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29號
100年度易字第352號
101年度易字第133號
101年度易字第159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嘉昀
石慧傑
林信強
曾俊傑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547
號、少連偵字第73號),及追加起訴(100 年度蒞追字第5 號、
101 年度蒞追字第3 號),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2593 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
偵字第2329號),本院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陳嘉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主文及宣告刑各如附表五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石慧傑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主文及宣告刑各如附表五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林信強犯如附表一、三所示之罪,主文及宣告刑各如附表五所載;又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六、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曾俊傑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曾俊傑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事實
一、林信強前於民國93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3年度中簡字29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於94年9 月1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曾俊傑⑴前於94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13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嗣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056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⑵又於95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0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上開⑴、⑵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1237號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並於96年4 月20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再因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上開⑴案件依法視為已減為有期徒刑5 月確定,嗣於96年11月12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二、
(一)陳嘉昀、石慧傑、林信強、蔡迪瑋(通緝中,待到案後另行審結)均係年滿20歲之成年人,明知金融機構帳戶得為金錢之存提,足供詐欺集團成員用以詐騙被害人匯款之用,且對收購金融機構帳戶供作不法使用亦有認識,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周」、「小天」、「阿龍」等成年男子共組詐欺集團,並由陳嘉昀負責聯繫、接洽詐欺集團成員,自96年9 月間起,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先由陳嘉昀委請不知情之胡廣源(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蒞字第5332號撤回起訴),在中國時報、自由時報之臺北、桃園板,刊登「高收、北市最高價、職籃理財專用(02)00000000號呼叫1011」、「全省最高價、長期配合(02)00000000號呼叫4911」、「高收存簿」、「長期配合理財專用」等廣告,再由石慧傑、林信強、蔡迪瑋以新臺幣(下同)3,000 至5,000 元不等之價格,收購如附表一戶名欄所示之人申設之金融機構帳戶存簿、提款卡及密碼,並以10,000至12,000元不等之價格,透過野雞車及其他方式,售予綽號「小周」、「小天」、「阿龍」之成年男子,嗣由具犯意聯絡之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方法,對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實施詐騙行為,致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轉帳或存入現金或臨櫃匯款,而將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匯入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內,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二)陳嘉昀、石慧傑另行起意,明知金融機構帳戶得為金錢之存提,足供詐欺集團成員用以詐騙被害人匯款之用,且對收購金融機構帳戶供作不法使用亦有認識,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周」、「小天」、「阿龍」等成年男子共組詐欺集團,並由陳嘉昀負責聯繫、接洽詐欺集團成員,自96年9 月間起,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先由陳嘉昀委請不知情之胡廣源,在中國時報、自由時報之臺北、桃園板,刊登「高收、北市最高價、職籃理財專用(02)00000000號呼叫1011」、「全省最高價、長期配合(02)00000000號呼叫4911」、「高收存簿」、「長期配合理財專用」等廣告,再由石慧傑以3,000 至5,000 元不等之價格,收購如附表二戶名欄所示之人申設之金融機構帳戶存簿、提款卡及密碼,並以10,000至12,000元不等之價格,透過野雞車及其他方式,售予綽號「小周」、「小天」、「阿龍」之成年男子,嗣由具犯意聯絡之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詐欺方法,對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實施詐騙行為,致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轉帳或存入現金或臨櫃匯款,而將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匯入附表二所示之帳戶內,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三)林信強另行起意,明知金融機構帳戶得為金錢之存提,足供詐欺集團成員用以詐騙被害人匯款之用,且對收購金融機構帳戶供作不法使用亦有認識,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天」等成年男子共組詐欺集團,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林信強於96年10月間某日,在桃園縣大有路某處,以7,000 至8,000 元不等之價格,收購張朝東(所涉幫助詐欺取財罪嫌,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1476號判決確定)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臺北圓山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提款卡及密碼後,售予「小天」所屬詐欺集團使用,嗣由具犯意聯絡之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三所示之詐欺方法,對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實施詐騙行為,致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轉帳,而將附表三所示之金額,匯入上開帳戶內,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四)林信強另行起意,明知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理財工具,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倘有不明之金錢來源,甚而攸關個人之法律上之責任,其專有性甚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具有信賴關係,或其他特殊原因,難認有何流通使用之可能,應妥為保管,並防阻他人任意使用,如無特殊理由,實無借用他人存摺使用之必要。其應可預見若提供自己或他人在金融機構申設之帳戶供不相熟之人使用,可能遭利用作為詐騙他人取得財物之工具,竟仍基於縱有人利用其金融機構帳戶以實施犯罪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犯意,於97年6 月間,先向其兄林才鈺(原名林信宏,所涉幫助詐欺取財罪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87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借得台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簿及提款卡後,於不詳時地,將上開帳戶資料交予詐欺集團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97年12月16日上午10時許,由其成員致電盧碧珠,佯以盧碧珠涉嫌洗錢案件,須將帳戶內之存款匯入安全帳戶監管為由,使盧碧珠陷於錯誤,遂依對方指示,於同日中午12時17分許,至台中商業銀行潭子分行,以無摺存款之方式,將34萬元存入林信強所借用之上開帳戶內,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
(五)曾俊傑明知金融機構帳戶得為金錢之存提,足供詐欺集團成員用以詐騙被害人匯款之用,且對收購金融機構帳戶供作不法使用亦有認識,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排骨」之成年男子共組詐欺集團,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曾俊傑在報紙刊登收購帳戶等廣告,嗣於96年12月間某日,曾俊傑在不詳地點,以不詳之價格,收購陳嘉昀所持有之2 份金融機構帳戶存簿、提款卡及密碼,然因上揭所收購之金融機構帳戶業經掛失,無從供詐欺集團成員用以詐騙被害人匯款之用,而未得逞。
三、本件經檢警對相關處所實施搜索及拘提後,先後於下列時間地點查獲陳嘉昀等人,並扣得下列相關證物:
(一)於97年1 月16日上午8 時30分許,在新竹市○○路268 號長緹花祺飯店302 室,扣得如附表六、六之一所示之物,並於同日上午8 時45分許,在上址拘提陳嘉昀到案。
(二)於97年1 月16日上午8 時5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2 段64巷7 弄17之2 號3 樓,扣得如附表七、七之一所示之物,並於同日上午10時許,在上址拘提石慧傑到案。
(三)於97年1 月16日上午10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街76之2 號10樓拘提林信強到案,並當場扣得如附表八、八之一所示之物。
(四)於97年1 月16日上午10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街76之2 號10樓拘提蔡迪瑋到案,並當場扣得如附表九編號5至12所示之物。
四、案經鍾偉國、史荻葳、邱惠勤、廖慧如、顏寬麗、許銓育、陳美婷、廖婉婷、林文淑、李素貞、黃姝愉、陳維雅、劉明玟、楊偉勳、張雅媚、謝東穎、何勻暉、樂芳羽、郭文喜、陳伯仲、姜佑樺、曾彩珠、蕭佳惠、呂心宇、楊雅婷、陳美如、張凱棱、廖憶娟、邱瀅潔、蔡惠雅、黃麗、徐金李、許文清、林雨萱、潘周珮瑀、蔡幸妤、蔡雅君、林沛璿、黃玉豐、廖寶桂、吳雅玲、蔡家惠、孫瑈香、黃嘉和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起訴範圍之確定:
(一)檢察官起訴書原記載被告胡廣源,涉犯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154 所示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嗣經公訴人以100 年度蒞字第5332號,撤回對被告胡廣源之全部起訴。
(二)檢察官起訴書附表編號18、21部分,原記載之被告為陳嘉昀、石慧傑、林信強、蔡迪瑋、曾俊傑等人,嗣經公訴人以100 年度蒞字第5332號,撤回對被告石慧傑此部分之起訴。
(三)檢察官起訴書附表編號39、88、138 、139 、140 、141、142 、144 、154 部分,原記載之被告為陳嘉昀、石慧傑、林信強、蔡迪瑋、曾俊傑等人,嗣經公訴人以101 年度聲撤字第18號撤回起訴書,撤回對被告陳嘉昀、石慧傑、林信強、蔡迪瑋、曾俊傑此部分之起訴。
(四)檢察官追加起訴書原記載被告陳嘉昀、石慧傑,涉犯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 至69所示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嗣經公訴人以101 年度聲撤字第18號、第22號撤回起訴書,撤回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 、18、40、52、53、60此部分起訴。
二、證據能力有無之判斷: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嘉昀、石慧傑、林信強、曾俊傑於本院審判程序中,對於本案相關證人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暨其他相關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均表示無意見,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本案證人之陳述及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前述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及相關證據資料,自均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甲、有罪部分:
一、本院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上開事實業據被告陳嘉昀、石慧傑、林信強、曾俊傑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㈡第65頁至第239 頁),核與如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及事實欄二、(四)所示被害人,分別於警詢陳述渠等遭詐欺之經過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四所示證據在卷可憑,此外,復有扣案如附表六、
七、八所示之物可資佐證。綜上,足認被告四人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四人所為前揭犯行堪予認定,自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罪名:
⒈被告陳嘉昀部分:核被告陳嘉昀就附表一編號1 至38、40至67、69至73、75至87、89至91、93至137 、143 、145 至153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68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就附表一編號74、92所為,均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二編號1 至6 、8至17、19至39、41至51、54、56至59、61至6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二編號55所為,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詐欺取財罪。
⒉被告石慧傑部分:核被告石慧傑就附表一編號1 至17、19至20、22至38、40至67、69至73、75至87、89至91、93至137 、143 、145至153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68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就附表一編號74、92所為,均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二編號1 至6 、8 至17、19至39、41至51、54、56至59、61至6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二編號55所為,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詐欺取財罪。
⒊被告林信強部分:核被告林信強就附表一編號1 至38、40至67、69至73、75至87、89至91、93至137 、143 、145 至153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68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就附表一編號74、92所為,均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三編號1 至4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就事實欄二、(四)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⒋被告曾俊傑部分:核被告曾俊傑就事實欄二、(五)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⒌公訴意旨雖認被告陳嘉昀、石慧傑、林信強就附表一編號
74、92所為;被告陳嘉昀、石慧傑就附表二編號55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惟被告陳嘉昀、石慧傑、林信強係成年人,而被告陳嘉昀、石慧傑、林信強就附表一編號74、92;被告陳嘉昀、石慧傑就附表二編號55所為,被害人少年李○學、楊○甄、謝○謙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則被告陳嘉昀、石慧傑、林信強此部分所為,應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所認容有誤會,然其社會基本事實同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之規定,變更應適用之法條。
(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之98年度偵字第22593 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之99年度偵字第2329號部分,與已起訴之附表三及事實欄二、
(四)之被告、犯罪時間、地點、被害人及帳戶同一,係屬同一事實,為同一案件,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三)共同正犯:
⒈被告陳嘉昀、石慧傑、林信強與共犯綽號「小周」、「小天」、「阿龍」等成年男子間,就附表一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⒉被告陳嘉昀、石慧傑與共犯綽號「小周」、「小天」、「阿龍」等成年男子間,就附表二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⒊被告林信強與共犯綽號「小天」等成年男子間,就附表三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⒋被告曾俊傑與共犯綽號「排骨」之成年男子間,就事實欄
二、(五)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數罪併罰:被告陳嘉昀先後所犯上開208 罪間;被告石慧傑先後所犯上開206 罪間;被告林信強先後所犯上開150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犯罪時間、地點亦均不同,均應予分論併罰。
(五)加重減輕事由:
⒈被告林信強、曾俊傑有詳如事實欄一所示之前科紀錄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37頁至第42頁、第52頁至第64頁),其等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均論以累犯,並依法加重其刑。
⒉按現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明文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惟此「法律變更」與法律修正之概念有別;所謂法律變更應係指因法律修正而「刑罰」有實質之更異而言(如修正後新舊法法定本刑輕重變更或犯罪構成要件寬嚴不同),始有依上開規定為準據法而比較適用新法或舊法之問題。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仍然相同(例如僅形式上修正法律用語或條次移列),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無適用上開規定為比較之餘地,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此有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6159號判決要旨可資參照。查被告陳嘉昀、石慧傑、林信強行為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於100 年11月30日經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67831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全文118 條,除第15至17、29、76、87、88、116 條條文自公布6 個月後施行,第25、26、90條條文自公布3年後施行外,其餘自公布日施行(即100 年12月2 日施行),其中修正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第1 項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不在此限」,已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項:「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除其法律名稱及條號修正外,僅於但書之「不在此限」修正為「從其規定」,故僅為法律名稱變更,其加重要件及加重刑度均未變更,自毋庸依刑法第2 條第1項為新舊法比較,而應適用裁判時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規定。經查:被告陳嘉昀、石慧傑、林信強係成年人,而被告陳嘉昀、石慧傑、林信強就附表一編號74、92;被告陳嘉昀、石慧傑就附表二編號55所為,被害人少年李○學、楊○甄、謝○謙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有其等年籍資料可查,是以被告陳嘉昀、石慧傑就附表一編號74、92、附表二編號55所為,均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加重其刑,被告林信強就附表一編號74、92所為,亦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遞加重其刑。
⒊被告陳嘉昀、石慧傑、林信強就附表一編號68所為;被告曾俊傑就事實欄二、(五)所為,已著手於詐欺取財行為之實行,惟被害人尚未交付財物,其等犯罪尚屬未遂,屬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林信強就事實欄二、(四)所為,係犯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再被告陳嘉昀、石慧傑、林信強有上開刑之加重及減輕情形,應先加後減之。
(六)爰審酌被告陳嘉昀、石慧傑、林信強、曾俊傑正值壯年,身強體健,不知勉力謀事,依循正途以獲取一己所需財物,竟與綽號「小周」、「小天」、「阿龍」、「排骨」之成年男子共組詐欺集團,並收購上開金融機構帳戶存簿、提款卡及密碼予詐欺集團使用,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不僅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助長社會犯罪風氣,更造成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且迄至本案言詞辯論終結時止,仍未賠償被害人所受之損害或達成民事和解,惡性非輕,惟念被告四人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並兼衡被告陳嘉昀、石慧傑、林信強就本案犯行之分工角色、支配程度、實際獲利及參與詐欺集團之時間,暨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分別為高中畢業、肄業、國小畢業等一切情狀,認公訴人就被告陳嘉昀、石慧傑所犯具體求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以上,堪稱妥適,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等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七)沒收部分:
⒈按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3項定有明文。又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從刑之沒收部分,雖他共同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亦應於其本身所處主刑之後,併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6946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扣案如附表六所示之物,為被告陳嘉昀所有,且係供其與被告石慧傑、林信強為附表一所示犯行,及與被告石慧傑為附表二所示犯行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七所示之物,為被告石慧傑所有,且係供其與被告陳嘉昀、林信強為附表一所示犯行,及與被告陳嘉昀為附表二所示犯行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為被告林信強所有,且係供其與被告陳嘉昀、石慧傑為附表一所示犯行,及其為附表三、事實欄二、(四)所示犯行所用之物,業經被告陳嘉昀、石慧傑、林信強於本院審理時陳述明確(見本院卷㈠第263 頁背面至第267 頁),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款之規定,及因責任共同之故,於個別正犯判決主文項下各別宣告沒收,
⒊至扣案如附表六之一、七之一、八之一、九所示之物,或雖屬被告陳嘉昀、石慧傑、林信強、曾俊傑所有,但非供犯罪所用之物,或被告陳嘉昀、石慧傑、林信強、曾俊傑均否認為其等所有,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曾俊傑係年滿20歲之成年人,明知金融機構帳戶得為金錢之存提,足供詐欺集團成員用以詐騙被害人匯款之用,且對收購金融機構帳戶供作不法使用亦有認識,竟與陳嘉昀、石慧傑、林信強、蔡迪瑋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周」、「小天」、「阿龍」等成年男子共組詐欺集團,並由陳嘉昀負責聯繫、接洽詐欺集團成員,自96年9 月間起,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先由陳嘉昀委請不知情之胡廣源,在中國時報、自由時報之臺北、桃園板,刊登「高收、北市最高價、職籃理財專用(02)00000000號呼叫1011」、「全省最高價、長期配合(02)00000000號呼叫4911」、「高收存簿」、「長期配合理財專用」等廣告,再由被告曾俊傑、石慧傑、林信強、蔡迪瑋以3,000 至5,000 元不等之價格,收購如附表一戶名欄所示之人申設之金融機構帳戶存簿、提款卡及密碼,並以10,000至12,000元不等之價格,透過野雞車及其他方式,售予綽號「小周」、「小天」、「阿龍」之成年男子,嗣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方法,對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實施詐騙行為,致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轉帳或存入現金或臨櫃匯款,而將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匯入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內,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因認被告曾俊傑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及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可資參照。據此,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2 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其立法意旨乃在防範被告或共犯自白之虛擬致與真實不符,故對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加以限制,明定須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真實性。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該自白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該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之質量,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末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已於91年2 月8 日修正公布,其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曾俊傑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曾俊傑之供述、證人陳嘉昀、石慧傑、李雅嵐之證述、通訊監察譯文1 份為據。訊據被告曾俊傑堅決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略以:我於95年4月13日入監執行前,曾替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李」之成年男子,收購他人之金融機構帳戶存簿、提款卡及密碼,但於96年4 月20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後,並未與陳嘉昀、石慧傑、林信強、蔡迪瑋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周」、「小天」、「阿龍」等成年男子共組詐欺集團,通訊監察譯文之內容係我向李雅嵐談及,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東」之友人,向綽號「小李」之人收購之存簿、提款卡及密碼未能使用一事等語。經查:
(一)被告曾俊傑固於警詢、偵訊時供稱:我於95年4 月13日入監執行前,曾替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李」之成年男子,收購他人之金融機構帳戶存簿、提款卡及密碼,但於96年4 月20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後,並未與陳嘉昀、石慧傑、林信強、蔡迪瑋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周」、「小天」、「阿龍」等成年男子共組詐欺集團,僅曾介紹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東」之友人與綽號「小李」之人聯繫,又陳嘉昀於97年1 月16日警詢時之聲音,即係綽號「小李」之人無誤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547 號卷㈠第193 頁至第195 頁、第203 頁至第206 頁),惟被告曾俊傑於97年1 月16日本院羈押訊問時即稱:我並未收購他人之金融機構帳戶存簿、提款卡及密碼,亦不知道陳嘉昀是否即係綽號「小李」之人等語(見本院97年度聲羈字第16號卷第9 頁),是被告曾俊傑上開關於證人陳嘉昀是否係綽號「小李」之人乙節所述內容反覆不一,則其供詞之可信度自非無疑,且被告曾俊傑自警詢時起即堅決否認有於96年4 月20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後,與證人陳嘉昀、石慧傑、林信強、蔡迪瑋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周」、「小天」、「阿龍」等成年男子,共組詐欺集團之詐欺取財犯行,益見被告曾俊傑上開不利於己之供述是否與事實相符即有可疑,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果無其他證據補強證明被告曾俊傑確與證人陳嘉昀、石慧傑、林信強、蔡迪瑋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周」、「小天」、「阿龍」等成年男子,有共組詐欺集團之詐欺取財犯行,亦不能單以被告曾俊傑曾供承前開內容,即認其與證人陳嘉昀、石慧傑、林信強、蔡迪瑋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周」、「小天」、「阿龍」等成年男子有公訴意旨所指之詐欺取財犯行。
