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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蘇嫊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572號、第26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外,另補充更正如下:被害人簡美淑、甲○○匯款入被告在華南銀行帳戶的金額分別是新台幣(下同)28028元、29989元。

二、爰審酌被告提供帳戶幫助他人從事詐財行為,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困難,助長詐欺犯罪氣焰,危害財產交易安全、擾亂金融秩序,被害人計丙○○、甲○○、簡美淑3 人,以及被告坦承提供帳戶的態度等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30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淑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
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字第1572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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