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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鄭勤勇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47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貳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叁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貳、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51條第1 項第6 款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刑法第1 之1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適用法條刑 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 恩 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字第4729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