266 條第1 項、第55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適用法條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 恩 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字第11702 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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