(二)證人陳嘉昀雖於偵訊時證稱:「(問:還有哪些人在從事?)胡廣源幫我登廣告、石慧傑幫我拿帳戶,至於曾俊傑跟他的女友部分,我曾經有賣過兩本給曾俊傑,是人頭馬上掛失帳戶,我要馬上補給曾俊傑兩本」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547 號卷㈠第175 頁),惟據其於同日警詢時係稱:通訊監察譯文之內容係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排骨」之人,於96年12月中旬某日,向我收購2 份金融機構帳戶存簿、提款卡及密碼,然因故未能使用,嗣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王」之人詢問此事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547 號卷㈠第155 頁背面),且其於偵訊、本院審理時迭稱:我沒有見過曾俊傑、李雅嵐,我係販賣金融機構帳戶存簿、提款卡及密碼予綽號「排骨」之人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547 號卷㈠第241 頁至第242 頁、本院卷㈡第70頁至第71頁),是其就販賣金融機構帳戶存簿、提款卡及密碼予何人等情所述前後不一全然不同,足見其證述之可信度實堪置疑。再者,證人陳嘉昀於偵訊時證稱:「(問:你是依據哪些線索,可能是賣給曾俊傑?)因為我經過警方的譯文,其中我有提到『小李那兩件不補了』,我就是小李,『補』的意思就是要再補給他們兩本帳戶。時間約是在96年12月中賣給他們,對方後來給我半個月到三個禮拜補。我沒有看過曾俊傑。曾俊傑的女朋友李雅嵐我也不認識」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547 號卷㈠第175 頁),然稽之員警於警詢時所提示之通訊監察譯文,係被告曾俊傑與證人李雅嵐間之對話內容一情,業據被告曾俊傑、證人李雅嵐陳明在卷(見本院卷㈠第77頁、本院卷㈡第72頁背面),可知證人陳嘉昀前揭關於販賣金融機構帳戶存簿、提款卡及密碼予被告曾俊傑之證述內容,顯係依其誤認被告曾俊傑與證人李雅嵐間之通訊監察譯文係其之對話,且內容中有提及「小李那兩件不補了」及其綽號係小李等節,進而推認其於96年12月中旬某日,有販賣2 份金融機構帳戶存簿、提款卡及密碼予被告曾俊傑,自難逕以證人陳嘉昀依其主觀判斷推論上情,遽為被告曾俊傑不利之認定。
(三)證人石慧傑雖於警詢、偵訊時證述:我於96年11月間某日,在新北市三重區某處,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丁姐」之人指示,向曾俊傑收購金融機構帳戶,但因係問題帳戶,故未交易成功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547 號卷㈠第97頁背面、第107 頁),惟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則稱:我先前有證稱曾向曾俊傑收購金融機構帳戶等語,但之後訊問人員有指認曾俊傑給我看,我才發現先前誤認曾俊傑係販賣金融機構帳戶之人等語(見本院審易卷第285 頁),衡以證人石慧傑早於97年3 月6 日偵訊時即稱:「(問:你在96年11月是否曾在三重見過曾俊傑?)當初我以為是曾俊傑,後來我才知道不是他」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547 號卷㈠第237 頁),是其前後就有無於96年11月間某日,向被告曾俊傑收購金融機構帳戶乙情所述不一,所為證言即非無疑,且其前揭關於曾向被告曾俊傑收購金融機構帳戶等證述內容,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資為佐證,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猶難逕以證人石慧傑前揭證述內容,遽為被告曾俊傑不利之認定。
(四)證人李雅嵐固於警詢、偵訊時證稱:曾俊傑於入監執行前,曾替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李」之成年男子,收購他人之金融機構帳戶存簿、提款卡及密碼,並積欠綽號「小李」之人6,000 元,曾俊傑於96年4 月出監後,綽號「小李」之人邀曾俊傑再為收購金融機構帳戶存簿、提款卡及密碼之行為,然為曾俊傑所拒,綽號「小李」之人即要求曾俊傑交付2 份金融機構帳戶存簿、提款卡及密碼以抵銷債務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547 號卷㈠第84頁至第87頁、第91頁至第93頁),是其僅空泛指陳綽號「小李」之人於96年4 月後某日曾邀被告曾俊傑為收購帳戶之行為,另要求被告曾俊傑交付2 份金融機構帳戶存簿、提款卡及密碼以抵銷債務,惟無法明確指明綽號「小李」之人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及被告曾俊傑究有何與證人陳嘉昀、石慧傑、林信強、蔡迪瑋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周」、「小天」、「阿龍」等成年男子共組詐欺集團之行為,則其上揭陳述是否全然可採,不無可疑,且在證人李雅嵐上揭陳述核與證人陳嘉昀、石慧傑前揭證述內容迥異又多所矛盾之情形下,自難僅憑其有瑕疵之證述遽為不利被告曾俊傑之認定。
(五)被告曾俊傑於97年1 月2 日與證人李雅嵐間固有「今天線上一通都沒有」、「小李那2 件不補了」、「不補要不要退錢,還是故意不補」、「明天叫阿東調出來」、「今天還是沒刊到」;於同月8 日有「阿東先去家裡拿合的」、「拿卡給他,姐仔交不到量先充數」、「他要本子沒辦法」等語之對話內容,有通訊監察譯文1 份附卷可憑(見97年度偵字第547 號卷㈠第88頁至第89頁),然觀諸上開通訊監察譯文,並無隻字提及被告曾俊傑有何與證人陳嘉昀、石慧傑、林信強、蔡迪瑋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周」、「小天」、「阿龍」等成年男子共組詐欺集團行為之事,且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已據公訴人於101 年5 月29日本院審理時言詞追加起訴,認被告曾俊傑並非與證人陳嘉昀、石慧傑、林信強、蔡迪瑋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周」、「小天」、「阿龍」等成年男子共組詐欺集團,而係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排骨」之成年男子共組詐欺集團,並由被告曾俊傑在報紙刊登收購帳戶等廣告,嗣於96年12月間某日,被告曾俊傑在不詳地點,以不詳之價格,收購證人陳嘉昀所持有之2 份金融機構帳戶存簿、提款卡及密碼等情,有本院審判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76頁背面),衡以證人陳嘉昀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你與綽號排骨之人接觸多久?)前、後不到一個星期」、「(問:綽號排骨與『小周』、『小天』、『阿龍』,是否是共犯?)不是」、「(問:除剛剛所述兩本存摺外,是否曾經有跟綽號排骨之人買賣過存摺?)沒有了。就只有97年1 月16日我在警詢所述那一次而已」、「(問:依你剛剛所述,你收購帳戶後交給上手,除了『小周』、『小天』、『阿龍』外,還有『排骨』?)『小周』、『小天』、『阿龍』是比較長期配合的上游,『排骨』就只有那一次而已」等語(見本院卷㈡第70頁背面至第71頁),顯見證人陳嘉昀係與證人石慧傑、林信強、蔡迪瑋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周」、「小天」、「阿龍」等成年男子共組詐欺集團,渠等與綽號「排骨」之人並未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難逕依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即遽以推斷或臆測被告曾俊傑確有與證人陳嘉昀、石慧傑、林信強、蔡迪瑋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周」、「小天」、「阿龍」等成年男子共組詐欺集團之行為,而援為被告曾俊傑有罪之證據。
四、綜上所述,公訴意旨所舉事證,均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本院自無從就被告曾俊傑此部分被訴詐欺取財之事實形成有罪之確信。從而,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確保國家刑罰權之正確行使之目的下,自難率對被告曾俊傑以此罪名相繩。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或補強被告曾俊傑有公訴意旨所指之詐欺取財犯行,應認為被告曾俊傑此部分之犯罪尚屬不能證明,爰依法為被告曾俊傑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第301 條第1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 項、第25條第2 項、第28條、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柏翔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時間 │被害人 │詐騙方法 │戶名 │帳戶 │ │ │ │金額 │ │ │ │ │ │ │(新臺幣)│ │ │ │ ├──┼──────┼─────┼────────┼───┼───────┤ │1 │96年12月22日│鍾偉國 │鍾偉國於晚上7 時│董倫輝│第一商業銀行00│ │ │晚上8時16分 │2,162元 │許接獲來電,佯稱│ │0-00000000000 │ │ │晚上8時24分 │19,473元 │雅虎奇摩賣家,以│ │號 │ │ │晚上8時47分 │22,258元 │轉帳匯款錯誤為由│ │ │ │ │ │ │,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至│ │ │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轉│ │ │ │ │ │ │帳。 │ │ │ ├──┼──────┼─────┼────────┼───┼───────┤ │2 │96年12月22日│葉孟翰 │葉孟翰於下午3 時│同上 │同上 │ │ │晚上6時27分 │54,000元 │52分、4 時6 分、│ │ │ │ │ │ │5 時37分許接獲來│ │ │ │ │ │ │電,佯稱雅虎奇摩│ │ │ │ │ │ │店家及中華郵政,│ │ │ │ │ │ │以轉帳匯款錯誤,│ │ │ │ │ │ │要取消分期付款為│ │ │ │ │ │ │由,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存入│ │ │ │ │ │ │現金。 │ │ │ ├──┼──────┼─────┼────────┼───┼───────┤ │3 │96年11月14日│邱晏玲 │邱晏玲於上午11時│郭宏德│彰化商業銀行00│ │ │上午11時13分│4,580元 │13分許接獲來電,│ │0-000000000000│ │ │ │ │佯稱雅虎奇摩拍賣│ │9200號 │ │ │ │ │賣家,以所購買之│ │ │ │ │ │ │物轉帳為由,使其│ │ │ │ │ │ │陷於錯誤,遂依對│ │ │ │ │ │ │方指示,至自動櫃│ │ │ │ │ │ │員機操作轉帳。 │ │ │ ├──┼──────┼─────┼────────┼───┼───────┤ │4 │96年11月14日│黃子桓 │黃子桓於晚上9 時│同上 │同上 │ │ │晚上10時57分│4,507元 │許,上MSN 網路交│ │ │ │ │ │ │友,一名網友佯以│ │ │ │ │ │ │借錢為由,使其陷│ │ │ │ │ │ │於錯誤,遂依對方│ │ │ │ │ │ │指示,至自動櫃員│ │ │ │ │ │ │機操作轉帳。 │ │ │ ├──┼──────┼─────┼────────┼───┼───────┤ │5 │96年12月18日│李佩容 │李佩蓉於晚上7 時│同 上│上海商業銀行01│ │ │晚上8 時50分│9980元 │58分許接獲來電,│ │0-000000000000│ │ │晚上9 時13分│29,999元 │佯稱東森購物台,│ │2941號 │ │ │ │ │以取消分期付款為│ │ │ │ │ │ │由,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轉帳。 │ │ │ ├──┼──────┼─────┼────────┼───┼───────┤ │6 │96年11月12日│林炳宗 │林炳宗於上午11時│同 上 │元大商業銀行80│ │ │下午3時許 │59,600元 │30分許接獲來電,│ │0-000000000000│ │ │ │ │佯稱臺中市金融犯│ │0號 │ │ │ │ │罪科員警及檢察官│ │ │ │ │ │ │,以有人要領取帳│ │ │ │ │ │ │戶內存款為由,使│ │ │ │ │ │ │其陷於錯誤,遂依│ │ │ │ │ │ │對方指示,至銀行│ │ │ │ │ │ │臨櫃匯款。 │ │ │ ├──┼──────┼─────┼────────┼───┼───────┤ │7 │96年10月3日 │蕭玉金 │蕭玉金之友人魏玉│林靖儒│台新商業銀行81│ │ │上午11時許 │50,000元 │書於同月2 日下午│ │0-000000000000│ │ │ │ │2 時30分許接獲來│ │13號 │ │ │ │ │電,佯稱親友,以│ │ │ │ │ │ │借錢急用為由,使│ │ │ │ │ │ │蕭玉金知悉上情後│ │ │ │ │ │ │陷於錯誤,遂依對│ │ │ │ │ │ │方指示,至銀行臨│ │ │ │ │ │ │櫃匯款。 │ │ │ ├──┼──────┼─────┼────────┼───┼───────┤ │8 │96年11月2日 │尤月裡 │尤月裡於晚上8 時│陳奕璋│板信商業銀行11│ │ │晚上9 時23分│4,468元 │23分許接獲來電,│ │0-000000000000│ │ │ │ │佯稱東森購物台,│ │4586號 │ │ │ │ │以取消分期付款為│ │ │ │ │ │ │由,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轉帳。 │ │ │ ├──┼──────┼─────┼────────┼───┼───────┤ │9 │96年11月2日 │戴初惠 │戴初惠於晚上7 時│同 上 │台新商業銀行81│ │ │晚上10時15分│87,000元 │許接獲來電,佯稱│ │0-000000000000│ │ │晚上10時18分│2,000元 │東森購物台販賣養│ │00號 │ │ │晚上10時20分│1,000元 │生健康食品為由,│ │ │ │ │晚上10時37分│9,000元 │使其陷於錯誤,遂│ │ │ │ │ │ │依對方指示,至自│ │ │ │ │ │ │動櫃員機存入現金│ │ │ │ │ │ │。 │ │ │ ├──┼──────┼─────┼────────┼───┼───────┤ │10 │96年10月17日│史荻葳 │史荻葳於下午5 時│林秋男│國泰世華商業銀│ │ │下午5時59分 │11,080元 │25分許接獲來電,│ │行000-00000000│ │ │ │ │佯稱東森購物台,│ │00000000號 │ │ │ │ │以取消分期付款為│ │ │ │ │ │ │由,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轉帳。 │ │ │ ├──┼──────┼─────┼────────┼───┼───────┤ │11 │96年10月16日│陳妍如 │陳妍如接獲來電,│同上 │同上 │ │ │晚上8時55分 │5,024元 │佯稱東森購物台,│ │ │ │ │ │ │以要貨到付款模式│ │ │ │ │ │ │為由,使其陷於錯│ │ │ │ │ │ │誤,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 │ │ │ │ │ │作轉帳。 │ │ │ ├──┼──────┼─────┼────────┼───┼───────┤ │12 │96年10月16日│賴妍君(原│賴妍君於晚上8 時│同 上 │中華郵政700-02│ │ │晚上9時30分 │名賴豔紅)│25分許接獲來電,│ │000000000000號│ │ │ │9,009 元 │佯稱東森購物台,│ │ │ │ │ │ │以取消分期付款為│ │ │ │ │ │ │由,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轉帳。 │ │ │ ├──┼──────┼─────┼────────┼───┼───────┤ │13 │96年11月15日│邱惠勤 │邱惠勤於晚上7 時│彭星運│玉山商業銀行80│ │ │晚上10時28分│29,983元 │14分許接獲來電,│ │0-000000000000│ │ │ │ │佯稱東森購物台,│ │4號 │ │ │ │ │以取消分期付款為│ │ │ │ │ │ │由,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轉帳。 │ │ │ ├──┼──────┼─────┼────────┼───┼───────┤ │14 │96年11月19日│洪麗玲 │洪麗玲於晚上8 時│侯正忠│國泰世華商業銀│ │ │晚上8時43分 │13,119元 │10分許接獲來電,│蔡佳良│行000-00000000│ │ │晚上9時12分 │5,998元 │佯稱東森購物台,│ │00000000號 │ │ │ │ │以取消分期付款為│ │中華郵政700-01│ │ │ │ │由,使其陷於錯誤│ │000000000000號│ │ │ │ │,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轉帳。 │ │ │ ├──┼──────┼─────┼────────┼───┼───────┤ │15 │96年11月19日│林玉敏 │林玉敏於晚上7 時│侯正忠│國泰世華商業銀│ │ │晚上7時57分 │29,986 元 │44分許接獲來電,│ │行000-00000000│ │ │ │ │佯稱東森購物台,│ │00000000號 │ │ │ │ │以取消分期付款為│ │ │ │ │ │ │由,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轉帳。 │ │ │ ├──┼──────┼─────┼────────┼───┼───────┤ │16 │96年11月19日│蔡孟翰 │蔡孟翰於晚上7 時│同上 │同上 │ │ │晚上8時46分 │6,123元 │30分許接獲來電,│ │ │ │ │ │ │佯稱東森購物台,│ │ │ │ │ │ │以取消分期付款為│ │ │ │ │ │ │由,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轉帳。 │ │ │ ├──┼──────┼─────┼────────┼───┼───────┤ │17 │96年11月19日│廖慧如 │廖慧如於晚上8 時│同上 │同上 │ │ │晚上8時46分 │12,250元 │3 分許接獲來電,│ │ │ │ │晚上8時49分 │1,414元 │佯稱東森購物台,│ │ │ │ │ │ │以取消分期付款為│ │ │ │ │ │ │由,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轉帳。 │ │ │ ├──┼──────┼─────┼────────┼───┼───────┤ │18 │96年11月7日 │江佳晏 │江佳晏於96年11月│李復興│台北富邦銀行01│ │ │晚上10時20分│30,000元 │7 日晚上9 時許接│ │0-000000000000│ │ │晚上10時21分│30,000元 │獲來電,佯稱東森│ │號 │ │ │晚上10時22分│29,000元 │購物台,以設定電│ │ │ │ │晚上10時28分│11,000元 │話轉帳錯誤銀行將│ │ │ │ │ │ │會每月自動扣款為│ │ │ │ │96年11月8日 │ │由,使其陷於錯誤│ │ │ │ │凌晨0時11分 │30,000元 │,遂依對方指示,│ │ │ │ │凌晨0時12分 │30,000元 │至自動櫃員機存入│ │ │ │ │凌晨0時13分 │30,000元 │現金。 │ │ │ │ │凌晨0時14分 │10,000元 │ │ │ │ ├──┼──────┼─────┼────────┼───┼───────┤ │19 │96年11月7日 │詹雅涵 │詹雅涵晚上7時30 │李復興│中國信託商業銀│ │ │晚上7時50分 │17,000元 │分許接獲來電,佯│林佳慧│行000-00000000│ │ │晚上7時52分 │1,000元 │稱東森購物台,以│ │00000000號 │ │ │晚上7時54分 │1,000元 │取消分期付款為由│ │慶豐商業銀行82│ │ │晚上8時27分 │29,987元 │,使其陷於錯誤,│ │0-000000000000│ │ │晚上9時3分 │28,000元 │遂依對方指示,至│ │00號 │ │ │晚上9時5分 │1,000元 │自動櫃員機操作轉│ │ │ │ │晚上9時7分 │1,000元 │帳及存入現金。 │ │ │ ├──┼──────┼─────┼────────┼───┼───────┤ │20 │96年11月7日 │徐雅嫻 │徐雅嫻接獲來電,│李復興│中國信託商業銀│ │ │晚上11時26分│27,000元 │佯稱東森購物台,│ │行000-00000000│ │ │晚上11時30分│25,000元 │以取消分期付款為│ │00000000號 │ │ │晚上11時32分│19,000元 │由,使其陷於錯誤│ │ │ │ │晚上11時34分│1,000元 │,遂依對方指示,│ │ │ │ │晚上11時35分│1,000元 │至自動櫃員機存入│ │ │ │ │ │ │現金。 │ │ │ ├──┼──────┼─────┼────────┼───┼───────┤ │21 │96年11月8日 │顏寬麗 │顏寬麗接獲來電,│同上 │同上 │ │ │晚上9時25分 │29,985元 │佯稱東森購物台,│ │ │ │ │ │ │以取消分期付款為│ │ │ │ │ │ │由,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轉帳。 │ │ │ ├──┼──────┼─────┼────────┼───┼───────┤ │22 │96年11月18日│連珮宜 │連珮宜於下午5 時│陳國祥│第一商業銀行00│ │ │晚上8時32分 │66,000元 │13分許接獲來電,│ │0-00000000000 │ │ │晚上8時36分 │2,000元 │佯稱東森購物台,│ │號 │ │ │晚上8時41分 │1,000元 │以核對帳號停止扣│ │ │ │ │晚上8時43分 │1,000元 │款為由,使其陷於│ │ │ │ │ │ │錯誤,遂依對方指│ │ │ │ │ │ │示,至自動櫃員機│ │ │ │ │ │ │存入現金。 │ │ │ ├──┼──────┼─────┼────────┼───┼───────┤ │23 │96年11月17日│簡羽彤(原│簡羽彤於下午5 時│同上 │華南商業銀行01│ │ │晚上7時1分 │名簡美男)│59分許接獲來電,│ │0-000000000000│ │ │ │29,989元 │佯稱東森購物台,│ │號 │ │ │ │ │以核對帳戶退款為│ │ │ │ │ │ │由,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轉帳。 │ │ │ ├──┼──────┼─────┼────────┼───┼───────┤ │24 │96年11月8日 │許銓育 │許銓育於晚上6 時│吳志宏│中華郵政700-03│ │ │晚上7時20分 │7,174元 │30分許接獲來電,│ │000000000000號│ │ │ │ │佯稱東森購物台,│ │ │ │ │ │ │以取消分期付款為│ │ │ │ │ │ │由,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轉帳。 │ │ │ ├──┼──────┼─────┼────────┼───┼───────┤ │25 │96年11月8日 │陳美婷 │陳美婷於同月7 日│同上 │同上 │ │ │晚上6時4分 │26,071元 │晚上8 時許接獲來│ │ │ │ │ │ │電,佯稱玉山商業│ │ │ │ │ │ │銀行,以取消分期│ │ │ │ │ │ │付款為由,使其陷│ │ │ │ │ │ │於錯誤,遂依對方│ │ │ │ │ │ │指示,至自動櫃員│ │ │ │ │ │ │機操作轉帳。 │ │ │ ├──┼──────┼─────┼────────┼───┼───────┤ │26 │96年11月10日│何碧宜 │何碧宜接獲來電,│黃憲明│中華郵政700-01│ │ │晚上10時11分│29,999元 │佯稱東森購物台,│楊為澄│000000000000號│ │ │晚上10時52分│19,000元 │以取消分期付款為│ │中國信託商業銀│ │ │ │ │由,使其陷於錯誤│ │行000-00000000│ │ │ │ │,遂依對方指示,│ │00000000號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轉帳及存入現金。│ │ │ ├──┼──────┼─────┼────────┼───┼───────┤ │27 │96年11月9日 │劉慧定 │劉慧定於晚上8 時│黃憲明│合作金庫銀行00│ │ │晚上8時59分 │14,440元 │許接獲來電,佯稱│ │0-000000000000│ │ │晚上9時48分 │11,121元 │東森購物台,以取│ │0076號 │ │ │ │ │消分期付款為由,│ │中華郵政700-01│ │ │ │ │使其陷於錯誤,遂│ │000000000000號│ │ │ │ │依對方指示,至自│ │ │ │ │ │ │動櫃員機操作轉帳│ │ │ │ │ │ │。 │ │ │ ├──┼──────┼─────┼────────┼───┼───────┤ │28 │97年1月2日 │郝素霞 │郝素霞接獲來電,│黃靖雰│第一商業銀行00│ │ │晚上10時23分│55,000元 │佯以購買之電話是│ │0-00000000000 │ │ │晚上10時29分│3,000元 │一次付款,送貨員│ │號 │ │ │ │ │送單錯誤變為分期│ │ │ │ │ │ │付款為由,使其陷│ │ │ │ │ │ │於錯誤,遂依對方│ │ │ │ │ │ │指示,至自動櫃員│ │ │ │ │ │ │機操作轉帳。 │ │ │ ├──┼──────┼─────┼────────┼───┼───────┤ │29 │97年1月2日 │江啟明 │江啟明接獲來電,│同上 │第一商業銀行00│ │ │下午3時33分 │3,000元 │佯以取消分期付款│ │0-00000000000 │ │ │下午3時55分 │7,000元 │為由,使其陷於錯│ │號 │ │ │下午4時 │20,000元 │誤,遂依對方指示│ │合作金庫銀行00│ │ │下午4時50分 │7,000元 │,至自動櫃員機操│ │0-000000000000│ │ │ │ │作轉帳及存入現金│ │4號 │ │ │ │ │。 │ │ │ ├──┼──────┼─────┼────────┼───┼───────┤ │30 │96年11月12日│黃欣怡 │黃欣怡於晚上8 時│陳偉豐│新光商業銀行10│ │ │晚上10時18分│29,983元 │18分許接獲來電,│ │0-000000000000│ │ │ │ │佯稱東森購物台,│ │2 號 │ │ │ │ │以取消分期付款為│ │ │ │ │ │ │由,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轉帳。 │ │ │ ├──┼──────┼─────┼────────┼───┼───────┤ │31 │96年11月11日│陳偉婷 │陳偉婷接獲來電,│同上 │第一商業銀行00│ │ │下午4時51分 │29,997元 │佯稱東森購物台,│ │0-00000000000 │ │ │ │ │以付款方式作業錯│ │號 │ │ │ │ │誤為由,使其陷於│ │ │ │ │ │ │錯誤,遂依對方指│ │ │ │ │ │ │示,至自動櫃員機│ │ │ │ │ │ │操作轉帳。 │ │ │ ├──┼──────┼─────┼────────┼───┼───────┤ │32 │96年11月11日│李文煜 │李文煜於下午3 時│陳偉豐│第一商業銀行00│ │ │下午4時55分 │15,550元 │許接獲來電,佯稱│林峻慶│0-00000000000 │ │ │下午5時22分 │15,050元 │東森購物台,以購│ │號 │ │ │晚上6時20分 │14,898元 │物資料錯誤為由,│ │新光商業銀行10│ │ │晚上8時28分 │30,000元 │使其陷於錯誤,遂│ │0-000000000000│ │ │晚上11時52分│29,989元 │依對方指示,至自│ │2 號 │ │ │ │ │動櫃員機操作轉帳│ │中華郵政700-03│ │ │ │ │及存入現金。 │ │000000000000號│ │ │ │ │ │ │渣打商業銀行05│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號 │ ├──┼──────┼─────┼────────┼───┼───────┤ │33 │96年12月20日│廖婉婷 │廖婉婷於晚上9 時│潘凱正│臺灣銀行004-05│ │ │晚上9 時26分│29,989元 │10分許接獲來電,│ │0000000000號 │ │ │晚上9 時59分│100,000元 │佯稱MOMO購物台,│ │台北富邦銀行01│ │ │晚上10時1 分│20,000元 │以取消分期付款為│ │0-000000000000│ │ │ │ │由,使其陷於錯誤│ │號 │ │ │ │ │,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轉帳及存入現金。│ │ │ ├──┼──────┼─────┼────────┼───┼───────┤ │34 │96年12月27日│林明洲 │林明洲接獲來電,│徐瑋成│華泰商業銀行10│ │ │ │29,989元 │佯稱168 幼福網業│ │0-000000000000│ │ │ │ │務人員,以所購買│ │7號 │ │ │ │ │之貨品於簽收時將│ │ │ │ │ │ │付款方式簽成分期│ │ │ │ │ │ │付款,要其到銀行│ │ │ │ │ │ │查詢是否扣款,未│ │ │ │ │ │ │久即有自稱中華郵│ │ │ │ │ │ │政人員來電要求其│ │ │ │ │ │ │至ATM查詢核對│ │ │ │ │ │ │,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至│ │ │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轉│ │ │ │ │ │ │帳。 │ │ │ ├──┼──────┼─────┼────────┼───┼───────┤ │35 │96年12月27日│詹招 │詹招於同月25日晚│同上 │聯邦商業銀行80│ │ │凌晨0 時20分│100,000元 │上9 時10分許接獲│ │0-000000000000│ │ │凌晨0 時54分│54,000元 │來電,佯稱MOMO購│ │5565號 │ │ │ │ │物台,以購買之清│ │ │ │ │ │ │潔劑,因送貨員誤│ │ │ │ │ │ │拿銀行扣款單作為│ │ │ │ │ │ │收據給其簽名,須│ │ │ │ │ │ │要到銀行止付為由│ │ │ │ │ │ │,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至│ │ ││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轉│ │ ││ │ │ │ │帳。 │ │ ││ ├──┼──────┼─────┼────────┼───┼───────┤│ │36 │96年11月19日│林文淑 │林文淑於晚上6 時│蔡佳良│中華郵政700-01││ │ │晚上8時56分 │5,998元 │45分許接獲來電,│ │000000000000號││ │ │ │ │佯稱東森購物台、│ │ ││ │ │ │ │合作金庫銀行,以│ │ ││ │ │ │ │取消分期付款為由│ │ │ │ │ │ │,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至│ │ │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轉│ │ │ │ │ │ │帳。 │ │ │ ├──┼──────┼─────┼────────┼───┼───────┤ │37 │96年11月19日│吳美鳳 │吳美鳳於晚上6 時│侯正忠│國泰世華商業銀│ │ │晚上8時許 │25,998元 │30分許接獲來電,│蔡佳良│行000-00000000│ │ │ │7,576元 │佯稱東森購物台,│ │55879號 │ │ │ │ │以購物轉帳有問題│ │中華郵政700-01│ │ │ │ │為由,使其陷於錯│ │000000000000號│ │ │ │ │誤,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 │ │ │ │ │ │作轉帳。 │ │ │ ├──┼──────┼─────┼────────┼───┼───────┤ │38 │96年11月19日│戴宜柔(原│戴宜柔接獲來電,│蔡佳良│中華郵政700-01│ │ │晚上8時16分 │名戴阜春)│佯稱東森購物台,│ │000000000000號│ │ │ │29,989元 │以取消分期付款為│ │ │ │ │ │ │由,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轉帳。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39部分,業經公訴人以101 年度聲撤字第18號撤回起訴書撤回起訴│ ├──┬──────┬─────┬────────┬───┬───────┤ │40 │96年11月20日│李素貞 │李素貞於晚上10時│同上 │中國信託商業銀│ │ │晚上10時36分│30,000元 │許接獲來電,佯稱│ │行000-00000000│ │ │晚上10時40分│29,000元 │東森購物台,以購│ │00000000號 │ │ │晚上10時41分│27,000元 │物付款錯誤為由,│ │ │ │ │晚上10時43分│14,000元 │使其陷於錯誤,遂│ │ │ │ │ │ │依對方指示,至自│ │ │ │ │ │ │動櫃員機存入現金│ │ │ │ │ │ │。 │ │ │ ├──┼──────┼─────┼────────┼───┼───────┤ │41 │96年11月20日│王麗香 │王麗香接獲來電,│同上 │同上 │ │ │晚上8 時55分│27,000元 │佯稱店家人員,以│ │ │ │ │晚上8 時58分│29,000元 │取消分期付款為由│ │ │ │ │晚上9 時3 分│29,000元 │,使其陷於錯誤,│ │ │ │ │晚上9 時15分│13,000元 │遂依對方指示,至│ │ │ │ │ │ │自動櫃員機存入現│ │ │ │ │ │ │金。 │ │ │ ├──┼──────┼─────┼────────┼───┼───────┤ │42 │96年11月3日 │黃姝愉 │黃姝愉於晚上10時│林信華│中國信託商業銀│ │ │晚上11時16分│100,000元 │許接獲來電,佯以│ │行000-00000000│ │ │ │ │須更改付款方式為│ │7266號 │ │ │ │ │由,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存入│ │ │ │ │ │ │現金。 │ │ │ ├──┼──────┼─────┼────────┼───┼───────┤ │43 │96年12月8日 │張碧慧 │張碧慧於晚上7 時│胡銘仁│華南商業銀行00│ │ │晚上8時 │29,983元 │30分許接獲來電,│ │0-000000000000│ │ │ │ │佯稱東森購物台,│ │號 │ │ │ │ │以取消分期付款為│ │ │ │ │ │ │由,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轉帳。 │ │ │ ├──┼──────┼─────┼────────┼───┼───────┤ │44 │96年12月8日 │吳明德 │吳明德於晚上8 時│同上 │同上 │ │ │晚上8時22分 │29,983元 │10分許接獲來電,│ │ │ │ │ │ │佯稱東森購物台、│ │ │ │ │ │ │花旗商業銀行,以│ │ │ │ │ │ │取消分期付款為由│ │ │ │ │ │ │,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至│ │ │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轉│ │ │ │ │ │ │帳。 │ │ │ ├──┼──────┼─────┼────────┼───┼───────┤ │45 │96年12月8日 │彭嬋玉 │彭嬋玉於晚上8 時│同上 │渣打商業銀行05│ │ │晚上10時16分│4,983元 │30分、10時10分接│ │0-000000000000│ │ │ │ │獲來電,佯稱東森│ │號 │ │ │ │ │購物台、渣打商業│ │ │ │ │ │ │銀行,以取消分期│ │ │ │ │ │ │付款為由,使其陷│ │ │ │ │ │ │於錯誤,遂依對方│ │ │ │ │ │ │指示,至自動櫃員│ │ │ │ │ │ │機操作轉帳。 │ │ │ ├──┼──────┼─────┼────────┼───┼───────┤ │46 │96年12月8日 │柯傑鐘 │柯傑鐘於同月8 日│同上 │渣打商業銀行05│ │ │晚上8時9分 │30,000元 │下午3時許,上PCH│ │0-000000000000│ │ │晚上8時16分 │17,000元 │OME網路交友,一 │ │號 │ │ │96年12月9日 │ │名自稱mike女生,│ │第一商業銀行00│ │ │晚上8時15分 │13,000元 │佯以援交為由,使│ │0-00000000000 │ │ │ │ │其陷於錯誤,遂依│ │號 │ │ │ │ │對方指示,至自動│ │ │ │ │ │ │櫃員機存入現金。│ │ │ ├──┼──────┼─────┼────────┼───┼───────┤ │47 │96年12月9日 │羅揚明 │羅揚明於同月5 日│同上 │第一商業銀行00│ │ │晚上7時44分 │5,000元 │晚上10時許,上網│ │0-00000000000 │ │ │晚上8 時8分 │10,000元 │路交友,一名自稱│ │號 │ │ │晚上8 時19分│10,000元 │CANDY 女生,佯以│ │ │ │ │ │ │援交為由,使其陷│ │ │ │ │ │ │於錯誤,遂依對方│ │ │ │ │ │ │指示,至自動櫃員│ │ │ │ │ │ │機存入現金。 │ │ │ ├──┼──────┼─────┼────────┼───┼───────┤ │48 │96年11月7日 │陳維雅 │陳維雅於晚上9 時│張春進│第一商業銀行00│ │ │晚上11時40分│97,000元 │許接獲來電,佯稱│ │0-00000000000 │ │ │晚上11時43分│19,000元 │東森購物台、中國│ │號 │ │ │晚上11時52分│71,000元 │信託商業銀行,以│ │ │ │ │ │ │取消分期付款為由│ │ │ │ │ │ │,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至│ │ │ │ │ │ │自動櫃員機存入現│ │ │ │ │ │ │金。 │ │ │ ├──┼──────┼─────┼────────┼───┼───────┤ │49 │96年11月6日 │莊采霓(原│莊采霓於晚上6 時│同上 │合作金庫銀行00│ │ │晚上8時21分 │名賴秀齡)│20分許接獲來電,│ │0-000000000000│ │ │ │29,987元 │佯稱東森購物台,│ │1號 │ │ │ │ │以取消分期付款為│ │ │ │ │ │ │由,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轉帳。 │ │ │ ├──┼──────┼─────┼────────┼───┼───────┤ │50 │96年10月25日│張祐瑄 │張祐瑄於下午5 時│杜文漢│彰化商業銀行00│ │ │晚上6時8分 │20,081元 │36分許接獲來電,│ │0-000000000000│ │ │晚上6時18分 │3,550元 │佯稱EZ批發、中國│ │00號 │ │ │ │ │信託商業銀行,使│ │ │ │ │ │ │其陷於錯誤,遂依│ │ │ │ │ │ │對方指示,至自動│ │ │ │ │ │ │櫃員機操作轉帳。│ │ │ ├──┼──────┼─────┼────────┼───┼───────┤ │51 │96年10月25日│黃翔昱 │黃翔昱接獲來電,│同上 │聯邦商業銀行80│ │ │晚上7 時50分│24,998元 │佯稱網路拍賣,以│ │0-000000000000│ │ │ │ │取消分期付款為由│ │號 │ │ │ │ │,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至│ │ │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轉│ │ │ │ │ │ │帳。 │ │ │ ├──┼──────┼─────┼────────┼───┼───────┤ │52 │96年10月25日│陳韻如 │陳韻如接獲來電,│同上 │彰化商業銀行00│ │ │晚上6時43分 │17,078元 │佯稱網路拍賣,以│ │0-000000000000│ │ │ │ │購物錯誤為由,使│ │00號 │ │ │ │ │其陷於錯誤,遂依│ │ │ │ │ │ │對方指示,至自動│ │ │ │ │ │ │櫃員機操作轉帳。│ │ │ ├──┼──────┼─────┼────────┼───┼───────┤ │53 │96年10月24日│陳秀燕 │陳秀燕於同月24日│簡士棛│中華郵政700-01│ │ │晚上10時38分│21,202元 │晚上10時30分許接│杜文漢│000000000000號│ │ │96年10月25日│81,000元 │獲來電,佯稱東森│ │中國信託商業銀│ │ │ │ │購物台,以變更付│ │行000-00000000│ │ │ │ │款手續為由,使其│ │3904號 │ │ │ │ │陷於錯誤,遂依對│ │ │ │ │ │ │方指示,至自動櫃│ │ │ │ │ │ │員機操作轉帳及存│ │ │ │ │ │ │入現金。 │ │ │ ├──┼──────┼─────┼────────┼───┼───────┤ │54 │96年10月25日│劉明玟 │劉明玟於晚上9 時│杜文漢│彰化商業銀行00│ │ │晚上9 時59分│11,808元 │30分許接獲來電,│ │0-000000000000│ │ │晚上10時9分 │29,983元 │佯稱東森購物台、│ │00號 │ │ │ │ │中華郵政,以取消│ │聯邦商業銀行80│ │ │ │ │分期付款為由,使│ │0-000000000000│ │ │ │ │其陷於錯誤,遂依│ │號 │ │ │ │ │對方指示,至自動│ │ │ │ │ │ │櫃員機操作轉帳。│ │ │ ├──┼──────┼─────┼────────┼───┼───────┤ │55 │96年10月25日│楊偉勳 │楊偉勳及其女友石│同上 │聯邦商業銀行80│ │ │ │29,983元 │雅慧接獲來電,佯│ │0-000000000000│ │ │ │ │稱東森購物台,以│ │號 │ │ │ │ │購買東西出問題為│ │ │ │ │ │ │由,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轉帳。 │ │ │ ├──┼──────┼─────┼────────┼───┼───────┤ │56 │96年10月25日│姜若茵 │姜若茵於晚上7 時│同上 │同上 │ │ │晚上7時58分 │29,983 元 │58分許接獲來電,│ │ │ │ │ │ │佯稱邱比特婦嬰用│ │ │ │ │ │ │品購物網、第一商│ │ │ │ │ │ │業銀行,以取消分│ │ │ │ │ │ │期付款為由,使其│ │ │ │ │ │ │陷於錯誤,遂依對│ │ │ │ │ │ │方指示,至自動櫃│ │ │ │ │ │ │員機操作轉帳。 │ │ │ ├──┼──────┼─────┼────────┼───┼───────┤ │57 │96年10月25日│張明義 │張明義於晚上6 時│同上 │彰化商業銀行00│ │ │晚上6時55分 │29,983元 │20分許接獲來電,│ │0-000000000000│ │ │晚上7時33分 │53,000元 │佯稱樂器行聯絡人│ │00號 │ │ │ │ │、華南商業銀行,│ │聯邦商業銀行80│ │ │ │ │以貨款匯款錯誤為│ │0-000000000000│ │ │ │ │由,使其陷於錯誤│ │號 │ │ │ │ │,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轉帳及存入現金。│ │ │ ├──┼──────┼─────┼────────┼───┼───────┤ │58 │96年9 月11日│周上智 │周上智於同月10日│吳梅鳳│合作金庫銀行00│ │ │下午5時31分 │10,000元 │晚上7 時許,上網│ │0-000000000000│ │ │ │ │路交友,一名自稱│ │1號 │ │ │ │ │嘉穎女生,佯以援│ │ │ │ │ │ │交為由,使其陷於│ │ │ │ │ │ │錯誤,遂依對方指│ │ │ │ │ │ │示,至自動櫃員機│ │ │ │ │ │ │操作轉帳。 │ │ │ ├──┼──────┼─────┼────────┼───┼───────┤ │59 │96年9月8日 │孔馨瑩 │孔馨瑩於下午3 時│同 上│臺灣土地銀行00│ │ │晚上6時41分 │4,123元 │52分許接獲來電,│ │0-000000000000│ │ │ │ │佯稱東森購物台,│ │號 │ │ │ │ │以取消分期付款為│ │ │ │ │ │ │由,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轉帳。 │ │ │ ├──┼──────┼─────┼────────┼───┼───────┤ │60 │96年9月8日 │朱思諭 │朱思諭於晚上8 時│同上 │同上 │ │ │晚上9時26分 │5,099元 │45分許接獲來電,│ │ │ │ │ │ │佯以網路交易錯誤│ │ │ │ │ │ │為由,使其陷於錯│ │ │ │ │ │ │誤,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 │ │ │ │ │ │作轉帳。 │ │ │ ├──┼──────┼─────┼────────┼───┼───────┤ │61 │96年9月8日 │張雅媚 │張雅媚於晚上6 時│同上 │同上 │ │ │晚上7 時1 分│29,983元 │12分許接獲來電,│ │ │ │ │ │ │佯稱東森購物台,│ │ │ │ │ │ │以該公司工作人員│ │ │ │ │ │ │疏忽,變成分期付│ │ │ │ │ │ │款為由,使其陷於│ │ │ │ │ │ │錯誤,遂依對方指│ │ │ │ │ │ │示,至自動櫃員機│ │ │ │ │ │ │操作轉帳。 │ │ │ ├──┼──────┼─────┼────────┼───┼───────┤ │62 │96年9月7日 │謝東穎 │謝東穎於晚上6 時│同上 │台北富邦銀行01│ │ │晚上8 時27分│11,000元 │許接獲來電,佯以│ │0-000000000000│ │ │晚上8時30分 │50,000元 │對其家人不利為由│ │號 │ │ │晚上8時32分 │9,000元 │,使其陷於錯誤,│ │ │ │ │晚上8時57分 │6,000元 │遂依對方指示,至│ │ │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轉│ │ │ │ │ │ │帳。 │ │ │ ├──┼──────┼─────┼────────┼───┼───────┤ │63 │96年11月1日 │莊渟渟 │莊渟渟於晚上7 時│丁夢虎│遠東商業銀行80│ │ │晚上8時7分 │13,987元 │30分許接獲來電,│ │0-000000000000│ │ │晚上8時59分 │26,251元 │佯以取消分期付款│ │45號 │ │ │ │ │為由,使其陷於錯│ │ │ │ │ │ │誤,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 │ │ │ │ │ │作轉帳。 │ │ │ ├──┼──────┼─────┼────────┼───┼───────┤ │64 │96年11月1日 │何勻暉 │何勻暉於晚上7 時│同上 │同上 │ │ │晚上8時11分 │29,987元 │許接獲來電,佯稱│ │ │ │ │ │ │網路賣家人員,以│ │ │ │ │ │ │取消分期付款為由│ │ │ │ │ │ │,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至│ │ │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轉│ │ │ │ │ │ │帳。 │ │ │ ├──┼──────┼─────┼────────┼───┼───────┤ │65 │96年11月1日 │樂芳羽 │樂芳羽於晚上7 時│同上 │同上 │ │ │晚上9時10分 │6,984元 │20分許接獲來電,│ │ │ │ │ │ │佯以取消分期付款│ │ │ │ │ │ │為由,使其陷於錯│ │ │ │ │ │ │誤,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 │ │ │ │ │ │作轉帳。 │ │ │ ├──┼──────┼─────┼────────┼───┼───────┤ │66 │96年10月22日│王珍福 │王珍福於上午10時│李公平│合作金庫銀行00│ │ │ │116,700元 │12分許接獲來電,│ │0-000000000000│ │ │ │ │佯稱軍中輔導長,│ │8號 │ │ │ │ │以其孫子出事為由│ │ │ │ │ │ │,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至│ │ │ │ │ │ │合作金庫銀行永吉│ │ │ │ │ │ │分行臨櫃匯款。 │ │ │ ├──┼──────┼─────┼────────┼───┼───────┤ │67 │96年10月21日│李慧玲 │李慧玲於下午3 時│同上 │華南商業銀行00│ │ │下午4時6分 │15,565 元 │許接獲來電,佯稱│ │0-000000000000│ │ │ │ │雅虎奇摩拍賣賣家│ │號 │ │ │ │ │,以取消分期付款│ │ │ │ │ │ │為由,使其陷於錯│ │ │ │ │ │ │誤,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 │ │ │ │ │ │作轉帳。 │ │ │ ├──┼──────┼─────┼────────┼───┼───────┤ │68 │96年11月9日 │顏程富 │顏程富於上午10時│許汯銘│台北富邦銀行01│ │ │下午2 時29分│ │許,上網路交友,│ │0-000000000000│ │ │ │ │一名女生佯以援交│ │號 │ │ │ │ │為由,使其陷於錯│ │ │ │ │ │ │誤,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存│ │ │ │ │ │ │入現金,然因故未│ │ │ │ │ │ │交易成功,而未得│ │ │ │ │ │ │逞。 │ │ │ ├──┼──────┼─────┼────────┼───┼───────┤ │69 │96年11月8日 │薛正義 │薛正義於晚上10時│朱浩然│台北富邦銀行01│ │ │晚上10時56分│13,000元 │20分許接獲來電,│ │0-000000000000│ │ │ │ │佯稱東森購物台,│ │號 │ │ │ │ │以取消分期付款為│ │ │ │ │ │ │由,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存入│ │ │ │ │ │ │現金。 │ │ │ ├──┼──────┼─────┼────────┼───┼───────┤ │70 │96年11月8日 │朱映霞 │朱映霞於晚上6 時│同上 │台新商業銀行81│ │ │晚上10時9分 │89,000元 │許接獲來電,佯稱│ │0-000000000000│ │ │晚上10時19分│5,000元 │第一商業銀行,以│ │71號 │ │ │ │ │取消分期付款為由│ │ │ │ │ │ │,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至│ │ │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轉│ │ │ │ │ │ │帳。 │ │ │ ├──┼──────┼─────┼────────┼───┼───────┤ │71 │96年11月8日 │李念蓁 │李念蓁於晚上9 時│同上 │台北富邦銀行01│ │ │ │90,000元 │38分許接獲來電,│ │0-000000000000│ │ │ │ │佯稱東森購物台,│ │號 │ │ │ │ │以取消分期付款為│ │ │ │ │ │ │由,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轉帳。 │ │ │ ├──┼──────┼─────┼────────┼───┼───────┤ │72 │96年11月15日│張慶煌 │張慶煌於同月14日│吳宗憲│中華郵政700-01│ │ │ │100,000元 │下午3 時許接獲來│ │000000000000號│ │ │ │ │電,佯稱親友,以│ │ │ │ │ │ │借錢急用為由,使│ │ │ │ │ │ │其陷於錯誤,遂依│ │ │ │ │ │ │對方指示,至中華│ │ │ │ │ │ │郵政臨櫃匯款。 │ │ │ ├──┼──────┼─────┼────────┼───┼───────┤ │73 │96年11月18日│郭文喜 │郭文喜因妻子於同│黃美惠│中國信託商業銀│ │ │凌晨0時10分 │100,000元 │月17日下午4 時許│任家明│行000-00000000│ │ │96年11月19日│ │接獲來電,佯稱東│ │7040號 │ │ │凌晨2時 │100,000元 │森購物台,以取消│ │台北富邦銀行01│ │ │ │ │分期付款需凍結銀│ │0-000000000000│ │ │ │ │行帳戶為由,使其│ │號 │ │ │ │ │陷於錯誤,遂依對│ │ │ │ │ │ │方指示,至自動櫃│ │ │ │ │ │ │員機存入現金。 │ │ │ ├──┼──────┼─────┼────────┼───┼───────┤ │74 │96年11月17日│少年李○學│少年李○學於下午│任家明│國泰世華商業銀│ │ │晚上9時 │29,987元 │5 時49分許接獲來│ │行000-00000000│ │ │ │ │電,佯以轉帳有問│ │7829號 │ │ │ │ │題為由,使其陷於│ │ │ │ │ │ │錯誤,遂依對方指│ │ │ │ │ │ │示,至自動櫃員機│ │ │ │ │ │ │操作轉帳。 │ │ │ ├──┼──────┼─────┼────────┼───┼───────┤ │75 │96年12月13日│楊瑞鳳 │楊瑞鳳於下午5 時│王武訓│中華郵政700-03│ │ │晚上6時11分 │5,868元 │30分許接獲來電,│ │000000000000號│ │ │ │ │佯稱東森購物台,│ │ │ │ │ │ │以取消分期付款為│ │ │ │ │ │ │由,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轉帳。 │ │ │ ├──┼──────┼─────┼────────┼───┼───────┤ │76 │96年12月13日│黃鈺晶 │黃鈺晶於下午5 時│同上 │同上 │ │ │ │2,297元 │40分許接獲來電,│ │ │ │ │ │ │佯稱台灣麥克公司│ │ │ │ │ │ │、中華郵政,以所│ │ │ │ │ │ │購買之書籍重覆扣│ │ │ │ │ │ │款,要取消分期付│ │ │ │ │ │ │款為由,使其陷於│ │ │ │ │ │ │錯誤,遂依對方指│ │ │ │ │ │ │示,至自動櫃員機│ │ │ │ │ │ │操作轉帳。 │ │ │ ├──┼──────┼─────┼────────┼───┼───────┤ │77 │96年12月13日│陳柏仲 │陳柏仲於同月12日│同上 │同上 │ │ │晚上6時56分 │13,575元 │晚上7 時許接獲來│ │ │ │ │ │ │電,佯稱雅虎奇摩│ │ │ │ │ │ │客服人員,以取消│ │ │ │ │ │ │分期付款為由,使│ │ │ │ │ │ │其陷於錯誤,遂依│ │ │ │ │ │ │對方指示,至自動│ │ │ │ │ │ │櫃員機操作轉帳。│ │ │ ├──┼──────┼─────┼────────┼───┼───────┤ │78 │96年12月13日│游驕斟 │游驕斟接獲來電,│同上 │同上 │ │ │晚上9時 │17,808元 │佯稱東森購物台,│ │ │ │ │晚上9時33分 │11,811元 │以購物轉帳有問題│ │ │ │ │ │ │為由,使其陷於錯│ │ │ │ │ │ │誤,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 │ │ │ │ │ │作轉帳。 │ │ │ ├──┼──────┼─────┼────────┼───┼───────┤ │79 │96年12月13日│姜佑樺 │姜佑樺於晚上8 時│同上 │同上 │ │ │晚上9 時31分│11,723元 │50分許接獲來電,│ │ │ │ │ │ │佯稱東森購物台,│ │ │ │ │ │ │以購物後分期付款│ │ │ │ │ │ │錯誤為由,使其陷│ │ │ │ │ │ │於錯誤,遂依對方│ │ │ │ │ │ │指示,至自動櫃員│ │ │ │ │ │ │機操作轉帳。 │ │ │ ├──┼──────┼─────┼────────┼───┼───────┤ │80 │96年12月13日│王淑純 │王淑純於晚上8 時│同上 │同上 │ │ │晚上8時35分 │8,993元 │30分許接獲來電,│ │ │ │ │ │ │佯稱中國信託商業│ │ │ │ │ │ │銀行,以取消分期│ │ │ │ │ │ │付款為由,使其陷│ │ │ │ │ │ │於錯誤,遂依對方│ │ │ │ │ │ │指示,至自動櫃員│ │ │ │ │ │ │機操作轉帳。 │ │ │ ├──┼──────┼─────┼────────┼───┼───────┤ │81 │97年1月13日 │黃郁嵐 │黃郁嵐於下午3 時│張美榮│中華郵政700-01│ │ │下午4時51分 │29,989 元 │30分許接獲來電,│帳戶由│000000000000號│ │ │ │ │佯稱東森購物台、│戴聖殷│ │ │ │ │ │玉山商業銀行,以│出售 │ │ │ │ │ │取消分期付款為由│ │ │ │ │ │ │,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至│ │ │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轉│ │ │ │ │ │ │帳。 │ │ │ ├──┼──────┼─────┼────────┼───┼───────┤ │82 │97年1月12日 │曾彩珠 │曾彩珠於下午2 時│同上 │彰化商業銀行00│ │ │下午2時54分 │7,979元 │許接獲來電,佯稱│ │0-000000000000│ │ │ │ │東森購物台,以取│ │00號 │ │ │ │ │消分期付款為由,│ │ │ │ │ │ │使其陷於錯誤,遂│ │ │ │ │ │ │依對方指示,至自│ │ │ │ │ │ │動櫃員機操作轉帳│ │ │ │ │ │ │。 │ │ │ ├──┼──────┼─────┼────────┼───┼───────┤ │83 │97年1月13日 │柯瓊雲 │柯瓊雲於晚上8 時│同上 │國泰世華商業銀│ │ │晚上8時25分 │29,989元 │許接獲來電,佯稱│ │行000-00000000│ │ │ │ │東森購物台,以取│ │4014號 │ │ │ │ │消分期付款為由,│ │ │ │ │ │ │使其陷於錯誤,遂│ │ │ │ │ │ │依對方指示,至自│ │ │ │ │ │ │動櫃員機操作轉帳│ │ │ │ │ │ │。 │ │ │ ├──┼──────┼─────┼────────┼───┼───────┤ │84 │96年10月23日│劉穗儀 │劉穗儀於晚上8 時│邱雪雯│中國信託商業銀│ │ │晚上9時11分 │30,000元 │許接獲來電,佯稱│ │行000-00000000│ │ │晚上9時12分 │18,000元 │荷蘭銀行,以款項│ │00000000號 │ │ │晚上9時13分 │21,000元 │未付清為由,使其│ │ │ │ │晚上9時14分 │28,000元 │陷於錯誤,遂依對│ │ │ │ │晚上9時16分 │2,800元 │方指示,至自動櫃│ │ │ │ │晚上9時17分 │100元 │員機存入現金。 │ │ │ ├──┼──────┼─────┼────────┼───┼───────┤ │85 │96年10月25日│陳美惠 │陳美惠於下午5 時│余佩虹│中華郵政700-00│ │ │晚上6時54分 │29,988元 │40分許接獲來電,│帳戶由│000000000000號│ │ │ │ │佯稱合作金庫銀行│藍健鵬│ │ │ │ │ │,以取消分期付款│出售 │ │ │ │ │ │為由,使其陷於錯│ │ │ │ │ │ │誤,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 │ │ │ │ │ │作轉帳。 │ │ │ ├──┼──────┼─────┼────────┼───┼───────┤ │86 │96年10月27日│林珍猷 │林珍猷於晚上6 時│林致名│聯邦商業銀行80│ │ │晚上8 時32分│7,983元 │5 分許接獲來電,│ │0-000000000000│ │ │ │ │佯以取消分期付款│ │號 │ │ │ │ │為由,使其陷於錯│ │ │ │ │ │ │誤,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 │ │ │ │ │ │作轉帳。 │ │ │ ├──┼──────┼─────┼────────┼───┼───────┤ │87 │96年10月25日│蕭佳惠 │蕭佳惠於同月24日│同上 │渣打商業銀行05│ │ │凌晨0 時20分│67,000元 │晚上8 時39分許接│ │0-000000000000│ │ │凌晨0 時23分│1,000元 │獲來電,佯稱東森│ │號 │ │ │凌晨0 時38分│68,000元 │購物台,以所購買│ │ │ │ │ │ │物品簽收手續有誤│ │ │ │ │ │ │為由,使其陷於錯│ │ │ │ │ │ │誤,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存│ │ │ │ │ │ │入現金。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88部分,業經公訴人以101 年度聲撤字第18號撤回起訴書撤回起訴│ ├──┬──────┬─────┬────────┬───┬───────┤ │89 │96年10月27日│曾冠傑 │曾冠傑及其女友許│同上 │聯邦商業銀行80│ │ │晚上7時34分 │88,000元 │琇惠於下午5時57 │ │0-000000000000│ │ │ │ │分許接獲來電,佯│ │號 │ │ │ │ │以網路購物付款方│ │ │ │ │ │ │式錯誤為由,使其│ │ │ │ │ │ │陷於錯誤,遂依對│ │ │ │ │ │ │方指示,至自動櫃│ │ │ │ │ │ │員機存入現金。 │ │ │ ├──┼──────┼─────┼────────┼───┼───────┤ │90 │96年10月27日│呂心宇 │呂心宇於下午3 時│同上 │同上 │ │ │晚上11時37分│19,000元 │許,上MSN 網路交│ │ │ │ │晚上11時39分│1,000元 │友,一名自稱茹芘│ │ │ │ │晚上11時46分│18,000元 │女生佯以援交為由│ │ │ │ │ │ │,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至│ │ │ │ │ │ │自動櫃員機存入現│ │ │ │ │ │ │金。 │ │ │ ├──┼──────┼─────┼────────┼───┼───────┤ │91 │96年10月24日│鍾炎龍 │鍾炎龍於晚上7 時│簡士棛│中華郵政700-01│ │ │晚上10時3分 │26,881元 │30分許接獲來電,│林致名│000000000000號│ │ │晚上11時14分│100,000元 │佯稱東森購物台、│ │渣打商業銀行05│ │ │晚上11時16分│15,000元 │中華郵政,以取消│ │0-000000000000│ │ │晚上11時28分│3,000元 │分期付款為由,使│ │號 │ │ │ │ │其陷於錯誤,遂依│ │ │ │ │ │ │對方指示,至自動│ │ │ │ │ │ │櫃員機操作轉帳及│ │ │ │ │ │ │存入現金。 │ │ │ ├──┼──────┼─────┼────────┼───┼───────┤ │92 │96年12月25日│少年楊○甄│少年楊○甄於晚上│曾逸塵│第一商業銀行00│ │ │晚上9時44分 │22,000元 │8 時55分許接獲來│ │0-00000000000 │ │ │ │ │電,佯稱雅虎奇摩│ │號 │ │ │ │ │網拍,以取消分期│ │ │ │ │ │ │付款為由,使其陷│ │ │ │ │ │ │於錯誤,遂依對方│ │ │ │ │ │ │指示,至自動櫃員│ │ │ │ │ │ │機存入現金。 │ │ │ ├──┼──────┼─────┼────────┼───┼───────┤ │93 │96年10月18日│葉靜樺 │葉靜樺於晚上6 時│王祖倫│大眾商業銀行81│ │ │晚上6時21分 │29,987元 │許接獲來電,佯稱│ │0-000000000000│ │ │ │ │東森購物台,以取│ │號 │ │ │ │ │消分期付款為由,│ │ │ │ │ │ │使其陷於錯誤,遂│ │ │ │ │ │ │依對方指示,至自│ │ │ │ │ │ │動櫃員機操作轉帳│ │ │ │ │ │ │。 │ │ │ ├──┼──────┼─────┼────────┼───┼───────┤ │94 │96年10月18日│賴芊如 │賴芊如於晚上6 時│同上 │同上 │ │ │晚上6時21分 │29,988元 │許接獲來電,佯稱│ │ │ │ │晚上6時26分 │7,439元 │東森購物台、中華│ │ │ │ │ │ │郵政,以取消分期│ │ │ │ │ │ │付款為由,使其陷│ │ │ │ │ │ │於錯誤,遂依對方│ │ │ │ │ │ │指示,至自動櫃員│ │ │ │ │ │ │機操作轉帳。 │ │ │ ├──┼──────┼─────┼────────┼───┼───────┤ │95 │96年10月18日│楊雅婷 │楊雅婷於晚上6 時│同上 │第一商業銀行00│ │ │晚上8時7分 │98,000元 │30分許接獲來電,│ │0-00000000000 │ │ │晚上8時10分 │21,000元 │佯稱東森購物台,│ │號 │ │ │晚上8時12分 │1,000元 │以取消分期付款為│ │ │ │ │ │ │由,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轉帳。 │ │ │ ├──┼──────┼─────┼────────┼───┼───────┤ │96 │96年11月29日│潘仕軒 │潘仕軒於同月28日│林杭武│台北富邦銀行01│ │ │晚上7時4分 │3,000元 │,上MSN 網路交友│ │0-000000000000│ │ │晚上8時28分 │5,000元 │,一名自稱阿美女│ │號 │ │ │ │ │生佯以援交為由,│ │ │ │ │ │ │使其陷於錯誤,遂│ │ │ │ │ │ │依對方指示,至自│ │ │ │ │ │ │動櫃員機操作轉帳│ │ │ │ │ │ │及存入現金。 │ │ │ ├──┼──────┼─────┼────────┼───┼───────┤ │97 │96年1月14日 │陳美如 │陳美如於晚上6 時│劉心慈│中國信託商業銀│ │ │晚上7時24分 │28,000元 │2 分許接獲來電,│ │行000-00000000│ │ │晚上7時27分 │22,000元 │佯稱東森購物台,│ │0331號 │ │ │晚上7時33分 │30,000元 │以付款方式有誤為│ │ │ │ │晚上7時35分 │6,000元 │由,使其陷於錯誤│ │ │ │ │晚上7時37分 │1,000元 │,遂依對方指示,│ │ │ │ │晚上7時50分 │17,000元 │至自動櫃員機存入│ │ │ │ │ │ │現金。 │ │ │ ├──┼──────┼─────┼────────┼───┼───────┤ │98 │96年12月8日 │陳曉春 │陳曉春於晚上8 時│劉紘君│中華郵政700-00│ │ │晚上9時31分 │29,989元 │30分許接獲來電,│ │000000000000號│ │ │晚上11時5分 │61,000元 │佯稱東森購物台,│ │第一商業銀行00│ │ │晚上11時7分 │1,000元 │以取消分期付款為│ │0-00000000000 │ │ │晚上11時9分 │1,000元 │由,使其陷於錯誤│ │號 │ │ │ │ │,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轉帳及存入現金。│ │ │ ├──┼──────┼─────┼────────┼───┼───────┤ │99 │96年12月8日 │邵美雀 │邵美雀於晚上10時│同上 │中華郵政700-00│ │ │ │29,989元 │30分許接獲來電,│ │000000000000號│ │ │ │ │佯稱東森購物台、│ │ │ │ │ │ │新光商業銀行,以│ │ │ │ │ │ │取消分期付款為由│ │ │ │ │ │ │,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至│ │ │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轉│ │ │ │ │ │ │帳。 │ │ │ ├──┼──────┼─────┼────────┼───┼───────┤ │100 │96年12月8日 │林燕鳳 │林燕鳳於晚上8 時│同上 │同上 │ │ │晚上8時54分 │29,989元 │33分許接獲來電,│ │ │ │ │ │ │佯稱東森購物台,│ │ │ │ │ │ │以付款方式錯誤為│ │ │ │ │ │ │由,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轉帳。 │ │ │ ├──┼──────┼─────┼────────┼───┼───────┤ │101 │96年11月8日 │楊美英 │楊美英於晚上8 時│楊為橙│台新商業銀行81│ │ │晚上9時33分 │29,000元 │許接獲來電,佯稱│ │0-000000000000│ │ │晚上9時35分 │30,000元 │中華郵政,以所簽│ │93號 │ │ │晚上9時36分 │30,000元 │帳單有誤為由,使│ │ │ │ │晚上9時37分 │30,000元 │其陷於錯誤,遂依│ │ │ │ │晚上9時40分 │1,000元 │對方指示,至自動│ │ │ │ │晚上9時56分 │30,000元 │櫃員機存入現金。│ │ │ │ │晚上10時12分│30,000元 │ │ │ │ │ │晚上10時14分│20,000元 │ │ │ │ ├──┼──────┼─────┼────────┼───┼───────┤ │102 │96年11月10日│周惠英 │周惠英於同月10日│同上 │中國信託商業銀│ │ │晚上11時18分│6,300元 │晚上9 時許接獲來│ │行000-00000000│ │ │晚上11時19分│200元 │電,佯稱東森購物│ │7752號 │ │ │晚上11時20分│200元 │台,以取消分期付│ │ │ │ │96年11月11日│ │款為由,使其陷於│ │ │ │ │凌晨0時40分 │15,000元 │錯誤,遂依對方指│ │ │ │ │凌晨0時41分 │1,000元 │示,至自動櫃員機│ │ │ │ │ │ │存入現金。 │ │ │ ├──┼──────┼─────┼────────┼───┼───────┤ │103 │96年10月20日│張凱棱(原│張凱棱於同月20日│黃芳萍│中國信託商業銀│ │ │晚上7時30分 │名張貞怡)│下午5 時許接獲來│ │行000-00000000│ │ │96年10月22日│8,000 元 │電,佯稱東森購物│ │5199號 │ │ │晚上6時36分 │19,000元 │台,以取消分期付│ │ │ │ │晚上6時38分 │1,000 元 │款為由,使其陷於│ │ │ │ │ │ │錯誤,遂依對方指│ │ │ │ │ │ │示,至自動櫃員機│ │ │ │ │ │ │操作轉帳及存入現│ │ │ │ │ │ │金。 │ │ │ ├──┼──────┼─────┼────────┼───┼───────┤ │104 │96年10月23日│黃詩芸 │黃詩芸於同月23日│同上 │中國信託商業銀│ │ │晚上10時6分 │119,000元 │晚上9 時許接獲來│ │行000-00000000│ │ │96年10月24日│29,989元 │電,佯稱永豐商業│ │5199號 │ │ │ │ │銀行,以取消分期│ │台新商業銀行81│ │ │ │ │付款為由,使其陷│ │0-000000000000│ │ │ │ │於錯誤,遂依對方│ │0976號 │ │ │ │ │指示,至自動櫃員│ │ │ │ │ │ │機操作轉帳及存入│ │ │ │ │ │ │現金。 │ │ │ ├──┼──────┼─────┼────────┼───┼───────┤ │105 │96年10月23日│陳紫騫 │陳紫騫於下午5 時│同上 │台新商業銀行81│ │ │晚上7時3分 │30,000元 │33分許接獲來電,│ │0-000000000000│ │ │晚上7 時6 分│32,000元 │佯稱東森購物台,│ │0976號 │ │ │晚上7 時9 分│9,000元 │以核對帳號停止扣│ │ │ │ │ │ │款為由,使其陷於│ │ │ │ │ │ │錯誤,遂依對方指│ │ │ │ │ │ │示,至自動櫃員機│ │ │ │ │ │ │存入現金。 │ │ │ ├──┼──────┼─────┼────────┼───┼───────┤ │106 │96年11月13日│李澄基 │李澄基於下午2 時│蔡侑倫│寶華商業銀行81│ │ │ │29,979元 │許接獲來電,佯以│ │0-000000000000│ │ │ │ │對家人不利為由,│ │號 │ │ │ │ │使其陷於錯誤,遂│ │ │ │ │ │ │依對方指示,至自│ │ │ │ │ │ │動櫃員機操作轉帳│ │ │ │ │ │ │。 │ │ │ ├──┼──────┼─────┼────────┼───┼───────┤ │107 │96年12月7日 │蘇鈺嬿 │蘇鈺嬿接獲來電,│劉邦慶│玉山商業銀行80│ │ │晚上9時51分 │15,389元 │佯稱東森購物台,│ │0-000000000000│ │ │晚上10時 │29,989元 │以取消分期付款為│ │6號 │ │ │ │ │由,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轉帳。 │ │ │ ├──┼──────┼─────┼────────┼───┼───────┤ │108 │96年12月7日 │蘇淑懿 │蘇淑懿於晚上11時│同上 │同上 │ │ │晚上11時17分│29,989元 │許接獲來電,佯稱│ │ │ │ │ │ │東森購物台、中國│ │ │ │ │ │ │信託商業銀行,以│ │ │ │ │ │ │取消分期付款為由│ │ │ │ │ │ │,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至│ │ │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轉│ │ │ │ │ │ │帳。 │ │ │ ├──┼──────┼─────┼────────┼───┼───────┤ │109 │96年12月7日 │石淑閔 │石淑閔於晚上9 時│同上 │同上 │ │ │晚上9時46分 │29,989元 │30分許接獲來電,│ │ │ │ │ │ │佯稱東森購物台,│ │ │ │ │ │ │以取消分期付款為│ │ │ │ │ │ │由,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轉帳。 │ │ │ ├──┼──────┼─────┼────────┼───┼───────┤ │110 │96年12月7日 │許雅雲 │許雅雲於晚上10時│同上 │同上 │ │ │晚上10時27分│14,983元 │許接獲來電,佯稱│ │ │ │ │ │ │東森購物台,以取│ │ │ │ │ │ │消分期付款為由,│ │ │ │ │ │ │使其陷於錯誤,遂│ │ │ │ │ │ │依對方指示,至自│ │ │ │ │ │ │動櫃員機操作轉帳│ │ │ │ │ │ │。 │ │ │ ├──┼──────┼─────┼────────┼───┼───────┤ │111 │96年12月7日 │游千儀 │游千儀於晚上9 時│同上 │同上 │ │ │晚上9時44分 │11,218元 │3 分許接獲來電,│ │ │ │ │晚上9時53分 │6,021元 │佯稱東森購物台,│ │ │ │ │ │ │以取消分期付款為│ │ │ │ │ │ │由,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轉帳。 │ │ │ ├──┼──────┼─────┼────────┼───┼───────┤ │112 │96年12月7日 │張立鈴 │張立鈴接獲來電,│同上 │同上 │ │ │晚上10時45分│29,989元 │佯稱東森購物台、│ │ │ │ │ │ │合作金庫銀行,以│ │ │ │ │ │ │取消分期付款為由│ │ │ │ │ │ │,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至│ │ │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轉│ │ │ │ │ │ │帳。 │ │ │ ├──┼──────┼─────┼────────┼───┼───────┤ │113 │96年12月7日 │陳昱沂 │陳昱沂於下午5 時│同上 │同上 │ │ │晚上11時3分 │29,989元 │40分許接獲來電,│ │ │ │ │ │ │佯稱中華郵政,以│ │ │ │ │ │ │辦理沖銷退款為由│ │ │ │ │ │ │,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至│ │ │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轉│ │ │ │ │ │ │帳。 │ │ │ ├──┼──────┼─────┼────────┼───┼───────┤ │114 │96年10月22日│廖憶娟 │廖憶娟接獲來電,│陳冠宇│臺灣中小企業銀│ │ │晚上11時34分│8,123元 │佯稱東森購物台,│ │行000-00000000│ │ │ │ │以取消分期付款為│ │112號 │ │ │ │ │由,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轉帳。 │ │ │ ├──┼──────┼─────┼────────┼───┼───────┤ │115 │96年10月22日│楊銀屏 │楊銀屏接獲來電,│同上 │同上 │ │ │晚上9時51分 │15,015元 │佯稱東森購物台及│ │ │ │ │晚上9時55分 │29,989元 │荷蘭銀行,以取消│ │ │ │ │ │ │扣款為由,使其陷│ │ │ │ │ │ │於錯誤,遂依對方│ │ │ │ │ │ │指示,至自動櫃員│ │ │ │ │ │ │機操作轉帳。 │ │ │ ├──┼──────┼─────┼────────┼───┼───────┤ │116 │96年10月22日│簡慈萱 │簡慈萱於晚上8 時│同上 │同上 │ │ │晚上11時5分 │2,543元 │7 分許接獲來電,│ │ │ │ │晚上11時7分 │2,224元 │佯稱網路賣家,以│ │ │ │ │ │ │取消分期付款為由│ │ │ │ │ │ │,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至│ │ │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轉│ │ │ │ │ │ │帳。 │ │ │ ├──┼──────┼─────┼────────┼───┼───────┤ │117 │96年10月22日│劉宥沂 │劉宥沂接獲來電,│吳鳳宗│中華郵政700-03│ │ │晚上7時28分 │4,321元 │佯稱東森購物台,│ │000000000000號│ │ │ │ │以取消分期付款為│ │ │ │ │ │ │由,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轉帳。 │ │ │ ├──┼──────┼─────┼────────┼───┼───────┤ │118 │96年10月22日│顏稚秦 │顏稚秦於晚上7 時│同上 │同上 │ │ │晚上8時41分 │4,025元 │許接獲來電,佯稱│ │ │ │ │ │ │東森購物台,以購│ │ │ │ │ │ │物付款錯誤為由,│ │ │ │ │ │ │使其陷於錯誤,遂│ │ │ │ │ │ │依對方指示,至自│ │ │ │ │ │ │動櫃員機操作轉帳│ │ │ │ │ │ │。 │ │ │ ├──┼──────┼─────┼────────┼───┼───────┤ │119 │96年10月22日│邱瀅潔 │邱瀅潔接獲來電,│同上 │同上 │ │ │晚上9時9分 │29,988元 │佯稱送貨員,以收│ │ │ │ │ │ │款單拿錯為由,使│ │ │ │ │ │ │其陷於錯誤,遂依│ │ │ │ │ │ │對方指示,至自動│ │ │ │ │ │ │櫃員機操作轉帳。│ │ │ ├──┼──────┼─────┼────────┼───┼───────┤ │120 │97年1 月5 日│范智傑 │范智傑於96年12月│蔡尚軒│中華郵政700-00│ │ │下午4 時9 分│9,983元 │30日接獲來電,佯│ │000000000000號│ │ │下午4 時31分│9,210元 │稱警察,以身分帳│ │ │ │ │ │ │戶遭假冒會被凍結│ │ │ │ │ │ │為由,使其陷於錯│ │ │ │ │ │ │誤,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 │ │ │ │ │ │作轉帳。 │ │ │ ├──┼──────┼─────┼────────┼───┼───────┤ │121 │97年1月5日 │許信維 │許信維上雅虎奇摩│同上 │同上 │ │ │晚上7時5分 │5,000元 │網站網路交友,一│ │ │ │ │晚上8時47分 │20,000元 │名自稱吳欣怡女生│ │ │ │ │ │ │佯以借錢援交為由│ │ │ │ │ │ │,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至│ │ │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轉│ │ │ │ │ │ │帳。 │ │ │ ├──┼──────┼─────┼────────┼───┼───────┤ │122 │97年1月5日 │高麗瑩 │高麗瑩於晚上7 時│同上 │同上 │ │ │晚上8時48分 │29,983元 │45分許接獲來電,│ │ │ │ │晚上8時50分 │29,983元 │佯稱東森購物台、│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 │,以取消分期付款│ │ │ │ │ │ │為由,使其陷於錯│ │ │ │ │ │ │誤,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 │ │ │ │ │ │作轉帳。 │ │ │ ├──┼──────┼─────┼────────┼───┼───────┤ │123 │96年12月10日│許慧美 │許慧美於晚上6 時│韓佳旗│中華郵政700-01│ │ │晚上6時2分 │21,211元 │許接獲來電,佯稱│ │000000000000號│ │ │晚上6時12分 │29,989元 │東森購物台,以取│ │ │ │ │ │ │消分期付款為由,│ │ │ │ │ │ │使其陷於錯誤,遂│ │ │ │ │ │ │依對方指示,至自│ │ │ │ │ │ │動櫃員機操作轉帳│ │ │ │ │ │ │。 │ │ │ ├──┼──────┼─────┼────────┼───┼───────┤ │124 │96年12月24日│陳淑惠 │陳淑惠接獲來電,│陳俊華│台北富邦銀行01│ │ │晚上9時21分 │30,000元 │佯稱MOMO購物台、│ │0-000000000000│ │ │晚上9時24分 │30,000元 │中華郵政,以取消│ │ │ │ │晚上9時26分 │30,000元 │分期付款為由,使│ │ │ │ │晚上9時28分 │10,000元 │其陷於錯誤,遂依│ │ │ │ │96年12月25日│ │對方指示,至自動│ │ │ │ │凌晨0時15分 │30,000元 │櫃員機存入現金。│ │ │ │ │凌晨0時17分 │30,000元 │ │ │ │ │ │凌晨0時20分 │30,000元 │ │ │ │ ├──┼──────┼─────┼────────┼───┼───────┤ │125 │97年1 月15日│鄭亞榕(原│鄭亞榕接獲來電,│李思穎│中華郵政700-01│ │ │晚上9時 │名鄭雅容)│佯稱東森購物台、│ │000000000000號│ │ │晚上9時9分 │12,569元 │中華郵政,以取消│ │ │ │ │ │29,989元 │分期付款為由,使│ │ │ │ │ │ │其陷於錯誤,遂依│ │ │ │ │ │ │對方指示,至自動│ │ │ │ │ │ │櫃員機操作轉帳。│ │ │ ├──┼──────┼─────┼────────┼───┼───────┤ │126 │97年1月15日 │鄭羽彤(原│鄭羽彤於晚上9 時│同上 │中華郵政700-01│ │ │晚上9 時48分│名鄭瑟桃)│許接獲來電,佯稱│ │000000000000號│ │ │晚上10時41分│29,989元 │東森購物台,以購│ │第一商業銀行00│ │ │晚上10時43分│80,000元 │物後手續錯誤,要│ │0-00000000000 │ │ │ │20,000元 │辦理退款手續為由│ │號 │ │ │ │ │,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至│ │ │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轉│ │ │ │ │ │ │帳及存入現金。 │ │ │ ├──┼──────┼─────┼────────┼───┼───────┤ │127 │97年1月15日 │戴志偉 │戴志偉於晚上7 時│同上 │第一商業銀行00│ │ │晚上10時11分│3,400元 │許上網交友,一名│ │0-00000000000 │ │ │晚上11時18分│3,000元 │女生佯以援交為由│ │號 │ │ │ │ │,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至│ │ │ │ │ │ │自動櫃員機存入現│ │ │ │ │ │ │金。 │ │ │ ├──┼──────┼─────┼────────┼───┼───────┤ │128 │97年1月16日 │王盈順 │王盈順於凌晨2 時│同上 │中華郵政700-01│ │ │凌晨2時31分 │3,000元 │許上網交友,一名│ │000000000000號│ │ │凌晨2時55分 │10,000元 │女生自稱蘭蘭佯以│ │第一商業銀行00│ │ │凌晨3時8分 │12,000元 │援交為由,使其陷│ │0-00000000000 │ │ │凌晨3時55分 │20,000元 │於錯誤,遂依對方│ │號 │ │ │ │ │指示,至自動櫃員│ │ │ │ │ │ │機操作轉帳及存入│ │ │ │ │ │ │現金。 │ │ │ ├──┼──────┼─────┼────────┼───┼───────┤ │129 │96年10月12日│陳孟玉 │陳孟玉於晚上6 時│林士棟│華南商業銀行00│ │ │晚上8時10分 │8,197元 │許接獲來電,佯稱│ │0-000000000000│ │ │ │ │雅虎奇摩賣家,以│ │號 │ │ │ │ │取消轉帳為由,使│ │ │ │ │ │ │其陷於錯誤,遂依│ │ │ │ │ │ │對方指示,至自動│ │ │ │ │ │ │櫃員機操作轉帳。│ │ │ ├──┼──────┼─────┼────────┼───┼───────┤ │130 │96年10月12日│蔡惠雅 │蔡惠雅於晚上6 時│同上 │同上 │ │ │晚上7時16分 │27,272元 │45分許接獲來電,│ │ │ │ │晚上7時32分 │29,989元 │佯稱雅虎奇摩賣家│ │ │ │ │ │ │,以取消付款為由│ │ │ │ │ │ │,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至│ │ │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轉│ │ │ │ │ │ │帳。 │ │ │ ├──┼──────┼─────┼────────┼───┼───────┤ │131 │96年10月13日│李慧瑜 │李慧瑜於晚上6 時│同上 │萬泰商業銀行80│ │ │晚上7時10分 │29,983元 │20分許接獲來電,│ │0-000000000000│ │ │ │ │佯稱東森購物台、│ │號 │ │ │ │ │永豐商業銀行,以│ │ │ │ │ │ │取消分期付款為由│ │ │ │ │ │ │,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至│ │ │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轉│ │ │ │ │ │ │帳。 │ │ │ ├──┼──────┼─────┼────────┼───┼───────┤ │132 │96年10月13日│林芳竹 │林芳竹接獲來電,│同上 │同上 │ │ │晚上8時18分 │29,983元 │佯稱東森購物台,│ │ │ │ │ │ │以取消分期付款為│ │ │ │ │ │ │由,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轉帳。 │ │ │ ├──┼──────┼─────┼────────┼───┼───────┤ │133 │96年10月13日│李志忠 │李志忠於下午5 時│同上 │同上 │ │ │晚上6時12分 │19,310元 │50分許接獲來電,│ │ │ │ │晚上6時32分 │29,983元 │佯稱東森購物台,│ │ │ │ │ │ │以取消扣款為由,│ │ │ │ │ │ │使其陷於錯誤,遂│ │ │ │ │ │ │依對方指示,至自│ │ │ │ │ │ │動櫃員機操作轉帳│ │ │ │ │ │ │。 │ │ │ ├──┼──────┼─────┼────────┼───┼───────┤ │134 │96年10月17日│湯欣霈 │湯欣霈於下午5時 │許家誠│第一商業銀行00│ │ │晚上7時51分 │100,000元 │許接獲來電,佯稱│ │0-00000000000 │ │ │ │ │東森購物台、新光│ │號 │ │ │ │ │商業銀行,以免於│ │ │ │ │ │ │繼續扣款為由,使│ │ │ │ │ │ │其陷於錯誤,遂依│ │ │ │ │ │ │對方指示,至自動│ │ │ │ │ │ │櫃員機存入現金。│ │ │ ├──┼──────┼─────┼────────┼───┼───────┤ │135 │96年10月17日│林淑華 │林淑華接獲來電,│同上 │中國信託商業銀│ │ │晚上11時48分│30,000元 │佯稱東森購物台,│ │行000-00000000│ │ │晚上11時49分│30,000元 │以交易錯誤為由,│ │9704號 │ │ │晚上11時52分│11,000元 │使其陷於錯誤,遂│ │ │ │ │晚上11時52分│29,000元 │依對方指示,至自│ │ │ │ │96年10月18日│ │動櫃員機操作轉帳│ │ │ │ │凌晨0時13分 │29,989元 │及存入現金。 │ │ │ ├──┼──────┼─────┼────────┼───┼───────┤ │136 │96年10月17日│黃麗 │黃麗於晚上9 時許│同上 │同上 │ │ │晚上9時40分 │18,000元 │接獲來電,佯稱東│ │ │ │ │ │ │森購物台、中華郵│ │ │ │ │ │ │政,以取消分期付│ │ │ │ │ │ │款為由,使其陷於│ │ │ │ │ │ │錯誤,遂依對方指│ │ │ │ │ │ │示,至自動櫃員機│ │ │ │ │ │ │存入現金。 │ │ │ ├──┼──────┼─────┼────────┼───┼───────┤ │137 │96年11月8日 │徐金李 │徐金李接獲來電,│梁美娟│中華郵政700-00│ │ │晚上7時14分 │29,989元 │佯稱東森購物台,│ │000000000000號│ │ │晚上8時3分 │29,983元 │以取消分期付款為│ │ │ │ │ │ │由,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轉帳。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138 部分,業經公訴人以101 年度聲撤字第18號撤回起訴書撤回起│ │訴 │ ├────────────────────────────────────┤ │起訴書附表編號139 部分,業經公訴人以101 年度聲撤字第18號撤回起訴書撤回起│ │訴 │ ├────────────────────────────────────┤ │起訴書附表編號140 部分,業經公訴人以101 年度聲撤字第18號撤回起訴書撤回起│ │訴 │ ├────────────────────────────────────┤ │起訴書附表編號141 部分,業經公訴人以101 年度聲撤字第18號撤回起訴書撤回起│ │訴 │ ├────────────────────────────────────┤ │起訴書附表編號142 部分,業經公訴人以101 年度聲撤字第18號撤回起訴書撤回起│ │訴 │ ├──┬──────┬─────┬────────┬───┬───────┤ │143 │96年11月18日│蔡燕姍 │蔡燕姍接獲來電,│黃美惠│萬泰商業銀行80│ │ │晚上6時52分 │29,989元 │佯稱東森購物台,│ │0-000000000000│ │ │晚上6時55分 │29,989元 │以取消分期付款為│ │號 │ │ │ │ │由,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轉帳。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144 部分,業經公訴人以101 年度聲撤字第18號撤回起訴書撤回起│ │訴 │ ├──┬──────┬─────┬────────┬───┬───────┤ │145 │96年11月18日│洪秋蘋 │洪秋蘋於晚上7時 │黃美惠│萬泰商業銀行80│ │ │晚上8時10分 │1元 │30分許接獲來電,│ │0-000000000000│ │ │ │ │佯稱東森購物台、│ │號 │ │ │ │ │台中商業銀行,以│ │ │ │ │ │ │取消分期付款為由│ │ │ │ │ │ │,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至│ │ │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轉│ │ │ │ │ │ │帳。 │ │ │ ├──┼──────┼─────┼────────┼───┼───────┤ │146 │96年11月18日│陳雅琪 │陳雅琪接獲來電,│同上 │同上 │ │ │晚上7時35分 │3,111元 │佯稱東森購物台,│ │ │ │ │ │ │以取消分期付款為│ │ │ │ │ │ │由,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轉帳。 │ │ │ ├──┼──────┼─────┼────────┼───┼───────┤ │147 │96年11月18日│李麗華 │李麗華於下午3 時│同上 │國泰世華商業銀│ │ │下午4時12分 │12,120元 │50分許接獲來電,│ │行000-00000000│ │ │ │ │佯稱東森購物台、│ │2607號 │ │ │ │ │華南商業銀行,以│ │ │ │ │ │ │取消分期付款為由│ │ │ │ │ │ │,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至│ │ │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轉│ │ │ │ │ │ │帳。 │ │ │ ├──┼──────┼─────┼────────┼───┼───────┤ │148 │96年11月18日│許文清 │許文清接獲來電,│同上 │同上 │ │ │晚上6時25分 │12,345元 │佯稱東森購物台、│ │ │ │ │ │ │彰化商業銀行,以│ │ │ │ │ │ │取消分期付款為由│ │ │ │ │ │ │,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至│ │ │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轉│ │ │ │ │ │ │帳。 │ │ │ ├──┼──────┼─────┼────────┼───┼───────┤ │149 │96年11月18日│林雨萱 │林雨萱於晚上7 時│同上 │同上 │ │ │晚上8時13分 │17,100元 │許接獲來電,佯稱│ │ │ │ │ │ │兆豐商業銀行,以│ │ │ │ │ │ │取消分期付款為由│ │ │ │ │ │ │,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至│ │ │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轉│ │ │ │ │ │ │帳。 │ │ │ ├──┼──────┼─────┼────────┼───┼───────┤ │150 │96年10月31日│鐘素珍 │鐘素珍於晚上7 時│林品毅│第一商業銀行00│ │ │晚上10時17分│23,000元 │許接獲來電,佯稱│ │0-00000000000 │ │ │ │ │彰化商業銀行,以│ │號 │ │ │ │ │取消分期付款為由│ │ │ │ │ │ │,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至│ │ │ │ │ │ │自動櫃員機存入現│ │ │ │ │ │ │金。 │ │ │ ├──┼──────┼─────┼────────┼───┼───────┤ │151 │96年11月2日 │李妍甄(原│李妍甄於同月1 日│同上 │同上 │ │ │凌晨0時20分 │名李孟茹)│晚上9 時許接獲來│ │ │ │ │ │20,000 元 │電,佯稱東森購物│ │ │ │ │ │ │台、台新商業銀行│ │ │ │ │ │ │,以取消分期付款│ │ │ │ │ │ │為由,使其陷於錯│ │ │ │ │ │ │誤,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存│ │ │ │ │ │ │入現金。 │ │ │ ├──┼──────┼─────┼────────┼───┼───────┤ │152 │96年10月30日│黃俊仁 │黃俊仁接獲來電,│同上 │同上 │ │ │晚上6時58分 │30,000元 │佯以對家人不利 │ │ │ │ │晚上7 時 │29,000元 │,要殺全家及強姦│ │ │ │ │晚上7 時1分 │11,000元 │女友為由,使其陷│ │ │ │ │ │ │於錯誤,遂依對方│ │ │ │ │ │ │指示,至自動櫃員│ │ │ │ │ │ │機操作轉帳及存入│ │ │ │ │ │ │現金。 │ │ │ ├──┼──────┼─────┼────────┼───┼───────┤ │153 │96年11月11日│吳韻雪 │吳韻雪於晚上7 時│林峻慶│中華郵政700-03│ │ │晚上7時43分 │29,983元 │20分許接獲來電,│ │000000000000號│ │ │ │ │佯稱東森購物台,│ │ │ │ │ │ │以取消分期付款為│ │ │ │ │ │ │由,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轉帳。 │ │ │ ├──┴──────┴─────┴────────┴───┴───────┤ │起訴書附表編號154 部分,業經公訴人以101 年度聲撤字第18號撤回起訴書撤回起│ │訴 │ └────────────────────────────────────┘ 附表二 ┌──┬──────┬─────┬────────┬───┬───────┐ │編號│時間 │被害人 │詐騙方法 │戶名 │帳戶 │ │ │ │金額 │ │ │ │ │ │ │(新臺幣)│ │ │ │ ├──┼──────┼─────┼────────┼───┼───────┤ │1 │96年10月15日│吳秀玲 │於晚上9 時許,佯│郭宏德│彰化商業銀行00│ │ │晚上10時31分│15,107 元 │以在東森購物台消│ │0-000000000000│ │ │ │ │費時誤簽分期付款│ │00號 │ │ │ │ │單,須解除設定為│ │ │ │ │ │ │由,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轉帳。 │ │ │ ├──┼──────┼─────┼────────┼───┼───────┤ │2 │96年10月15日│陳應足 │於晚上10時39分許│同上 │同上 │ │ │晚上10時50分│6,690元 │,佯以在東森購物│ │ │ │ │ │ │台消費時誤簽分期│ │ │ │ │ │ │付款單,須解除設│ │ │ │ │ │ │定為由,使其陷於│ │ │ │ │ │ │錯誤,遂依對方指│ │ │ │ │ │ │示,至自動櫃員機│ │ │ │ │ │ │操作轉帳。 │ │ │ ├──┼──────┼─────┼────────┼───┼───────┤ │3 │96年10月15日│陳志豪 │於晚上6 時38分許│同上 │同上 │ │ │晚上11時1分 │5,123元 │,佯以在東森購物│ │ │ │ │ │ │台消費時誤簽分期│ │ │ │ │ │ │付款單,須解除設│ │ │ │ │ │ │定為由,使其陷於│ │ │ │ │ │ │錯誤,遂依對方指│ │ │ │ │ │ │示,至自動櫃員機│ │ │ │ │ │ │操作轉帳。 │ │ │ ├──┼──────┼─────┼────────┼───┼───────┤ │4 │96年10月16日│黃筱君 │於同月15日晚上9 │同上 │同上 │ │ │凌晨0 時14分│20,000元 │時許,佯以在東森│ │ │ │ │許 │11,000元 │購物台消費時誤簽│ │ │ │ │ │25,000元 │分期付款單,須解│ │ │ │ │ │ │除設定為由,使其│ │ │ │ │ │ │陷於錯誤,遂依對│ │ │ │ │ │ │方指示,至自動櫃│ │ │ │ │ │ │員機操作轉帳。 │ │ │ ├──┼──────┼─────┼────────┼───┼───────┤ │5 │96年12月18日│江慧芬 │江慧芬接獲來電,│同上 │上海商業銀行01│ │ │ │35,001元 │佯稱東森購物台,│ │00000000000000│ │ │ │ │以取消分期付款為│ │1號 │ │ │ │ │由,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轉帳。 │ │ │ ├──┼──────┼─────┼────────┼───┼───────┤ │6 │96年11月15日│鄭美芳 │鄭美芳接獲來電,│彭星運│遠東商業銀行02│ │ │ │4,505元 │佯稱東森購物台,│帳戶由│000000000000號│ │ │ │ │以取消分期付款為│游本火│ │ │ │ │ │由,使其陷於錯誤│出售 │ │ │ │ │ │,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轉帳。 │ │ │ ├──┴──────┴─────┴────────┴───┴───────┤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7 部分,業經公訴人以101 年度聲撤字第18號撤回起訴書撤回│ │起訴 │ ├──┬──────┬─────┬────────┬───┬───────┤ │8 │96年11月17日│簡美淑 │簡美淑於下午4 時│陳國祥│華南商業銀行00│ │ │晚上7時許 │28,028元 │許,接獲佯稱為東│ │0-000000000000│ │ │ │29,989元 │森購物台之電話,│ │號 │ │ │ │ │以取消分期付款須│ │ │ │ │ │ │凍結帳戶為由,使│ │ │ │ │ │ │其陷於錯誤,遂依│ │ │ │ │ │ │對方指示,委由其│ │ │ │ │ │ │夫郭文喜至自動櫃│ │ │ │ │ │ │員機操作轉帳。 │ │ │ ├──┼──────┼─────┼────────┼───┼───────┤ │9 │97年1 月2日 │曾秀蓮 │曾秀蓮接獲電話,│黃靖雰│合作金庫銀行00│ │ │ │53,470元 │對方佯以前所訂購│ │0-000000000000│ │ │ │ │及簽收之單據因送│ │4號 │ │ │ │ │貨員誤拿為分期付│ │ │ │ │ │ │款單,導致該公司│ │ │ │ │ │ │將於每月自曾秀蓮│ │ │ │ │ │ │帳戶內扣款,須於│ │ │ │ │ │ │翌日凌晨0 時前,│ │ │ │ │ │ │取消設定為由,致│ │ │ │ │ │ │其陷於錯誤,遂依│ │ │ │ │ │ │對方指示,至自動│ │ │ │ │ │ │櫃員機操作轉帳。│ │ │ ├──┼──────┼─────┼────────┼───┼───────┤ │10 │97年1月2日 │王秉睿 │王秉睿接獲電話,│同上 │同上 │ │ │ │7,000元 │對方佯以網友「夢│ │ │ │ │ │ │琪」名義,向王秉│ │ │ │ │ │ │睿詐稱:可以約定│ │ │ │ │ │ │見面,但須先轉帳│ │ │ │ │ │ │7,000 元至帳戶內│ │ │ │ │ │ │為由,使其陷於錯│ │ │ │ │ │ │誤,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 │ │ │ │ │ │作轉帳。 │ │ │ ├──┼──────┼─────┼────────┼───┼───────┤ │11 │96年11月12日│李月卿 │李月卿接獲自稱東│陳偉豐│新光商業銀行00│ │ │晚上10時6 分│26,123元 │森購物台廠商,佯│ │00000000000號 │ │ │許 │4,123元 │以在東森購物台退│ │ │ │ │ │ │貨過程有瑕疵,須│ │ │ │ │ │ │解除分期付款設定│ │ │ │ │ │ │為由,使其陷於錯│ │ │ │ │ │ │誤,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 │ │ │ │ │ │作轉帳。 │ │ │ ├──┼──────┼─────┼────────┼───┼───────┤ │12 │96年11月12日│姜美如 │姜美如接獲自稱東│同上 │同上 │ │ │ │6,800元 │森購物台廠商,佯│ │ │ │ │ │ │以在東森購物台扣│ │ │ │ │ │ │款未成功,須重新│ │ │ │ │ │ │設定為由,使其陷│ │ │ │ │ │ │於錯誤,遂依對方│ │ │ │ │ │ │指示,至自動櫃員│ │ │ │ │ │ │機操作轉帳。 │ │ │ ├──┼──────┼─────┼────────┼───┼───────┤ │13 │96年12月22日│潘周珮瑀 │潘周珮瑀接獲電話│游詩瑤│台北富邦銀行01│ │ │ │30,000元 │,對方告知於網路│帳戶由│0-000000000000│ │ │ │15,000元 │購物之分期付款方│潘凱正│號 │ │ │ │ │式係屬錯誤,須改│出售 │ │ │ │ │ │正錯誤之付款方式│ │ │ │ │ │ │為由,使其陷於錯│ │ │ │ │ │ │誤,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 │ │ │ │ │ │作轉帳。 │ │ │ ├──┼──────┼─────┼────────┼───┼───────┤ │14 │96年12月22日│簡良憲 │簡良憲接獲電話,│同上 │臺灣中小企業銀│ │ │ │6,500元 │對方佯以可提供援│ │行000-00000000│ │ │ │ │交服務但要先轉帳│ │131號 │ │ │ │ │為由,使其陷於錯│ │ │ │ │ │ │誤,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 │ │ │ │ │ │作轉帳。 │ │ │ ├──┼──────┼─────┼────────┼───┼───────┤ │15 │96年10月25日│謝玫娜 │打電話給謝玫娜佯│杜文漢│聯邦商業銀行80│ │ │晚上7時34分 │29,988元 │以在網路購物付款│ │0-000000000000│ │ │晚上8時12分 │100,000元 │方式設定有誤,須│ │0號 │ │ │晚上8時21分 │2,000元 │更正為由,使其陷│ │ │ │ │ │ │於錯誤,遂依對方│ │ │ │ │ │ │指示,至自動櫃員│ │ │ │ │ │ │機操作轉帳。 │ │ │ ├──┼──────┼─────┼────────┼───┼───────┤ │16 │96年9 月10日│高嘉鴻 │在網路聊天室上刊│吳梅鳳│聯邦商業銀行80│ │ │晚上6時6分 │17,000元 │登欲販賣PS2 遊戲│ │0-000000000000│ │ │ │ │機之訊息,適高嘉│ │號 │ │ │ │ │鴻在網路上發現,│ │ │ │ │ │ │即提供其電話表示│ │ │ │ │ │ │願意購買,該詐欺│ │ │ │ │ │ │集團所屬成員即要│ │ │ │ │ │ │求高嘉鴻轉帳,使│ │ │ │ │ │ │其陷於錯誤,遂依│ │ │ │ │ │ │對方指示,至自動│ │ │ │ │ │ │櫃員機操作轉帳。│ │ │ ├──┼──────┼─────┼────────┼───┼───────┤ │17 │96年12月25日│蔡幸妤 │佯以蔡幸妤於雅虎│曾逸塵│陽信商業銀行10│ │ │ │47,696元 │奇摩購物網站上之│ │0-00000000000 │ │ │ │ │交易有問題,須取│ │號 │ │ │ │ │消訂單為由,使其│ │ │ │ │ │ │陷於錯誤,遂依對│ │ │ │ │ │ │方指示,至自動櫃│ │ │ │ │ │ │員機操作轉帳。 │ │ │ ├──┴──────┴─────┴────────┴───┴───────┤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18部分,業經公訴人以101 年度聲撤字第18號撤回起訴書撤回│ │起訴 │ ├──┬──────┬─────┬────────┬───┬───────┤ │19 │96年11月10日│呂姿渼 │因網路、電視購物│楊為橙│國泰世華商業銀│ │ │ │8,330元 │遭詐欺集團來電詐│ │行000-00000000│ │ │ │ │騙,使其陷於錯誤│ │7942號 │ │ │ │ │,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轉帳。 │ │ │ ├──┼──────┼─────┼────────┼───┼───────┤ │20 │96年11月10日│徐淑敏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29,989 元 │ │ │ │ ├──┼──────┼─────┼────────┼───┼───────┤ │21 │96年10月23日│廖柏洋 │打電話予廖柏洋,│黃芳萍│中國信託商業銀│ │ │ │30,000元 │佯稱為東森購物台│ │行000-00000000│ │ │ │30,000元 │,以其曾以貨到付│ │51號 │ │ │ │30,000元 │款方式訂貨,但誤│ │ │ │ │ │9,000元 │填為分期付款,須│ │ │ │ │ │ │取消為由,使其陷│ │ │ │ │ │ │於錯誤,遂依對方│ │ │ │ │ │ │指示,至自動櫃員│ │ │ │ │ │ │機操作轉帳。 │ │ │ ├──┼──────┼─────┼────────┼───┼───────┤ │22 │96年10月22日│蔡雅君 │蔡雅君接獲來電,│陳冠宇│臺灣中小企業銀│ │ │晚上10時36分│4,262元 │佯稱東森購物台,│ │行000-00000000│ │ │ │ │以取消分期付款為│ │112號 │ │ │ │ │由,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轉帳。 │ │ │ ├──┼──────┼─────┼────────┼───┼───────┤ │23 │97年1 月15日│林沛璿 │接獲來電佯以取消│李思穎│臺灣中小企業銀│ │ │晚上8時8分 │12,632元 │分期付款為由,使│ │行000-00000000│ │ │ │ │其陷於錯誤,遂依│ │585號 │ │ │ │ │對方指示,至自動│ │ │ │ │ │ │櫃員機操作轉帳。│ │ │ ├──┼──────┼─────┼────────┼───┼───────┤ │24 │96年10月12日│馬金雄 │馬金雄接獲來電,│林士棟│華南商業銀行00│ │ │ │29,474元 │佯以之前電視購物│ │0-00000000000 │ │ │ │ │付款發生問題,須│ │號 │ │ │ │ │依指示操作為由,│ │ │ │ │ │ │使其陷於錯誤,遂│ │ │ │ │ │ │依對方指示,至自│ │ │ │ │ │ │動櫃員機操作轉帳│ │ │ │ │ │ │。 │ │ │ ├──┼──────┼─────┼────────┼───┼───────┤ │25 │96年10月17日│林重文 │林重文接獲來電,│許家誠│聯邦商業銀行80│ │ │晚上11時14分│2,718元 │佯稱東森購物台,│ │0-000000000000│ │ │ │ │以作業疏失須重新│ │號 │ │ │ │ │操作為由,使其陷│ │ │ │ │ │ │於錯誤,遂依對方│ │ │ │ │ │ │指示,至自動櫃員│ │ │ │ │ │ │機操作轉帳。 │ │ │ ├──┼──────┼─────┼────────┼───┼───────┤ │26 │96年11月8日 │丁小芬 │接獲詐欺集團電話│梁美娟│中華郵政700-00│ │ │ │25,324元 │,佯稱係購物台人│ │000000000000號│ │ │ │ │員,以購物扣款有│ │ │ │ │ │ │誤,須至自動櫃員│ │ │ │ │ │ │機操作為由,使其│ │ │ │ │ │ │陷於錯誤,遂依對│ │ │ │ │ │ │方指示,至自動櫃│ │ │ │ │ │ │員機操作轉帳。 │ │ │ ├──┼──────┼─────┼────────┼───┼───────┤ │27 │96年12月2日 │莊勝偉 │以不詳之電話撥打│張彥翔│中華郵政700-24│ │ │下午5時29分 │59,978元 │至莊勝偉之電話,│ │000000000000號│ │ │ │ │佯以電視購物之匯│ │ │ │ │ │ │款有問題,須依指│ │ │ │ │ │ │示處理始能解決為│ │ │ │ │ │ │由,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轉帳。 │ │ │ ├──┼──────┼─────┼────────┼───┼───────┤ │28 │96年12月2日 │盧昱全 │以不詳之電話撥打│同上 │同上 │ │ │下午5時32分 │29,988元 │至盧昱全之電話,│ │ │ │ │ │ │佯以其帳戶資料外│ │ │ │ │ │ │洩,須依指示處理│ │ │ │ │ │ │始能解決為由,使│ │ │ │ │ │ │其陷於錯誤,遂依│ │ │ │ │ │ │對方指示,至自動│ │ │ │ │ │ │櫃員機操作轉帳。│ │ │ ├──┼──────┼─────┼────────┼───┼───────┤ │29 │96年12月26日│陳貴芳 │由詐欺集團成員於│蕭閔升│中華郵政700-03│ │ │晚上7 時9 分│11,990元 │網路上刊登販賣手│ │000000000000號│ │ │ │ │機之詐騙廣告,嗣│ │ │ │ │ │ │陳貴芳於同月25日│ │ │ │ │ │ │見上開廣告,與詐│ │ │ │ │ │ │欺集團成員聯絡後│ │ │ │ │ │ │,即陷於錯誤,遂│ │ │ │ │ │ │依對方指示,至自│ │ │ │ │ │ │動櫃員機操作轉帳│ │ │ │ │ │ │。 │ │ │ ├──┼──────┼─────┼────────┼───┼───────┤ │30 │96年12月28日│鄒明宏 │鄒明宏接獲詐欺集│同上 │同上 │ │ │下午1時13分 │29,876元 │團成員以SKYPE 通│ │ │ │ │ │ │訊軟體發送之訊息│ │ │ │ │ │ │,佯以與鄒明宏交│ │ │ │ │ │ │友並表示須先驗證│ │ │ │ │ │ │身分為由,使其陷│ │ │ │ │ │ │於錯誤,遂依對方│ │ │ │ │ │ │指示,至自動櫃員│ │ │ │ │ │ │機操作轉帳。 │ │ │ ├──┼──────┼─────┼────────┼───┼───────┤ │31 │96年12月24日│梁許末 │詐欺集團撥打電話│榮明南│台北富邦銀行01│ │ │ │488,000元 │予梁許末,佯以遭│ │0-000000000000│ │ │ │ │人偽以名義申辦行│ │號 │ │ │ │ │動電話,電話費均│ │ │ │ │ │ │無繳納,恐財產遭│ │ │ │ │ │ │凍結,且為避免此│ │ │ │ │ │ │情,須先將財產提│ │ │ │ │ │ │領另存新戶為由,│ │ │ │ │ │ │使其陷於錯誤,遂│ │ │ │ │ │ │依對方指示,至銀│ │ │ │ │ │ │行臨櫃匯款。 │ │ │ ├──┼──────┼─────┼────────┼───┼───────┤ │32 │96年12月26日│王鈐沆 │詐欺集團透過網路│葉孝陽│中國信託商業銀│ │ │ │10,000元 │即時通訊程式向王│ │行000-00000000│ │ │ │10,000元 │鈐沆佯以願從事性│ │7900號 │ │ │ │ │交易,並要求先行│ │ │ │ │ │ │轉帳為由,使其陷│ │ │ │ │ │ │於錯誤,遂依對方│ │ │ │ │ │ │指示,至自動櫃員│ │ │ │ │ │ │機操作轉帳。 │ │ │ ├──┼──────┼─────┼────────┼───┼───────┤ │33 │97年1 月6日 │沈秀卿 │撥打電話予沈秀卿│林義明│寶華商業銀行81│ │ │晚上6時34分 │29,989元 │,佯以電視購物貨│ │0-00000000000 │ │ │ │ │款有誤為由,使其│ │號 │ │ │ │ │陷於錯誤,遂依對│ │ │ │ │ │ │方指示,至自動櫃│ │ │ │ │ │ │員機操作轉帳。 │ │ │ ├──┼──────┼─────┼────────┼───┼───────┤ │34 │96年10月12日│黃玉豐 │撥打電話佯以購物│林庚賢│渣打商業銀行05│ │ │晚上8時47分 │100,000元 │付款有誤須更正為│ │0-000000000000│ │ │ │ │由,使其陷於錯誤│ │號 │ │ │ │ │,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存入│ │ │ │ │ │ │現金。 │ │ │ ├──┼──────┼─────┼────────┼───┼───────┤ │35 │96年10月16日│吳賜波 │同上 │同上 │第一商業銀行00│ │ │晚上11時36分│99,000元 │ │ │0-00000000000 │ │ │晚上11時39分│1,000 元 │ │ │號 │ ├──┼──────┼─────┼────────┼───┼───────┤ │36 │96年11月13日│劉品燕 │撥打電話向劉品燕│林鴻奇│遠東商業銀行80│ │ │晚上8時29分 │27,439元 │佯以電視購物誤設│ │0-000000000000│ │ │ │ │定為分期付款,須│ │91號 │ │ │ │ │更正為由,使其陷│ │ │ │ │ │ │於錯誤,遂依對方│ │ │ │ │ │ │指示,至自動櫃員│ │ │ │ │ │ │機操作轉帳。 │ │ │ ├──┼──────┼─────┼────────┼───┼───────┤ │37 │96年11月13日│羅憲忠 │撥打電話向羅憲忠│同上 │渣打商業銀行05│ │ │ │80,000元 │佯以電視購物誤設│ │0-000000000000│ │ │ │ │定為分期付款,須│ │9號 │ │ │ │ │更正為由,使其陷│ │ │ │ │ │ │於錯誤,遂依對方│ │ │ │ │ │ │指示,至自動櫃員│ │ │ │ │ │ │機操作轉帳。 │ │ │ ├──┼──────┼─────┼────────┼───┼───────┤ │38 │96年11月12日│曾明雄 │撥打電話予曾明雄│潘秀珍│中華郵政700-00│ │ │下午4時21分 │50,000元 │,佯稱為其友人,│ │000000000000號│ │ │ │ │以積欠債務須向其│ │ │ │ │ │ │借款為由,使其陷│ │ │ │ │ │ │於錯誤,遂依對方│ │ │ │ │ │ │指示,至銀行臨櫃│ │ │ │ │ │ │匯款。 │ │ │ ├──┼──────┼─────┼────────┼───┼───────┤ │39 │96年11月26日│洪淑貞 │以電話向洪淑貞佯│涂錦文│中華郵政700-00│ │ │晚上6時57分 │29,983元 │以在東森購物台之│ │000000000000號│ │ │ │ │付款方式有誤,須│ │ │ │ │ │ │改變設定為由,使│ │ │ │ │ │ │其陷於錯誤,遂依│ │ │ │ │ │ │對方指示,至自動│ │ │ │ │ │ │櫃員機操作轉帳。│ │ │ ├──┴──────┴─────┴────────┴───┴───────┤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0部分,業經公訴人以101 年度聲撤字第22號撤回起訴書撤回│ │起訴 │ ├──┬──────┬─────┬────────┬───┬───────┤ │41 │96年11月7日 │廖寶桂 │佯以購物付款有誤│林佳慧│慶豐商業銀行82│ │ │晚上7時39分 │29,983元 │須更正為由,使其│ │0-000000000000││ │ │2 萬9,983 │ │ 三重│行825- │ │ │ │ │陷於錯誤,遂依對│ │00號 │ │ │ │ │方指示,至自動櫃│ │ │ │ │ │ │員機操作轉帳。 │ │ │ ├──┼──────┼─────┼────────┼───┼───────┤ │42 │96年11月7日 │鍾詠翎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晚上11時29分│13,297元 │ │ │ │ │ │晚上11時43分│9,400元 │ │ │ │ ├──┼──────┼─────┼────────┼───┼───────┤ │43 │96年10月11日│林耀東 │以電話撥打給林耀│鍾子堂│中國信託商業銀│ │ │晚上11時7分 │30,000元 │東,佯稱東森購物│ │行000-00000000│ │ │晚上11時11分│29,000元 │台,以購物誤填分│ │3883號 │ │ │ │ │期付款須更改設定│ │ │ │ │ │ │為由,使其陷於錯│ │ │ │ │ │ │誤,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存│ │ │ │ │ │ │入現金。 │ │ │ ├──┼──────┼─────┼────────┼───┼───────┤ │44 │96年10月12日│李沂珍 │佯稱東森購物台,│同上 │合作金庫銀行00│ │ │晚上7時46分 │6,939元 │以購物誤填分期付│ │0-000000000000│ │ │ │ │款須更改設定為由│ │4號 │ │ │ │ │,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至│ │ │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轉│ │ │ │ │ │ │帳。 │ │ │ ├──┼──────┼─────┼────────┼───┼───────┤ │45 │96年10月12日│黃盈榛 │同上 │鍾子堂│合作金庫銀行00│ │ │ │29,983元 │ │江明憲│0-000000000000│ │ │ │49,000元 │ │(原名│4號 │ │ │ │ │ │吳尉成│渣打商業銀行05│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號 │ ├──┼──────┼─────┼────────┼───┼───────┤ │46 │96年10月12日│章蘭如 │同上 │鍾子堂│合作金庫銀行00│ │ │晚上7時10分 │16,081元 │ │ │0-000000000000│ │ │ │ │ │ │4號 │ ├──┼──────┼─────┼────────┼───┼───────┤ │47 │96年10月21日│徐婉甄 │以撥打電話之方式│鍾子堂│合作金庫銀行00│ │ │ │29,983元 │,佯以網路購物之│之妻詹│0-000000000000│ │ │ │ │分期付款設定錯誤│貴雯帳│8 號 │ │ │ │ │,須重新設定為由│戶由鍾│ │ │ │ │ │,使其陷於錯誤,│子堂出│ │ │ │ │ │遂依對方指示,至│售 │ │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轉│ │ │ │ │ │ │帳。 │ │ │ ├──┼──────┼─────┼────────┼───┼───────┤ │48 │96年10月8日 │魏筱珍 │佯以在東森購物台│鍾子堂│第一商業銀行00│ │ │晚上11時17分│41,000元 │購物,須把分期付│ │0-00000000000 │ │ │晚上11時21分│4,000元 │款取消為由,使其│ │號 │ │ │ │ │陷於錯誤,遂依對│ │ │ │ │ │ │方指示,至自動櫃│ │ │ │ │ │ │員機存入現金。 │ │ │ ├──┼──────┼─────┼────────┼───┼───────┤ │49 │96年10月9日 │羅雅瀞 │佯稱東森購物台,│同上 │臺灣中小企業銀│ │ │ │29,989元 │以取消分期付款為│ │行000-00000000│ │ │ │ │由,使其陷於錯誤│ │844號 │ │ │ │ │,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轉帳。 │ │ │ ├──┼──────┼─────┼────────┼───┼───────┤ │50 │96年11月7日 │白佳靈 │佯稱東森購物台,│廖宏基│彰化商業銀行00│ │ │ │29,800元 │以取錯購物單,須│ │0-000000000000│ │ │ │ │確認是否多退款為│ │00號 │ │ │ │ │由,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轉帳。 │ │ │ ├──┼──────┼─────┼────────┼───┼───────┤ │51 │96年10月24日│吳雅玲 │佯以電視購物付款│簡士棛│中華郵政700-01│ │ │晚上8時54分 │22,189元 │設定有誤須更正為│ │000000000000號│ │ │ │ │由,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轉帳。 │ │ │ ├──┴──────┴─────┴────────┴───┴───────┤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2部分,業經公訴人以101 年度聲撤字第18號撤回起訴書撤回│ │起訴 │ ├────────────────────────────────────┤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53部分,業經公訴人以101 年度聲撤字第18號撤回起訴書撤回│ │起訴 │ ├──┬──────┬─────┬────────┬───┬───────┤ │54 │96年12月16日│蔡家惠 │佯以刷卡購物金額│賴員生│中華郵政700-03│ │ │晚上9時44分 │29,989元 │數字寫錯,須依指│ │000000000000號│ │ │ │ │示才不會扣款為由│ │ │ │ │ │ │,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至│ │ │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轉│ │ │ │ │ │ │帳。 │ │ │ ├──┼──────┼─────┼────────┼───┼───────┤ │55 │96年9 月22日│少年謝○謙│佯以網購填單錯誤│蕭振聲│國泰世華商業銀│ │ │晚上6時1分 │13,983元 │,須辦理取消手續│ │行000-00000000│ │ │ │ │為由,使其陷於錯│ │6932號 │ │ │ │ │誤,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 │ │ │ │ │ │作轉帳。 │ │ │ ├──┼──────┼─────┼────────┼───┼───────┤ │56 │96年9 月22日│林慧娟 │佯以取消分期付款│同上 │聯邦商業銀行80│ │ │晚上10時7分 │50,000元 │為由,使其陷於錯│ │0-000000000000│ │ │晚上10時37分│49,000元 │誤,遂依對方指示│ │號 │ │ │晚上10時39分│1,000元 │,至自動櫃員機存│ │ │ │ │ │ │入現金。 │ │ │ ├──┼──────┼─────┼────────┼───┼───────┤ │57 │96年9 月22日│林家蓁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10,000元 │ │ │ │ ├──┼──────┼─────┼────────┼───┼───────┤ │58 │96年9 月22日│李惠如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晚上9時7分 │28,000 元 │ │ │ │ ├──┼──────┼─────┼────────┼───┼───────┤ │59 │96年9 月22日│丘宇彤 │佯以賣方資料填寫│同上 │同上 │ │ │晚上11時34分│16,483元 │錯誤,須確認有無│ │ │ │ │ │ │扣款為由,使其陷│ │ │ │ │ │ │於錯誤,遂依對方│ │ │ │ │ │ │指示,至自動櫃員│ │ │ │ │ │ │機操作轉帳。 │ │ │ ├──┴──────┴─────┴────────┴───┴───────┤ │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60部分,業經公訴人以101 年度聲撤字第18號撤回起訴書撤回│ │起訴 │ ├──┬──────┬─────┬────────┬───┬───────┤ │61 │96年10月16日│林雪女 │佯稱係東森購物台│江明憲│第一商業銀行00│ │ │晚上7時53分 │95,000元 │,以購物誤填分期│(原名│0-00000000000 │ │ │晚上7時57分 │3,000 元 │付款,須更改設定│吳尉成│號 │ │ │晚上7時59分 │1,000 元 │為由,使其陷於錯│) │ │ │ │晚上8時 │1,000 元 │誤,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存│ │ │ │ │ │ │入現金。 │ │ │ ├──┼──────┼─────┼────────┼───┼───────┤ │62 │96年12月13日│徐嘉蔚 │佯以取消分期付款│林健義│合作金庫銀行00│ │ │ │29,983元 │為由,使其陷於錯│ │0-000000000000│ │ │ │ │誤,遂依對方指示│ │5號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 │ │ │ │ │ │作轉帳。 │ │ │ ├──┼──────┼─────┼────────┼───┼───────┤ │63 │96年12月13日│孫瑈香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19,988元 │ │ │ │ ├──┼──────┼─────┼────────┼───┼───────┤ │64 │96年12月13日│謝明穎 │同上 │同上 │同上 │ │ │晚上8時56分 │29,988元 │ │ │ │ ├──┼──────┼─────┼────────┼───┼───────┤ │65 │96年12月13日│彭靖珈(原│同上 │同上 │同上 │ │ │晚上9時27分 │名彭淑惠)│ │ │ │ │ │ │29,988元 │ │ │ │ ├──┼──────┼─────┼────────┼───┼───────┤ │66 │96年12月7日 │賴明楷 │佯以援交為由,使│同上 │安泰商業銀行81│ │ │ │20,000元 │其陷於錯誤,遂依│ │0-000000000000│ │ │ │ │對方指示,至自動│ │00號 │ │ │ │ │櫃員機操作轉帳。│ │ │ ├──┼──────┼─────┼────────┼───┼───────┤ │67 │96年12月7日 │蔣美珍 │佯以取消分期付款│同上 │同上 │ │ │晚上7時20分 │1,980元 │為由,使其陷於錯│ │ │ │ │ │ │誤,遂依對方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 │ │ │ │ │ │作轉帳。 │ │ │ ├──┼──────┼─────┼────────┼───┼───────┤ │68 │96年12月7日 │黃嘉和 │佯以網路購物為由│同上 │同上 │ │ │晚上7時50分 │22,983元 │,使其陷於錯誤,│ │ │ │ │ │ │遂依對方指示,至│ │ │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轉│ │ │ │ │ │ │帳。 │ │ │ ├──┼──────┼─────┼────────┼───┼───────┤ │69 │96年9 月29日│謝紫柔(原│佯以網路購物之費│袁金文│渣打商業銀行05│ │ │ │名謝美妃)│用設定錯誤,須辦│ │0-00000000000 │ │ │ │29,987元 │理止付為由,使其│ │號 │ │ │ │70,000元 │陷於錯誤,遂依對│ │ │ │ │ │ │方指示,至自動櫃│ │ │ │ │ │ │員機操作轉帳。 │ │ │ └──┴──────┴─────┴────────┴───┴───────┘ 附表三 ┌──┬──────┬─────┬────────┬───┬───────┐ │編號│時間 │被害人 │詐騙方法 │戶名 │帳戶 │ │ │ │金額 │ │ │ │ │ │ │(新臺幣)│ │ │ │ ├──┼──────┼─────┼────────┼───┼───────┤ │1 │96年11月4 日│趙秀月 │趙秀月接獲來電,│張朝東│中華郵政700-00│ │ │ │29,983元 │佯稱鳳山農會,以│ │000000000000號│ │ │ │ │購物單據誤填分期│ │ │ │ │ │ │付款為由,使其陷│ │ │ │ │ │ │於錯誤,遂依對方│ │ │ │ │ │ │指示,至自動櫃員│ │ │ │ │ │ │機操作轉帳。 │ │ │ ├──┼──────┼─────┼────────┼───┼───────┤ │2 │96年11月5 日│林信慕 │林信慕接獲來電,│同上 │同上 │ │ │ │29,989元 │佯稱東森購物台,│ │ │ │ │ │ │以購物單據誤填分│ │ │ │ │ │ │期付款為由,使其│ │ │ │ │ │ │陷於錯誤,遂依對│ │ │ │ │ │ │方指示,至自動櫃│ │ │ │ │ │ │員機操作轉帳。 │ │ │ ├──┼──────┼─────┼────────┼───┼───────┤ │3 │96年11月5 日│劉鈞蓉 │劉鈞蓉接獲來電,│同上 │同上 │ │ │ │29,989元 │佯稱土地銀行,以│ │ │ │ │ │ │購物單據誤填分期│ │ │ │ │ │ │付款為由,使其陷│ │ │ │ │ │ │於錯誤,遂依對方│ │ │ │ │ │ │指示,至自動櫃員│ │ │ │ │ │ │機操作轉帳。 │ │ │ ├──┼──────┼─────┼────────┼───┼───────┤ │4 │96年11月5 日│廖汶娟 │廖汶娟接獲來電,│同上 │同上 │ │ │ │4,333元 │佯稱東森購物台,│ │ │ │ │ │ │以購物單據誤填分│ │ │ │ │ │ │期付款為由,使其│ │ │ │ │ │ │陷於錯誤,遂依對│ │ │ │ │ │ │方指示,至自動櫃│ │ │ │ │ │ │員機操作轉帳。 │ │ │ └──┴──────┴─────┴────────┴───┴───────┘ 附表四 ┌──┬───────────────────────────┐ │犯罪│證據 │ │事實│ │ │ │ │ ├──┼───────────────────────────┤ │附表│①董倫輝警詢(97少連偵73卷㈠第129至131頁) │ │一編│②鍾偉國警詢(97少連偵73卷㈣第29至30頁) │ │號1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 │ │ 局永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華郵政│ │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 紙(97少連偵73卷㈣第28、31至33│ │ │ 頁) │ │ │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壢簡字第1924號簡易判決書 │ ├──┼───────────────────────────┤ │附表│①董倫輝警詢(97少連偵73卷㈠第129至131頁) │ │一編│②葉孟翰警詢(97少連偵73卷㈣第35至36頁) │ │號2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 │ │ 局新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一商業│ │ │ 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97少連偵73卷㈣第34、37│ │ │ 至38頁) │ │ │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壢簡字第1924號簡易判決書 │ ├──┼───────────────────────────┤ │附表│①郭宏德警詢(97少連偵73卷㈠第133至136頁) │ │一編│ 偵訊(97少連偵73卷㈨第13至14頁) │ │號3 │②邱晏玲警詢(97少連偵73卷㈣第42至43頁)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 │ 明細表1 紙(97少連偵73卷㈣第41、44頁) │ │ │④本院97年度竹簡字第226號簡易判決書 │ ├──┼───────────────────────────┤ │附表│①郭宏德警詢(97少連偵73卷㈠第133至136頁) │ │一編│ 偵訊(97少連偵73卷㈨第13至14頁) │ │號4 │②黃子桓警詢(97少連偵73卷㈣第46至47頁)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 │ 明細表1 紙(97少連偵73卷㈣第45、48頁) │ │ │④本院97年度竹簡字第226號簡易判決書 │ ├──┼───────────────────────────┤ │附表│①郭宏德警詢(97少連偵73卷㈠第133至136頁) │ │一編│ 偵訊(97少連偵73卷㈨第13至14頁) │ │號5 │②李佩蓉警詢(97少連偵73卷㈣第50至51頁)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 │ │ 交易明細表2 紙(97少連偵73卷㈣第49、52頁) │ │ │④本院97年度竹簡字第226號簡易判決書 │ ├──┼───────────────────────────┤ │附表│①郭宏德警詢(97少連偵73卷㈠第133至136頁) │ │一編│ 偵訊(97少連偵73卷㈨第13至14頁) │ │號6 │②林炳宗警詢(97少連偵73卷㈣第54至55頁)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元大銀行全行活期性存款│ │ │ 代收款項收入憑條1 紙(97少連偵73卷㈣第53、56頁) │ │ │④本院97年度竹簡字第226號簡易判決書 │ ├──┼───────────────────────────┤ │附表│①林靖儒警詢(97少連偵73卷㈠第140至142頁) │ │一編│ 偵訊(97少連偵73卷㈨第16至17頁) │ │號7 │②蕭玉金警詢(97少連偵73卷㈣第58至59頁)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1 紙│ │ │ (97少連偵73卷㈣第57、60頁) │ │ │④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4547號簡易判決書 │ ├──┼───────────────────────────┤ │附表│①陳奕璋警詢(97少連偵73卷㈠第145至148頁) │ │一編│②尤月裡警詢(97少連偵73卷㈣第62至63頁) │ │號8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 │ │ 局復興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華郵│ │ │ 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97少連偵73卷㈣第61、64至│ │ │ 65頁) │ ├──┼───────────────────────────┤ │附表│①陳奕璋警詢(97少連偵73卷㈠第145至148頁) │ │一編│②戴初惠警詢(97少連偵73卷㈣第67至68頁) │ │號9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長│ │ │ 榮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台新銀行自動│ │ │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4 紙(97少連偵73卷㈣第66、69至72頁)│ │ │④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嘉簡字第791 號簡易判決書 │ ├──┼───────────────────────────┤ │附表│①林秋男警詢(97少連偵73卷㈠第152至154頁) │ │一編│ 偵訊(97少連偵73卷㈨第20頁) │ │號10│②史荻葳警詢(97少連偵73卷㈣第74至75頁)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 │ │ 交易明細表1 紙(97少連偵73卷㈣第73、76頁) │ │ │④本院97年度竹簡字第138號簡易判決書 │ ├──┼───────────────────────────┤ │附表│①林秋男警詢(新竹地檢97少連偵73卷㈠第152至154頁) │ │一編│ 偵訊(97少連偵73卷㈨第20頁) │ │號11│②陳妍如警詢(97少連偵73卷㈣第78至79頁)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 │ 明細表1 紙(97少連偵73卷㈣第77、80頁) │ │ │④本院97年度竹簡字第138號簡易判決書 │ ├──┼───────────────────────────┤ │附表│①林秋男警詢(新竹地檢97少連偵73卷㈠第152至154頁) │ │一編│ 偵訊(97少連偵73卷㈨第20頁) │ │號12│②賴豔紅警詢(97少連偵73卷㈣第83至84頁)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竹地檢97少連偵73卷㈣│ │ │ 第81至82頁) │ │ │④本院97年度竹簡字第138號簡易判決書 │ ├──┼───────────────────────────┤ │附表│①彭星運警詢(97少連偵73卷㈠第158至161頁) │ │一編│②邱惠勤警詢(97少連偵73卷㈣第86至87頁) │ │號13│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頂│ │ │ 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華郵政自動│ │ │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97少連偵73卷㈣第85、88至90頁)│ │ │④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88 號判決書 │ ├──┼───────────────────────────┤ │附表│①候正忠警詢(新竹地檢97少連偵73卷㈠第166至168頁) │ │一編│②蔡佳良警詢(97少連偵73卷㈡第12至14頁) │ │號14│③洪麗玲警詢(新竹地檢97少連偵73卷㈣第92至93頁) │ │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大│ │ │ 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華郵政公司│ │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 紙(97少連偵73卷㈣第91、94至95│ │ │ 頁) │ │ │⑤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862號判決書 │ ├──┼───────────────────────────┤ │附表│①候正忠警詢(97少連偵73卷㈠第166至168頁) │ │一編│②林玉敏警詢(97少連偵73卷㈣第98至99頁) │ │號15│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 │ │ 局潭子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華郵政│ │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97少連偵73卷㈣第96至97、10│ │ │ 0 至101 頁) │ │ │④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862號判決書 │ ├──┼───────────────────────────┤ │附表│①候正忠警詢(97少連偵73卷㈠第166至168頁) │ │一編│②蔡孟翰警詢(97少連偵73卷㈣第103至104頁) │ │號16│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 │ 明細表1 紙(97少連偵73卷㈣第102 、105 頁) │ │ │④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862號判決書 │ ├──┼───────────────────────────┤ │附表│①候正忠警詢(97少連偵73卷㈠第166至168頁) │ │一編│②廖慧如警詢(97少連偵73卷㈣第108至109頁) │ │號17│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 │ 明細表2 紙(97少連偵73卷㈣第106至107頁) │ │ │④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862號判決書 │ ├──┼───────────────────────────┤ │附表│①李復興警詢(97少連偵73卷㈠第170至172頁) │ │一編│②江佳晏警詢(97少連偵73卷㈣第111至112頁) │ │號18│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 │ │ 局吳興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台北富│ │ │ 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台新銀行、台北富邦銀行自│ │ │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及中國信託客戶交易明細表共14紙(97│ │ │ 少連偵73卷㈣第110 、113 至119 頁) │ ├──┼───────────────────────────┤ │附表│①李復興警詢(97少連偵73卷㈠第170至172頁) │ │一編│②詹雅涵警詢(97少連偵73卷㈣第121至122頁) │ │號19│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中國信託客戶交易明細表│ │ │ 、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共7 紙(97少連偵73卷㈣│ │ │ 第120 、123 至124 、133 頁) │ │ │④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士簡字第1833號簡易判決書 │ ├──┼───────────────────────────┤ │附表│①李復興警詢(97少連偵73卷㈠第170至172頁) │ │一編│②徐雅嫻警詢(97少連偵73卷㈣第126至127頁) │ │號20│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中國信託客戶交易明細表│ │ │ 5 紙(97少連偵73卷㈣第125 、128 頁) │ │ │④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士簡字第1833號簡易判決書 │ ├──┼───────────────────────────┤ │附表│①李復興警詢(97少連偵73卷㈠第170至172頁) │ │一編│②顏寬麗警詢(97少連偵73卷㈣第130至132頁) │ │號21│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97少連偵73卷㈣第129 頁│ │ │ ) │ │ │④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士簡字第1833號簡易判決書 │ ├──┼───────────────────────────┤ │附表│①陳國祥警詢(97少連偵73卷㈠第174至176頁) │ │一編│ 偵訊(97少連偵73卷㈨第33至34頁) │ │號22│②連珮宜警詢(97少連偵73卷㈣第135至136頁)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和│ │ │ 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一銀行、中│ │ │ 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共5 紙(97少連偵73卷㈣│ │ │ 第134 、137 至139 頁) │ ├──┼───────────────────────────┤ │附表│①陳國祥警詢(97少連偵73卷㈠第174至176頁) │ │一編│ 偵訊(97少連偵73卷㈨第33至34頁) │ │號23│②簡美男警詢(97少連偵73卷㈣第141至142頁)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 │ │ 局埔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華郵政│ │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97少連偵73 卷㈣第140 、143│ │ │ 至144 頁) │ │ │④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士簡字第759號簡易判決書 │ ├──┼───────────────────────────┤ │附表│①吳志宏警詢(97少連偵73卷㈠第177至179頁) │ │一編│②許銓育警詢(97少連偵73卷㈣第148至149頁) │ │號24│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 │ 明細表1 紙(97少連偵73卷㈣第147 、150 頁) │ │ │④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4547號簡易判決書 │ ├──┼───────────────────────────┤ │附表│①吳志宏警詢(97少連偵73卷㈠第177至179頁) │ │一編│②陳美婷警詢(97少連偵73卷㈣第152至153頁) │ │號25│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 │ 明細表1 紙(97少連偵73卷㈣第151、154頁) │ │ │④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4547號簡易判決書 │ ├──┼───────────────────────────┤ │附表│①黃憲明警詢(97少連偵73卷㈠第183至186頁) │ │一編│ 偵訊(97少連偵73卷㈨第42至43頁) │ │號26│②何碧宜警詢(97少連偵73卷㈣第156至157頁)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中國信託客戶交易明細表、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表共2 紙(97少連偵73卷㈣第155、158至159頁) │ │ │④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762號判決書、臺灣臺中地方│ │ │ 法院97年度簡字第415號簡易判決書 │ ├──┼───────────────────────────┤ │附表│①黃憲明警詢(97少連偵73卷㈠第183至186頁) │ │一編│ 偵訊(97少連偵73卷㈨第42至43頁) │ │號27│②劉慧定警詢(97少連偵73卷㈣第161至162頁)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 │ 報單、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 紙(97少連偵73卷│ │ │ ㈣第158、160 、163 頁) │ │ │④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415號簡易判決書 │ ├──┼───────────────────────────┤ │附表│①黃靖雰警詢(97少連偵73卷㈠第190至192頁) │ │一編│ 偵訊(97少連偵73卷㈨第46至47頁) │ │號28│②郝素霞警詢(97少連偵73卷㈣第165至166頁)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香│ │ │ 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明細│ │ │ 表1 紙(97少連偵73卷㈣第164、167 至168 頁) │ │ │④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885號判決書 │ ├──┼───────────────────────────┤ │附表│①黃靖雰警詢(97少連偵73卷㈠第190至192頁) │ │一編│ 偵訊(97少連偵73卷㈨第46至47頁) │ │號29│②江啟明警詢(97少連偵73卷㈣第170至171頁)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 │ │ 局得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中國信託客戶交易│ │ │ 明細表、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共4 紙(97少連偵│ │ │ 73卷㈣第169 、172 至173 頁) │ │ │④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885號判決書 │ ├──┼───────────────────────────┤ │附表│①陳偉豐警詢(97少連偵73卷㈠第194至197頁) │ │一編│ 偵訊(97少連偵73卷㈨第53至54頁) │ │號30│②黃欣怡警詢(新竹地檢97少連偵73卷㈣第175至176頁)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博│ │ │ 愛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華郵政自動│ │ │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97少連偵73卷㈣第174 、177 至17│ │ │ 8 頁) │ │ │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93號判決書 │ ├──┼───────────────────────────┤ │附表│①陳偉豐警詢(97少連偵73卷㈠第194至197頁) │ │一編│ 偵訊(97少連偵73卷㈨第53至54頁) │ │號31│②陳偉婷警詢(97少連偵73卷㈣第180至181頁)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安│ │ │ 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華郵政自動│ │ │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97少連偵73卷㈣第179 、182 至18│ │ │ 3 頁) │ │ │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93號判決書 │ ├──┼───────────────────────────┤ │附表│①陳偉豐警詢(97少連偵73卷㈠第194至197頁) │ │一編│ 偵訊(97少連偵73卷㈨第53至54頁) │ │號32│②林竣慶警詢(本院卷㈠第187至189頁) │ │ │③李文煜警詢(97少連偵73卷㈣第185 至186 頁、本院卷㈠第│ │ │ 221 至222 頁) │ │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 │ │ 局草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 紙、受理│ │ │ 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 │ │ 機制通報單、渣打商業銀行帳卡資料查詢、中華郵政帳戶基│ │ │ 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中華郵政、渣打銀行自動櫃員│ │ │ 機交易明細表共5 紙(97少連偵73卷㈣第184 、187 至191 │ │ │ 頁、本院卷㈠第222 頁背面、225 至227 、229 、304 至30│ │ │ 5 、307 至308 頁) │ │ │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93號判決書、臺灣桃園地 │ │ │ 方法院少年法庭97年度少調字第446 、580 、658 號裁定 │ ├──┼───────────────────────────┤ │附表│①潘凱正警詢(97少連偵73卷㈡第1至3頁) │ │一編│ 偵訊(97少連偵73卷㈨第67至68頁) │ │號33│②廖婉婷警詢(新竹97少連偵73卷㈣第193至194頁)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華郵政、台北富邦│ │ │ 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共3 紙(97少連偵73卷㈣第192 │ │ │ 、195頁) │ │ │④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6958號簡易判決書 │ ├──┼───────────────────────────┤ │附表│①徐瑋成警詢(97少連偵73卷㈡第5至8頁) │ │一編│②林明洲警詢(97少連偵73卷㈤第2至3頁) │ │號34│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97少連偵73卷㈤第1 頁)│ ├──┼───────────────────────────┤ │附表│①徐瑋成警詢(97少連偵73卷㈡第5至8頁) │ │一編│②詹招警詢(97少連偵73卷㈤第5至7頁) │ │號35│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聯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 │ 明細表3 紙(97少連偵73卷㈤第4 、8 頁) │ │ │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672號簡易判決書 │ ├──┼───────────────────────────┤ │附表│①蔡佳良警詢(97少連偵73卷㈡第12至14頁) │ │一編│②林文淑警詢(97少連偵73卷㈤第10至12頁) │ │號36│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南縣警察局歸仁分局德│ │ │ 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合作金庫銀行│ │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 紙(97少連偵73卷㈤第9 、13至14│ │ │ 頁) │ │ │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桃簡字第1415號簡易判決書 │ ├──┼───────────────────────────┤ │附表│①蔡佳良警詢(97少連偵73卷㈡第12至14頁) │ │一編│②侯正忠警詢(97少連偵73卷㈠第166至168頁) │ │號37│③吳美鳳警詢(97少連偵73卷㈤第17至19頁) │ │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外│ │ │ 埔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交易資料表(│ │ │ 97少連偵73卷㈤第15至16、20至22頁) │ │ │⑤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862 號判決書、臺灣桃園地│ │ │ 方法院97年度桃簡字第1415號簡易判決書 │ ├──┼───────────────────────────┤ │附表│①蔡佳良警詢(97少連偵73卷㈡第12至14頁) │ │一編│②戴阜春警詢(97少連偵73卷㈤第24至25頁) │ │號38│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何│ │ │ 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華郵政自動│ │ │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97少連偵73卷㈤第23、26、29頁)│ │ │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桃簡字第1415號簡易判決書 │ ├──┼───────────────────────────┤ │附表│①蔡佳良警詢(97少連偵73卷㈡第12至14頁) │ │一編│②李素貞警詢(97少連偵73卷㈤第37至39頁) │ │號40│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臺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南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便格式表、中國信託客戶交易明細表4 紙(97少連偵73卷㈤│ │ │ 第35至36、40至41頁) │ │ │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桃簡字第1415號簡易判決書 │ ├──┼───────────────────────────┤ │附表│①蔡佳良警詢(97少連偵73卷㈡第12至14頁) │ │一編│②王麗香警詢(97少連偵73卷㈤第45至47頁) │ │號41│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成│ │ │ 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國信託客戶│ │ │ 交易明細表4 紙(97少連偵73卷㈤第44、49、52頁) │ │ │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桃簡字第1415號簡易判決書 │ ├──┼───────────────────────────┤ │附表│①林信華警詢(97少連偵73卷㈡第18至20頁) │ │一編│②黃姝愉警詢(97少連偵73卷㈤第55至56頁) │ │號42│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 │ │ 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國信託商業│ │ │ 銀行存款系統歷史交易查詢報表、彰化銀行存摺存款帳號資│ │ │ 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 │ │ 單(97少連偵73卷㈤第54、57頁、本院卷㈠第149至152頁)│ │ │④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698號簡易判決書 │ ├──┼───────────────────────────┤ │附表│①胡銘仁警詢(97少連偵73卷㈡第24至27頁) │ │一編│ 偵訊(97少連偵73卷㈨第72至73頁) │ │號43│②張碧慧警詢(97少連偵73卷㈤第59至61頁)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帳戶存簿明細(97少│ │ │ 連偵73卷㈤第58、62頁) │ │ │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桃簡字第804號簡易判決書 │ ├──┼───────────────────────────┤ │附表│①胡銘仁警詢(97少連偵73卷㈡第24至27頁) │ │一編│ 偵訊(97少連偵73卷㈨第72至73頁) │ │號44│②吳明德警詢(97少連偵73卷㈤第64至65頁)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 │ 明細表1 紙(97少連偵73卷㈤第63、66頁) │ │ │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桃簡字第804號簡易判決書 │ ├──┼───────────────────────────┤ │附表│①胡銘仁警詢(97少連偵73卷㈡第24至27頁) │ │一編│ 偵訊(97少連偵73卷㈨第72至73頁) │ │號45│②彭嬋玉警詢(97少連偵73卷㈤第68至69頁)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 │ │ 局新屋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華郵政│ │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97少連偵73卷㈤第67、70至71│ │ │ 頁) │ │ │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桃簡字第804號簡易判決書 │ ├──┼───────────────────────────┤ │附表│①胡銘仁警詢(97少連偵73卷㈡第24至27頁) │ │一編│ 偵訊(97少連偵73卷㈨第72至73頁) │ │號46│②柯傑鐘警詢(97少連偵73卷㈤第73至75頁)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 │ │ 局新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台北富邦│ │ │ 銀行、渣打銀行、聯邦銀行、第一銀行、華南銀行、台新銀│ │ │ 行、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共11紙(97少連偵73卷│ │ │ ㈤第72、76、79、82至84頁) │ │ │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桃簡字第804號簡易判決書 │ ├──┼───────────────────────────┤ │附表│①胡銘仁警詢(97少連偵73卷㈡第24至27頁) │ │一編│ 偵訊(97少連偵73卷㈨第72至73頁) │ │號47│②羅揚明警詢(97少連偵73卷㈤第86至87頁)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受│ │ │ 理詐騙帳戶警示、電話斷話簡便格式表、第一銀行自動付款│ │ │ 交易明細表3 紙(97少連偵73卷㈤第85、88、91、93頁) │ │ │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桃簡字第804號簡易判決書 │ ├──┼───────────────────────────┤ │附表│①張春進警詢(97少連偵73卷㈡第31至34頁) │ │一編│ 偵訊(97少連偵73卷㈨第79至80頁) │ │號48│②陳維雅警詢(97少連偵73卷㈤第98至101頁)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 │ │ 局大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一銀行│ │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 紙(97少連偵73卷㈤第97、102 、│ │ │ 104 頁) │ │ │④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558號簡易判決書 │ ├──┼───────────────────────────┤ │附表│①張春進警詢(97少連偵73卷㈡第31至34頁) │ │一編│ 偵訊(97少連偵73卷㈨第79至80頁) │ │號49│②賴秀齡警詢(97少連偵73卷㈤第106至107頁)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 │ 明細表1 紙(97少連偵73卷㈤第105 、108 頁) │ │ │④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3558號簡易判決書 │ ├──┼───────────────────────────┤ │附表│①杜文漢警詢(97少連偵73卷㈡第36至38頁) │ │一編│②張祐瑄警詢(97少連偵73卷㈤第110至111頁) │ │號50│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 │ │ 局五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華郵政│ │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 紙(97少連偵73卷㈤第109 、112 │ │ │ 至113 頁) │ │ │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51號判決書 │ ├──┼───────────────────────────┤ │附表│①杜文漢警詢(97少連偵73卷㈡第36至38頁) │ │一編│②黃翔昱警詢(97少連偵73卷㈤第116至117頁) │ │號51│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 │ │ 二分局陽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華│ │ │ 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97少連偵73卷㈤第114 至│ │ │ 115 、118 至119 頁) │ │ │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51號判決書 │ ├──┼───────────────────────────┤ │附表│①杜文漢警詢(97少連偵73卷㈡第36至38頁) │ │一編│②陳韻如警詢(97少連偵73卷㈤第122至123頁) │ │號52│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詐騙電話斷話簡便格式表、中華郵│ │ │ 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97少連偵73卷㈤第120 至12│ │ │ 1 、124 至125 頁) │ │ │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51號判決書 │ ├──┼───────────────────────────┤ │附表│①杜文漢警詢(97少連偵73卷㈡第36至38頁) │ │一編│②陳秀燕警詢(97少連偵73卷㈤第127至128頁) │ │號53│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 │ │ 局景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一銀行│ │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 紙(97少連偵73卷㈤第126 、129 │ │ │ 頁、97少連偵73卷㈦第68至70頁) │ │ │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51號判決書 │ ├──┼───────────────────────────┤ │附表│①杜文漢警詢(97少連偵73卷㈡第36至38頁) │ │一編│②劉明玟警詢(97少連偵73卷㈤第131至132頁) │ │號54│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聯邦│ │ │ 商業銀行自動化設備交易明細日報表、第一商業銀行自動化│ │ │ 服務設備轉帳明細表(97少連偵73卷㈤第130 頁、本院卷㈠│ │ │ 第155、157、235頁) │ │ │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51號判決書 │ ├──┼───────────────────────────┤ │附表│①杜文漢警詢(97少連偵73卷㈡第36至38頁) │ │一編│②楊偉勳警詢(97少連偵73卷㈤第134至135 頁) │ │號55│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台中商業銀行交易明細、│ │ │ 聯邦商業銀行自動化設備交易明細日報表(97少連偵73卷㈤│ │ │ 第133 頁、本院卷㈠第233 、235頁) │ │ │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51號判決書 │ ├──┼───────────────────────────┤ │附表│①杜文漢警詢(97少連偵73卷㈡第36至38頁) │ │一編│②姜若茵警詢(97少連偵73卷㈤第137至138頁) │ │號56│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聯邦商業銀行自動化設備│ │ │ 交易明細日報表、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97│ │ │ 少連偵73卷㈤第136 、139 頁、本院卷㈠第235 頁) │ │ │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51號判決書 │ ├──┼───────────────────────────┤ │附表│①杜文漢警詢(97少連偵73卷㈡第36至38頁) │ │一編│②張明義警詢(97少連偵73卷㈤第141至142頁) │ │號57│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聯邦銀行客戶交易明│ │ │ 細表、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共2 紙(97少連偵73│ │ │ 卷㈤第140 、143 頁) │ │ │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51號判決書 │ ├──┼───────────────────────────┤ │附表│①吳梅鳳警詢(97少連偵73卷㈡第39至41頁) │ │一編│②周上智警詢(97少連偵73卷㈤第145至146頁) │ │號58│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中國信託客戶交易明細表│ │ │ 1 紙(97少連偵73卷㈤第144 、147 頁) │ │ │④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28 號判決書 │ ├──┼───────────────────────────┤ │附表│①吳梅鳳警詢(97少連偵73卷㈡第39至41頁) │ │一編│②孔馨瑩警詢(97少連偵73卷㈤第149至150頁) │ │號59│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 │ │ 交易明細表1 紙(97少連偵73卷㈤第148 、151 頁) │ │ │④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28 號判決書 │ ├──┼───────────────────────────┤ │附表│①吳梅鳳警詢(97少連偵73卷㈡第39至41頁) │ │一編│②朱思諭警詢(97少連偵73卷㈤第153至154頁) │ │號60│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 │ │ 交易明細表1 紙(97少連偵73卷㈤第152 、155 頁) │ │ │④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28 號判決書 │ ├──┼───────────────────────────┤ │附表│①吳梅鳳警詢(97少連偵73卷㈡第39至41頁) │ │一編│②張雅媚警詢(97少連偵73卷㈤第157至159頁) │ │號61│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 │ 明細表1 紙(97少連偵73卷㈤第156 、160 頁) │ │ │④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28 號判決書 │ ├──┼───────────────────────────┤ │附表│①吳梅鳳警詢(97少連偵73卷㈡第39至41頁) │ │一編│②謝東穎警詢(97少連偵73卷㈤第162至164頁) │ │號62│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台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 │ │ 交易明細表4 紙(97少連偵73卷㈤第161 、165 頁) │ │ │④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28 號判決書 │ ├──┼───────────────────────────┤ │附表│①丁夢虎警詢(97少連偵73卷㈡第43至45頁) │ │一編│ 偵訊(97少連偵73卷㈨第89至90頁) │ │號63│②莊渟渟警詢(97少連偵73卷㈤第167至168頁)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 │ 明細表2 紙(97少連偵73卷㈤第166 、169 頁) │ │ │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83 號簡易判決書 │ ├──┼───────────────────────────┤ │附表│①丁夢虎警詢(97少連偵73卷㈡第43至45頁) │ │一編│ 偵訊(97少連偵73卷㈨第89至90頁) │ │號64│②何勻暉警詢(97少連偵73卷㈤第171至172頁)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 │ │ 安分局臥龍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 │ │ 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97少連偵73卷㈤第170 │ │ │ 、173 至174 頁) │ │ │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83 號簡易判決書 │ ├──┼───────────────────────────┤ │附表│①丁夢虎警詢(97少連偵73卷㈡第43至45頁) │ │一編│ 偵訊(97少連偵73卷㈨第89至90頁) │ │號65│②樂芳羽警詢(97少連偵73卷㈤第176至178頁)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 │ │ 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97│ │ │ 少連偵73卷㈤第175 、179 頁) │ │ │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83 號簡易判決書 │ ├──┼───────────────────────────┤ │附表│①李公平警詢(97少連偵73卷㈡第49至51頁) │ │一編│②王珍福警詢(97少連偵73卷㈤第182至183頁) │ │號66│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 │ │ 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合作金│ │ │ 庫銀行存款憑條1 紙(97少連偵73卷㈤第180 至181 、184 │ │ │ 至185 頁) │ │ │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桃簡字第2051號、99年度壢簡字第│ │ │ 2328號簡易判決書 │ ├──┼───────────────────────────┤ │附表│①李公平警詢(97少連偵73卷㈡第49至51頁) │ │一編│②李慧玲警詢(97少連偵73卷㈤第187至188頁) │ │號67│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 │ │ 投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華郵政自動櫃│ │ │ 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97少連偵73卷㈤第186 、189 至190 │ │ │ 頁) │ │ │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桃簡字第2051號、99年度壢簡字第│ │ │ 2328號簡易判決書 │ ├──┼───────────────────────────┤ │附表│①許汯銘警詢(97少連偵73卷㈡第52至54頁) │ │一編│ 偵訊(97少連偵73卷㈨第96至97頁) │ │號68│②顏程富警詢(97少連偵73卷㈤第192至193頁)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大│ │ │ 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 │ │ 機制通報單、台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97│ │ │ 少連偵73卷㈤第191 、194至196 頁) │ │ │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75 號簡易判決書 │ ├──┼───────────────────────────┤ │附表│①朱浩然警詢(97少連偵73卷㈡第59至62頁) │ │一編│②薛正義警詢(97少連偵73卷㈤第199至200頁) │ │號69│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縣警察局永康分│ │ │ 局大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台北富邦│ │ │ 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97少連偵73卷㈤第198 、│ │ │ 201 至202 頁) │ │ │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014號簡易判決書 │ ├──┼───────────────────────────┤ │附表│①朱浩然警詢(97少連偵73卷㈡第59至62頁) │ │一編│②朱映霞警詢(97少連偵73卷㈤第204至205頁) │ │號70│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 │ │ 局康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台新銀行│ │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 紙(97少連偵73卷㈤第203 、207 │ │ │ 至208 頁) │ │ │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014號簡易判決書 │ ├──┼───────────────────────────┤ │附表│①朱浩然警詢(97少連偵73卷㈡第59至62頁) │ │一編│②李念蓁警詢(97少連偵73卷㈤第210 頁、本院卷㈠第192 至│ │號71│ 193頁)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 │ │ 局四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 │ │ 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帳戶存簿明細(97│ │ │ 少連偵73卷㈤第209 、212 至214 頁、本院卷㈠第193 頁背│ │ │ 面、197頁) │ │ │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014號簡易判決書 │ ├──┼───────────────────────────┤ │附表│①吳宗憲警詢(97少連偵73卷㈡第67至69頁) │ │一編│②張慶煌警詢(97少連偵73卷㈥第2至3頁) │ │號72│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 │ │ 二分局陽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高雄│ │ │ 銀行入戶電匯匯款回條1 紙(97少連偵73卷㈥第1 、4 至5 │ │ │ 頁) │ │ │④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125號簡易判決書 │ ├──┼───────────────────────────┤ │附表│①黃美惠警詢(本院卷㈠第179至180頁) │ │一編│②任家明警詢(97少連偵73卷㈡第73至75頁) │ │號73│③郭文喜警詢(97少連偵73卷㈥第7至9頁) │ │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 │ │ 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國│ │ │ 信託商業銀行存款系統歷史交易查詢報表、台北富邦銀行帳│ │ │ 戶基本資料、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 │ │ 署公務電話紀錄單、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 紙(│ │ │ 97少連偵73卷㈥第6 、11、14、18頁、本院卷㈠第148 、30│ │ │ 9至312 頁) │ │ │⑤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桃簡字第1841號簡易判決書、臺灣│ │ │ 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40號判決書 │ ├──┼───────────────────────────┤ │附表│①任家明警詢(97少連偵73卷㈡第73至75頁) │ │一編│②少年李○學警詢(97少連偵73卷㈥第20至21頁) │ │號74│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 │ │ 局八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華郵政│ │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97少連偵73卷㈥第19、22、24│ │ │ 頁) │ ├──┼───────────────────────────┤ │附表│①王武訓警詢(97少連偵73卷㈡第79至81頁) │ │一編│②楊瑞鳳警詢(97少連偵73卷㈥第26至27頁) │ │號75│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 │ │ 局神岡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華郵政│ │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97少連偵73卷㈥第25、28至29│ │ │ 頁) │ │ │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桃簡字第1336號簡易判決書 │ ├──┼───────────────────────────┤ │附表│①王武訓警詢(97少連偵73卷㈡第79至81頁) │ │一編│②黃鈺晶警詢(97少連偵73卷㈥第31至32頁) │ │號76│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 │ │ 局四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帳戶存簿│ │ │ 明細(97少連偵73卷㈥第30、33至34頁) │ │ │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桃簡字第1336號簡易判決書 │ ├──┼───────────────────────────┤ │附表│①王武訓警詢(97少連偵73卷㈡第79至81頁) │ │一編│②陳柏仲警詢(97少連偵73卷㈥第36至37頁) │ │號77│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屏東縣警察局內埔分局內│ │ │ 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華郵政自動│ │ │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97少連偵73卷㈥第35、38至39頁)│ │ │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桃簡字第1336號簡易判決書 │ ├──┼───────────────────────────┤ │附表│①王武訓警詢(97少連偵73卷㈡第79至81頁) │ │一編│②游驕斟警詢(97少連偵73卷㈥第41至42頁) │ │號78│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東│ │ │ 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華郵政自動│ │ │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 紙(97少連偵73卷㈥第40、43至44頁)│ │ │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桃簡字第1336號簡易判決書 │ ├──┼───────────────────────────┤ │附表│①王武訓警詢(97少連偵73卷㈡第79至81頁) │ │一編│②姜佑樺警詢(97少連偵73卷㈥第46至47頁) │ │號79│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 │ │ 局三多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華郵政│ │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97少連偵73卷㈥第45、48至49│ │ │ 頁) │ │ │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桃簡字第1336號簡易判決書 │ ├──┼───────────────────────────┤ │附表│①王武訓警詢(97少連偵73卷㈡第79至81頁) │ │一編│②王淑純警詢(97少連偵73卷㈥第51至52頁) │ │號80│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 │ │ 局民權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帳戶存│ │ │ 簿明細(97少連偵73卷㈥第50、53至56頁) │ │ │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桃簡字第1336號簡易判決書 │ ├──┼───────────────────────────┤ │附表│①戴聖殷警詢(97少連偵73卷㈡第83至86頁、本院卷㈠第163 │ │一編│ 頁) │ │號81│ 偵訊(97少連偵73卷㈨第115至116頁) │ │ │②黃郁嵐警詢(97少連偵73卷㈥第58至59頁)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 │ │ 鎮分局北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華│ │ │ 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97少連偵73卷㈥第57、60│ │ │ 至61頁) │ │ │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桃簡字第2051號、99年度壢簡字第│ │ │ 2328號簡易判決書 │ ├──┼───────────────────────────┤ │附表│①戴聖殷警詢(97少連偵73卷㈡第83至86頁、本院卷㈠第163 │ │一編│ 頁) │ │號82│ 偵訊(97少連偵73卷㈨第115至116頁) │ │ │②曾彩珠警詢(97少連偵73卷㈥第63至64頁)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 │ │ 局永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華郵政│ │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97少連偵73卷㈥第62、65至66│ │ │ 頁) │ │ │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桃簡字第2051號、99年度壢簡字第│ │ │ 2328號簡易判決書 │ ├──┼───────────────────────────┤ │附表│①戴聖殷警詢(97少連偵73卷㈡第83至86頁、本院卷㈠第163 │ │一編│ 頁) │ │號83│ 偵訊(97少連偵73卷㈨第115至116頁) │ │ │②柯瓊雲警詢(新竹地檢97少連偵73卷㈥第68至69頁)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南市警察局第四分局育│ │ │ 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華郵政自動│ │ │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97少連偵73卷㈥第67、70至71頁)│ │ │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桃簡字第2051號、99年度壢簡字第│ │ │ 2328號簡易判決書 │ ├──┼───────────────────────────┤ │附表│①邱雪雯警詢(97少連偵73卷㈡第91至94頁) │ │一編│②劉穗儀警詢(97少連偵73卷㈥第73至74頁) │ │號84│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 │ │ 局大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國信託│ │ │ 客戶交易明細表6 紙(97少連偵73卷㈥第72、75至76頁) │ │ │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桃簡字第860 號簡易判決書 │ ├──┼───────────────────────────┤ │附表│①藍健鵬警詢(97少連偵73卷㈡第97至99頁) │ │一編│②余佩虹警詢(97少連偵73卷㈡第102至103頁) │ │號85│③陳美惠警詢(97少連偵73卷㈥第78至79頁) │ │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芬│ │ │ 園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華郵政自動│ │ │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97少連偵73卷㈥第77、80至81頁)│ │ │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917號簡易判決書 │ ├──┼───────────────────────────┤ │附表│①林致名警詢(97少連偵73卷㈡第104至107頁) │ │一編│②林珍猷警詢(97少連偵73卷㈥第83至85頁) │ │號86│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雄縣政府警察局岡山分│ │ │ 局橋頭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聯邦商業│ │ │ 銀行交易明細(97少連偵73卷㈥第82、86頁、本院卷㈠第16│ │ │ 1頁) │ ├──┼───────────────────────────┤ │附表│①林致名警詢(97少連偵73卷㈡第104至107頁) │ │一編│②蕭佳惠警詢(97少連偵73卷㈥第88至90頁) │ │號87│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社│ │ │ 頭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渣打銀行自動│ │ │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 紙(97少連偵73卷㈥第87、91、93至94│ │ │ 頁) │ │ │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桃簡字第979 號簡易判決書 │ ├──┼───────────────────────────┤ │附表│①林致名警詢(97少連偵73卷㈡第104至107頁) │ │一編│②曾冠傑警詢(97少連偵73卷㈥第98至99頁) │ │號89│③聯邦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1 紙(97少連偵73卷㈥第100頁) │ ├──┼───────────────────────────┤ │附表│①林致名警詢(97少連偵73卷㈡第104至107頁) │ │一編│②呂心宇警詢(97少連偵73卷㈥第104至107頁) │ │號90│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 │ │ 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聯邦銀行客戶交易明│ │ │ 細表3 紙(97少連偵73卷㈥第103 、108 、112頁) │ ├──┼───────────────────────────┤ │附表│①林致名警詢(97少連偵73卷㈡第104至107頁) │ │一編│②鍾炎龍警詢(97少連偵73卷㈥第116至118頁) │ │號91│③苗栗縣警察局通宵分局山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渣打銀行│ │ │ 、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共4 紙(97少連偵73卷㈥│ │ │ 第114 至115頁、97少連偵73卷㈦第76頁) │ │ │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桃簡字第979 號簡易判決書 │ ├──┼───────────────────────────┤ │附表│①曾逸塵警詢(97少連偵73卷㈡第110至115、126至127頁) │ │一編│②少年楊○甄警詢(97少連偵73卷㈥第120至121頁) │ │號92│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 │ │ 局建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一銀行│ │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97少連偵73卷㈥第119 、123 │ │ │ 至124 頁) │ │ │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681號簡易判決書 │ ├──┼───────────────────────────┤ │附表│①王祖倫警詢(97少連偵73卷㈡第129至131頁) │ │一編│ 偵訊(97少連偵73卷㈨第121至122頁) │ │號93│②葉靜樺警詢(97少連偵73卷㈥第126至127頁)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海│ │ │ 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華郵政自動│ │ │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97少連偵73卷㈥第125 、128 至12│ │ │ 9 頁) │ │ │④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039號判決書 │ ├──┼───────────────────────────┤ │附表│①王祖倫警詢(97少連偵73卷㈡第129至131頁) │ │一編│ 偵訊(97少連偵73卷㈨第121至122頁) │ │號94│②賴芊如警詢(97少連偵73卷㈥第132至134頁)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海│ │ │ 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華郵政自動│ │ │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 紙(97少連偵73卷㈥第131、135至136 │ │ │ 頁) │ │ │④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039號判決書 │ ├──┼───────────────────────────┤ │附表│①王祖倫警詢(97少連偵73卷㈡第129至131頁) │ │一編│ 偵訊(97少連偵73卷㈨第121至122頁) │ │號95│②楊雅婷警詢(97少連偵73卷㈥第138至140頁)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 │ 明細表3 紙(97少連偵73卷㈥第137 、141 頁) │ ├──┼───────────────────────────┤ │附表│①林杭武警詢(97少連偵73卷㈡第133至137頁) │ │一編│ 偵訊(97少連偵73卷㈨第128至130頁) │ │號96│②潘仕軒警詢(97少連偵73卷㈥第143至144頁)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台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 │ │ 交易明細表及中國信託客戶交易明細表共2 紙(97少連偵73│ │ │ 卷㈥第142 、145 頁) │ ├──┼───────────────────────────┤ │附表│①劉心慈警詢(97少連偵73卷㈡第140至142頁) │ │一編│②陳美如警詢(97少連偵73卷㈥第147至149頁) │ │號97│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國信託客戶交易明│ │ │ 細表6 紙(97少連偵73卷㈥第146、150頁) │ ├──┼───────────────────────────┤ │附表│①劉紘君警詢(97少連偵73卷㈡第146至149頁) │ │一編│ 偵訊(97少連偵73卷㈨第139至140頁) │ │號98│②陳曉春警詢(97少連偵73卷㈥第152頁)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 │ │ 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華│ │ │ 郵政、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共4 紙(97少連偵73│ │ │ 卷㈥第151 、153 至155 頁) │ ├──┼───────────────────────────┤ │附表│①劉紘君警詢(97少連偵73卷㈡第146至149頁) │ │一編│ 偵訊(97少連偵73卷㈨第139至140頁) │ │號99│②邵美雀警詢(97少連偵73卷㈥第157至158頁)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屏東縣警察局恆春分局建│ │ │ 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華郵政自動│ │ │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97少連偵73卷㈥第156 、159 至16│ │ │ 0 頁) │ ├──┼───────────────────────────┤ │附表│①劉紘君警詢(97少連偵73卷㈡第146至149頁) │ │一編│ 偵訊(97少連偵73卷㈨第139至140頁) │ │號10│②林燕鳳警詢(97少連偵73卷㈥第162至163頁) │ │0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 │ │ 局羅斯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華│ │ │ 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97少連偵73卷㈥第161 、│ │ │ 164 至165 頁) │ ├──┼───────────────────────────┤ │附表│①楊美英警詢(97少連偵73卷㈥第167至168頁) │ │一編│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 │號10│ 局西園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台新銀│ │1 │ 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8 紙(97少連偵73卷㈥第166 、16│ │ │ 9 至172 頁) │ │ │③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762號判決書 │ ├──┼───────────────────────────┤ │附表│①周惠英警詢(97少連偵73卷㈥第175至176頁) │ │一編│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警察局第五分│ │號10│ 局公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國信託│ │2 │ 客戶交易明細表5 紙(97少連偵73卷㈥第174 、177 至178 │ │ │ 頁) │ │ │③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762號判決書 │ ├──┼───────────────────────────┤ │附表│①黃芳萍警詢(本院卷㈠第168至169頁) │ │一編│②張貞怡警詢(97少連偵73卷㈥第194至195頁) │ │號10│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 │3 │ 局三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國信託│ │ │ 客戶交易明細表2 紙(97少連偵73卷㈥第192 至193 、196 │ │ │ 至197 頁) │ │ │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160號判決書 │ ├──┼───────────────────────────┤ │附表│①黃芳萍警詢(本院卷㈠第168至169頁) │ │一編│②黃詩芸警詢(97少連偵73卷㈥第199至201頁) │ │號10│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 │4 │ 局大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國信託│ │ │ 客戶交易明細表1 紙(97少連偵73卷㈥第198 、202 至203 │ │ │ 頁) │ │ │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160號判決書 │ ├──┼───────────────────────────┤ │附表│①黃芳萍警詢(本院卷㈠第168至169頁) │ │一編│②陳紫騫警詢(97少連偵73卷㈥第205至206頁) │ │號10│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警察局第二分│ │5 │ 局長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97少連偵│ │ │ 73卷㈥第204 、207 頁) │ │ │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160號判決書 │ ├──┼───────────────────────────┤ │附表│①蔡侑倫警詢(本院卷㈠第173頁) │ │一編│②李澄基警詢(97少連偵73卷㈥第209至211頁) │ │號10│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四│ │6 │ 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97少連偵73卷│ │ │ ㈥第208 、212 頁) │ │ │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壢簡字第2651號簡易判決書 │ ├──┼───────────────────────────┤ │附表│①蘇鈺嬿警詢(97少連偵73卷㈦第2至4頁) │ │一編│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 │號10│ 局公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 │7 │ 聯防機制通報單、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 紙(97│ │ │ 少連偵73卷㈦第1 、6 至7 、16頁) │ │ │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壢簡字第1532號簡易判決書 │ ├──┼───────────────────────────┤ │附表│①蘇淑懿警詢(97少連偵73卷㈦第9至10頁) │ │一編│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汐│ │號10│ 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 │8 │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 │ │ (97少連偵73卷㈦第8 、11、13、16頁) │ │ │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壢簡字第1532號簡易判決書 │ ├──┼───────────────────────────┤ │附表│①石淑閔警詢(97少連偵73卷㈦第19至20頁) │ │一編│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號10│ 示、詐騙電話斷話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9 │ 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97少連偵73卷㈦第16│ │ │ 、18、21至22頁) │ │ │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壢簡字第1532號簡易判決書 │ ├──┼───────────────────────────┤ │附表│①許雅雲警詢(97少連偵73卷㈦第24頁) │ │一編│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號11│ 報單、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97少連偵73卷│ │0 │ ㈦第16、23、25頁) │ │ │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壢簡字第1532號簡易判決書 │ ├──┼───────────────────────────┤ │附表│①游千儀警詢(97少連偵73卷㈦第27至28頁) │ │一編│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北│ │號11│ 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 │1 │ 機制通報單、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 紙(97少連│ │ │ 偵73卷㈦第16、26、29至30頁) │ │ │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壢簡字第1532號簡易判決書 │ ├──┼───────────────────────────┤ │附表│①張立鈴警詢(97少連偵73卷㈦第32至33頁) │ │一編│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 │號11│ 局同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 │2 │ 聯防機制通報單、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97│ │ │ 少連偵73卷㈦第16、31、34至35頁) │ │ │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壢簡字第1532號簡易判決書 │ ├──┼───────────────────────────┤ │附表│①陳昱沂警詢(97少連偵73卷㈦第37頁) │ │一編│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 │號11│ 局武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 │3 │ 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 │ 通報單、渣打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中華郵政自動櫃│ │ │ 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97少連偵73卷㈦第36、38至41頁、本│ │ │ 院卷㈠第203 至204 頁) │ │ │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壢簡字第1532號簡易判決書 │ ├──┼───────────────────────────┤ │附表│①廖憶娟警詢(97少連偵73卷㈦第43至44頁) │ │一編│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鶴│ │號11│ 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華郵政自動│ │4 │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97少連偵73卷㈦第42、45至46頁)│ │ │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豐簡字第463 號簡易判決書 │ ├──┼───────────────────────────┤ │附表│①楊銀屏警詢(97少連偵73卷㈦第48至49頁) │ │一編│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 │號11│ 局土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華郵政│ │5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 紙(97少連偵73卷㈦第47、50至52│ │ │ 頁) │ │ │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豐簡字第463 號簡易判決書 │ ├──┼───────────────────────────┤ │附表│①簡慈萱警詢(97少連偵73卷㈦第54至55頁) │ │一編│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犁│ │號11│ 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華郵政自動│ │6 │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 紙(97少連偵73卷㈦第53、56至57頁)│ │ │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豐簡字第463 號簡易判決書 │ ├──┼───────────────────────────┤ │附表│①劉宥沂警詢(97少連偵73卷㈦第78至79頁) │ │一編│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 │號11│ 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 │7 │ 交易明細表1 紙(97少連偵73卷㈦第77、80至81頁) │ │ │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876號判決書 │ ├──┼───────────────────────────┤ │附表│①顏稚秦警詢(97少連偵73卷㈦第83頁、本院卷㈠第205 至20│ │一編│ 6頁) │ │號11│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埤│ │8 │ 頭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 │ │ 報案三聯單、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97少連│ │ │ 偵73卷㈦第82、85至86頁、本院卷㈠第208頁) │ │ │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876號判決書 │ ├──┼───────────────────────────┤ │附表│①邱瀅潔警詢(97少連偵73卷㈦第88至89頁) │ │一編│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莒│ │號11│ 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台中銀行自動│ │9 │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97少連偵73卷㈦第87、90至91頁)│ │ │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876號判決書 │ ├──┼───────────────────────────┤ │附表│①范智傑警詢(97少連偵73卷㈦第93至94頁) │ │一編│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北富邦銀行自動櫃│ │號12│ 員機交易明細表2 紙(97少連偵73卷㈦第92、95頁) │ │0 │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士簡字第1279號簡易判決書 │ ├──┼───────────────────────────┤ │附表│①許信維警詢(97少連偵73卷㈦第97至98頁) │ │一編│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北富邦銀行自動櫃│ │號12│ 員機交易明細表2 紙(97少連偵73卷㈦第96、99頁) │ │1 │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士簡字第1279號簡易判決書 │ ├──┼───────────────────────────┤ │附表│①高麗瑩警詢(97少連偵73卷㈦第101至102頁) │ │一編│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 │號12│ 交易明細表2 紙(97少連偵73卷㈦第100 、103 頁) │ │2 │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士簡字第1279號簡易判決書 │ ├──┼───────────────────────────┤ │附表│①許慧美警詢(97少連偵73卷㈦第105至106頁) │ │一編│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號12│ 明細表2 紙(97少連偵73卷㈦第104 、107 頁) │ │3 │ │ ├──┼───────────────────────────┤ │附表│①陳淑惠警詢(97少連偵73卷㈦第111頁) │ │一編│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民│ │號12│ 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詐騙電話簡便格式表、受│ │4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台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表7 