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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4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鍾信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簡字第142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偵字第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更正如下:犯罪事實欄第6 行中段「得手後供己騎用」更正為「得手後發現該部腳踏車無法騎乘,即將該車牽往台北市○○區○○街17巷4號附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1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42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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