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47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貳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叁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貳、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51條第1 項第6 款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刑法第1 之1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適用法條刑 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