紙(97少連偵73卷㈦第110 、113 至116 頁) │ │ │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152號判決書 │ ├──┼───────────────────────────┤ │附表│①鄭雅容警詢(97少連偵73卷㈦第118至119頁) │ │一編│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 │號12│ 交易明細表2 紙(97少連偵73卷㈦第117 、120 頁) │ │5 │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448 號判決書 │ ├──┼───────────────────────────┤ │附表│①鄭瑟桃警詢(97少連偵73卷㈦第122至124頁) │ │一編│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第一銀行、中華郵政自動│ │號12│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共3 紙(97少連偵73卷㈦第121 、125 頁│ │6 │ ) │ │ │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448 號判決書 │ ├──┼───────────────────────────┤ │附表│①戴志偉警詢(97少連偵73卷㈦第128至129頁) │ │一編│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 │號12│ 交易明細表2 紙(97少連偵73卷㈦第127 、130 頁) │ │7 │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448 號判決書 │ ├──┼───────────────────────────┤ │附表│①王盈順警詢(97少連偵73卷㈦第132至133頁) │ │一編│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國信託客戶交易明│ │號12│ 細表、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共4 紙(97少連偵73│ │8 │ 卷㈦第131 、134 頁) │ │ │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448 號判決書 │ ├──┼───────────────────────────┤ │附表│①陳孟玉警詢(97少連偵73卷㈦第136至137頁) │ │一編│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 │號12│ 交易明細表1 紙(97少連偵73卷㈦第135 、138 頁) │ │9 │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97號判決書 │ ├──┼───────────────────────────┤ │附表│①蔡惠雅警詢(97少連偵73卷㈦第140至141頁) │ │一編│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號13│ 明細表2 紙(97少連偵73卷㈦第139 、142 頁) │ │0 │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97號判決書 │ ├──┼───────────────────────────┤ │附表│①李慧瑜警詢(97少連偵73卷㈦第144至146頁) │ │一編│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 │號13│ 交易明細表1 紙(97少連偵73卷㈦第143、147頁) │ │1 │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97號判決書 │ ├──┼───────────────────────────┤ │附表│①林芳竹警詢(97少連偵73卷㈦第151至152頁) │ │一編│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 │號13│ 交易明細表1 紙(97少連偵73卷㈦第148 至150、153頁) │ │2 │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97號判決書 │ ├──┼───────────────────────────┤ │附表│①李志忠警詢(97少連偵73卷㈦第156至157頁) │ │一編│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號13│ 明細表2 紙(97少連偵73卷㈦第155 、158 頁) │ │3 │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97號判決書 │ ├──┼───────────────────────────┤ │附表│①湯欣霈警詢(97少連偵73卷㈦第160至161頁) │ │一編│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號13│ 明細表1 紙(97少連偵73卷㈦第159 、163 頁) │ │4 │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442號判決書 │ ├──┼───────────────────────────┤ │附表│①林淑華警詢(97少連偵73卷㈦第165至166頁) │ │一編│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中國信託客戶交易明細表│ │號13│ 、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共5 紙(97少連偵73卷㈦│ │5 │ 第164 、167 至168 頁) │ │ │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442號判決書 │ ├──┼───────────────────────────┤ │附表│①黃麗警詢(97少連偵73卷㈦第170至172頁) │ │一編│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中國信託客戶交易明細表│ │號13│ 1 紙(97少連偵73卷㈦第169 、173 頁) │ │6 │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442號判決書 │ ├──┼───────────────────────────┤ │附表│①徐金李警詢(97少連偵73卷㈦第175至176頁) │ │一編│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號13│ 明細表2 紙(97少連偵73卷㈦第174 、177 頁 │ │7 │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101號判決書 │ ├──┼───────────────────────────┤ │附表│①黃美惠警詢(本院卷㈠第179至180頁) │ │一編│②蔡燕姍警詢(97少連偵73卷㈧第37至39頁) │ │號14│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縣警察局東勢分│ │3 │ 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華郵政│ │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 紙(97少連偵73卷㈧第36、40至41│ │ │ 頁) │ │ │④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40號判決書 │ ├──┼───────────────────────────┤ │附表│①黃美惠警詢(本院卷㈠第179至180頁) │ │一編│②洪秋蘋警詢(97少連偵73卷㈧第49至50頁) │ │號14│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頭│ │5 │ 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 │ │ 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 │ 單、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97少連偵73卷㈧│ │ │ 第47、51頁、本院卷㈠第211 頁背面至214 頁) │ │ │④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40號判決書 │ ├──┼───────────────────────────┤ │附表│①黃美惠警詢(本院卷㈠第179至180頁) │ │一編│②陳雅琪警詢(97少連偵73卷㈧第53至54頁) │ │號14│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6 │ 明細表1 紙(97少連偵73卷㈧第52、55頁) │ │ │④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40號判決書 │ ├──┼───────────────────────────┤ │附表│①黃美惠警詢(本院卷㈠第179至180頁) │ │一編│②李麗華警詢(97少連偵73卷㈧第57至58頁) │ │號14│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7 │ 明細表1 紙(97少連偵73卷㈧第56、59頁) │ │ │④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40號判決書、臺灣臺北地 │ │ │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少連偵字第17號不起訴處分書 │ ├──┼───────────────────────────┤ │附表│①黃美惠警詢(本院卷㈠第179至180頁) │ │一編│②許文清警詢(97少連偵73卷㈧第61至62頁) │ │號14│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8 │ 明細表1 紙(97少連偵73卷㈧第60、63頁) │ │ │④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40號判決書、臺灣臺北地 │ │ │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少連偵字第17號不起訴處分書 │ ├──┼───────────────────────────┤ │附表│①黃美惠警詢(本院卷㈠第179至180頁) │ │一編│②林雨萱警詢(97少連偵73卷㈧第65至66頁) │ │號14│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帳│ │9 │ 務類歷史資料交易明細(97少連偵73卷㈧第64頁、本院卷㈠│ │ │ 第237 頁) │ │ │④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40號判決書、臺灣臺北地 │ │ │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少連偵字第17號不起訴處分書 │ ├──┼───────────────────────────┤ │附表│①林品毅警詢(本院卷㈠第183至184頁) │ │一編│ 偵訊(97少連偵73卷㈨第158至159頁) │ │號15│②鐘素珍警詢(97少連偵73卷㈧第152至153頁) │ │0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縣警察局太平分局太│ │ │ 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一銀行自動│ │ │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97少連偵73卷㈧第150 至151 、15│ │ │ 4 、156 頁) │ ├──┼───────────────────────────┤ │附表│①林品毅警詢(本院卷㈠第183至184頁) │ │一編│ 偵訊(97少連偵73卷㈨第158至159頁) │ │號15│②李孟茹警詢(97少連偵73卷㈧第158至160頁) │ │1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 │ 明細表1 紙(97少連偵73卷㈧第157、161頁) │ ├──┼───────────────────────────┤ │附表│①林品毅警詢(本院卷㈠第183至184頁) │ │一編│ 偵訊(97少連偵73卷㈨第158至159頁) │ │號15│②黃俊仁警詢(97少連偵73卷㈧第164至165頁) │ │2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 │ 明細表1 紙(97少連偵73卷㈧第163、166頁) │ ├──┼───────────────────────────┤ │附表│①林竣慶警詢(本院卷㈠第187至189頁) │ │一編│②吳韻雪警詢(97少連偵73卷㈧第189 至190 頁、本院卷㈠第│ │號15│ 215 至216 頁) │ │3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 │ │ 局後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 │ │ 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中華郵政帳戶基本│ │ │ 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1 紙(97少連偵73卷㈧第188 、191 頁、本院卷㈠第218 至│ │ │ 219 、307至308頁) │ │ │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少年法庭97年度少調字第446 、580 、65│ │ │ 8 號裁定 │ ├──┼───────────────────────────┤ │附表│①郭宏德警詢(97少連偵73卷㈠第133至136頁) │ │二編│ 偵訊(97少連偵73卷㈨第13至14頁) │ │號1 │②本院97年度竹簡字第226號簡易判決書 │ │ │③郭宏德國民身分證影本(被告石慧傑扣案物影卷第12頁背面│ │ │ ) │ ├──┼───────────────────────────┤ │附表│①郭宏德警詢(97少連偵73卷㈠第133至136頁) │ │二編│ 偵訊(97少連偵73卷㈨第13至14頁) │ │號2 │②本院97年度竹簡字第226號簡易判決書 │ │ │③郭宏德國民身分證影本(被告石慧傑扣案物影卷第12頁背面│ │ │ ) │ ├──┼───────────────────────────┤ │附表│①郭宏德警詢(97少連偵73卷㈠第133至136頁) │ │二編│ 偵訊(97少連偵73卷㈨第13至14頁) │ │號3 │②本院97年度竹簡字第226號簡易判決書 │ │ │③郭宏德國民身分證影本(被告石慧傑扣案物影卷第12頁背面│ │ │ ) │ ├──┼───────────────────────────┤ │附表│①郭宏德警詢(97少連偵73卷㈠第133至136頁) │ │二編│ 偵訊(97少連偵73卷㈨第13至14頁) │ │號4 │②本院97年度竹簡字第226號簡易判決書 │ │ │③郭宏德國民身分證影本(被告石慧傑扣案物影卷第12頁背面│ │ │ ) │ ├──┼───────────────────────────┤ │附表│①郭宏德警詢(97少連偵73卷㈠第133至136頁) │ │二編│ 偵訊(97少連偵73卷㈨第13至14頁) │ │號5 │②本院97年度竹簡字第226號簡易判決書 │ │ │③郭宏德國民身分證影本(被告石慧傑扣案物影卷第12頁背面│ │ │ ) │ ├──┼───────────────────────────┤ │附表│①彭星運警詢(97少連偵73卷㈠第158至161頁) │ │二編│②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858號判決書 │ │號6 │③彭星運國民身分證影本(被告石慧傑扣案物影卷第17頁) │ ├──┼───────────────────────────┤ │附表│①陳國祥警詢(97少連偵73卷㈠第174至176頁) │ │二編│ 偵訊(97少連偵73卷㈨第33至34頁) │ │號8 │②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士簡字第759 號簡易判決書 │ │ │③陳國祥國民身分證影本(被告石慧傑扣案物影卷第24頁) │ ├──┼───────────────────────────┤ │附表│①黃靖雰警詢(97少連偵73卷㈠第190至192頁) │ │二編│ 偵訊(97少連偵73卷㈨第46至47頁) │ │號9 │②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885號判決書 │ │ │③黃靖雰國民身分證影本(被告石慧傑扣案物影卷第30頁) │ ├──┼───────────────────────────┤ │附表│①黃靖雰警詢(97少連偵73卷㈠第190至192頁) │ │二編│ 偵訊(97少連偵73卷㈨第46至47頁) │ │號10│②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885號判決書 │ │ │③黃靖雰國民身分證影本(被告石慧傑扣案物影卷第30頁) │ ├──┼───────────────────────────┤ │附表│①陳偉豐警詢(97少連偵73卷㈠第194至197頁) │ │二編│ 偵訊(97少連偵73卷㈨第53至54頁) │ │號11│②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93號刑事判決書 │ │ │③陳偉豐國民身分證影本(被告石慧傑扣案物影卷第31頁) │ ├──┼───────────────────────────┤ │附表│①陳偉豐警詢(97少連偵73卷㈠第194至197頁) │ │二編│ 偵訊(97少連偵73卷㈨第53至54頁) │ │號12│②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93號刑事判決書 │ │ │③陳偉豐國民身分證影本(被告石慧傑扣案物影卷第31頁) │ ├──┼───────────────────────────┤ │附表│①潘凱正警詢(97少連偵73卷㈡第1至3頁) │ │二編│ 偵訊(97少連偵73卷㈨第67至68頁) │ │號13│②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6958號簡易判決書 │ │ │③陳偉豐國民身分證影本(被告石慧傑扣案物影卷第31頁) │ ├──┼───────────────────────────┤ │附表│①潘凱正警詢(97少連偵73卷㈡第1至3頁) │ │二編│ 偵訊(97少連偵73卷㈨第67至68頁) │ │號14│②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6958號簡易判決書、98年度│ │ │ 易字第184 號判決書 │ ├──┼───────────────────────────┤ │附表│①杜文漢警詢(97少連偵73卷㈡第36至38頁) │ │二編│②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51號判決書 │ │號15│ │ ├──┼───────────────────────────┤ │附表│①吳梅鳳警詢(97少連偵73卷㈡第39至41頁) │ │二編│②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28號判決書 │ │號16│ │ ├──┼───────────────────────────┤ │附表│①曾逸塵警詢(97少連偵73卷㈡第110至115、126至127頁) │ │二編│②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681號簡易判決書 │ │號17│ │ ├──┼───────────────────────────┤ │附表│①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762號判決書 │ │二編│ │ │號19│ │ ├──┼───────────────────────────┤ │附表│①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762號判決書 │ │二編│ │ │號20│ │ ├──┼───────────────────────────┤ │附表│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160號判決書 │ │二編│ │ │號21│ │ ├──┼───────────────────────────┤ │附表│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豐簡字第463 號簡易判決書 │ │二編│②載有陳冠宇之相關年籍資料(被告石慧傑扣案物影卷第2 頁│ │號22│ 背面) │ ├──┼───────────────────────────┤ │附表│①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448號判決書 │ │二編│②李思穎國民身分證影本(被告石慧傑扣案物影卷第57頁) │ │號23│ │ ├──┼───────────────────────────┤ │附表│①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97 號判決書 │ │二編│②林士棟國民身分證影本(被告石慧傑扣案物影卷第13頁) │ │號24│ │ ├──┼───────────────────────────┤ │附表│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442號判決書 │ │二編│②許家誠國民身分證影本(被告石慧傑扣案物影卷第11頁背面│ │號25│ ) │ ├──┼───────────────────────────┤ │附表│①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101號判決書 │ │二編│②梁美娟國民身分證影本(被告石慧傑扣案物影卷第20頁) │ │號26│ │ ├──┼───────────────────────────┤ │附表│①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8778號簡易判決書 │ │二編│②張彥翔國民身分證影本(被告石慧傑扣案物影卷第32頁) │ │號27│ │ ├──┼───────────────────────────┤ │附表│①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8778號簡易判決書 │ │二編│②張彥翔國民身分證影本(被告石慧傑扣案物影卷第32頁) │ │號28│ │ ├──┼───────────────────────────┤ │附表│①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5521號簡易判決書 │ │二編│②蕭閔升國民身分證、健保卡影本(被告石慧傑扣案物影卷第│ │號29│ 38頁) │ ├──┼───────────────────────────┤ │附表│①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5521號簡易判決書 │ │二編│②蕭閔升國民身分證、健保卡影本(被告石慧傑扣案物影卷第│ │號30│ 38頁) │ ├──┼───────────────────────────┤ │附表│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582號簡易判決書 │ │二編│②榮明南國民身分證、健保卡影本(被告石慧傑扣案物影卷第│ │號31│ 48頁) │ ├──┼───────────────────────────┤ │附表│①葉孝陽警詢(97少連偵73卷㈢第9至11頁) │ │二編│②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4197號簡易判決書 │ │號32│③葉孝陽國民身分證、機車駕駛執照影本(被告石慧傑扣案物│ │ │ 影卷第49頁) │ ├──┼───────────────────────────┤ │附表│①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壢簡字第3135號簡易判決書 │ │二編│②林義明國民身分證影本(被告石慧傑扣案物影卷第55頁) │ │號33│ │ ├──┼───────────────────────────┤ │附表│①黃玉豐警詢(97少連偵73卷㈧第98至99頁) │ │二編│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號34│ 、渣打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97少連偵73卷㈧第│ │ │ 97、100至101頁) │ │ │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壢簡字第304 號簡易判決書 │ │ │④林庚賢國民身分證影本(被告石慧傑扣案物影卷第10頁背面│ │ │ ) │ ├──┼───────────────────────────┤ │附表│①吳賜波警詢(97少連偵73卷㈧第103至104頁) │ │二編│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 │號35│ 山分局大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一│ │ │ 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 紙(97少連偵73卷㈧第102 、│ │ │ 105 、107 頁) │ │ │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壢簡字第304 號簡易判決書 │ │ │④林庚賢國民身分證影本(被告石慧傑扣案物影卷第10頁背面│ │ │ ) │ ├──┼───────────────────────────┤ │附表│①劉品燕警詢(97少連偵73卷㈥第180至181頁) │ │二編│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犁│ │號36│ 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華郵政自動│ │ │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97少連偵73卷㈥第179 、182至183│ │ │ 頁) │ │ │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桃簡字第1996號簡易判決書、臺灣│ │ │ 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少連偵字第73號不起訴處│ │ │ 分書 │ │ │④林鴻奇國民身分證影本(被告石慧傑扣案物影卷第16頁背面│ │ │ ) │ ├──┼───────────────────────────┤ │附表│①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桃簡字第1996號簡易判決書 │ │二編│②林鴻奇國民身分證影本(被告石慧傑扣案物影卷第16頁背面│ │號37│ ) │ ├──┼───────────────────────────┤ │附表│①曾明雄警詢(97少連偵73卷㈥第185頁) │ │二編│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 │號38│ 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詐騙電話斷話簡便格式表、郵政│ │ │ 國內匯款執據1 紙(97少連偵73卷㈥第184 、186 、188 頁│ │ │ ) │ │ │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簡字第795 號簡易判決書 │ ├──┼───────────────────────────┤ │附表│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緝字第210號判決書 │ │二編│②涂錦文國民身分證影本(被告石慧傑扣案物影卷第19頁) │ │號39│ │ ├──┼───────────────────────────┤ │附表│①廖寶桂警詢(97少連偵73卷㈧第179頁) │ │二編│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97少連偵73卷㈧第178 頁│ │號41│ ) │ │ │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3913號簡易判決書 │ │ │④林佳慧國民身分證影本(被告石慧傑扣案物影卷第20頁背面│ │ │ ) │ ├──┼───────────────────────────┤ │附表│①鍾詠翎警詢(97少連偵73卷㈧第181至182頁) │ │二編│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 │號42│ 交易明細表2 紙(97少連偵73卷㈧第180 、183 頁) │ │ │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3913號簡易判決書 │ │ │④林佳慧國民身分證影本(被告石慧傑扣案物影卷第20頁背面│ │ │ ) │ ├──┼───────────────────────────┤ │附表│①林耀東警詢(97少連偵73卷㈦第198至199頁) │ │二編│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中國信託客戶交易明細表│ │號43│ 2 紙(97少連偵73卷㈦第197 、200頁) │ │ │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88 號簡易判決書 │ │ │④鍾子堂國民身分證影本(被告石慧傑扣案物影卷第21頁背面│ │ │ ) │ ├──┼───────────────────────────┤ │附表│①鍾子堂偵訊(本院卷㈠第314至315頁) │ │二編│②李沂珍警詢(97少連偵73卷㈦第181至182頁) │ │號44│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嘉義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八│ │ │ 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合作金庫銀行│ │ │ 交易明細表(97少連偵73卷㈦第180 、184 頁、本院卷㈠第│ │ │ 323至324頁) │ │ │④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88 號簡易判決書 │ │ │⑤鍾子堂國民身分證影本(被告石慧傑扣案物影卷第21頁背面│ │ │ ) │ ├──┼───────────────────────────┤ │附表│①鍾子堂偵訊(本院卷㈠第314至315頁) │ │二編│②黃盈榛警詢(97少連偵73卷㈦第186至187頁) │ │號45│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合作金庫銀行交易明細表│ │ │ 、中華郵政、渣打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共3 紙(97少│ │ │ 連偵73卷㈦第185 、188 頁、本院卷㈠第323至324頁) │ │ │④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88 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99年度桃簡字第2051號、99年度壢簡字第2328號簡易判決書│ │ │⑤鍾子堂國民身分證影本(被告石慧傑扣案物影卷第21頁背面│ │ │ ) │ │ │⑥江明憲(原名吳尉成)國民身分證影本(被告石慧傑扣案物│ │ │ 影卷第10頁背面) │ ├──┼───────────────────────────┤ │附表│①鍾子堂偵訊(本院卷㈠第314至315頁) │ │二編│②章蘭如警詢(97少連偵73卷㈦第190至191頁) │ │號46│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合作金庫銀行交易明細表│ │ │ 、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97少連偵73卷㈦第│ │ │ 189 、192 頁、本院卷㈠第323至324) │ │ │④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88 號簡易判決書 │ │ │⑤鍾子堂國民身分證影本(被告石慧傑扣案物影卷第21頁背面│ │ │ ) │ ├──┼───────────────────────────┤ │附表│①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88 號簡易判決書 │ │二編│②鍾子堂國民身分證影本(被告石慧傑扣案物影卷第21頁背面│ │號47│ ) │ ├──┼───────────────────────────┤ │附表│①魏筱珍警詢(97少連偵73卷㈦第194至195頁) │ │二編│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第一商業銀行開戶資料、│ │號48│ 存款明細分類帳、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 紙(97│ │ │ 少連偵73卷㈦第193、196頁、本院卷㈠第285至286頁) │ │ │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88 號簡易判決書 │ │ │④鍾子堂國民身分證影本(被告石慧傑扣案物影卷第21頁背面│ │ │ ) │ ├──┼───────────────────────────┤ │附表│①羅雅瀞警詢(97少連偵73卷㈦第202至204頁) │ │二編│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97少連偵73卷㈦第201 頁│ │號49│ ) │ │ │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88 號簡易判決書、臺灣板│ │ │ 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30536 號不起訴處分│ │ │ 書 │ │ │④鍾子堂國民身分證影本(被告石慧傑扣案物影卷第21頁背面│ │ │ ) │ ├──┼───────────────────────────┤ │附表│①白佳靈警詢(97少連偵73卷㈧第69至70頁) │ │二編│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灣銀行客戶往來明細查│ │號50│ 詢單(97少連偵73卷㈧第67至68、71頁) │ │ │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5490號簡易判決書 │ │ │④廖宏基國民身分證影本(被告石慧傑扣案物影卷第22頁) │ ├──┼───────────────────────────┤ │附表│①吳雅玲警詢(97少連偵73卷㈦第59至61頁) │ │二編│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下│ │號51│ 公館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華郵政自│ │ │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97少連偵73卷㈦第58、62至63頁│ │ │ ) │ ├──┼───────────────────────────┤ │附表│①蔡家惠警詢(97少連偵73卷㈦第206至209頁) │ │二編│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中華郵政帳戶基本資料、│ │號54│ 郵政存簿儲金每日活動戶存提詳情表、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 │ │ 交易明細表1 紙(97少連偵73卷㈦第205 、210 頁、本院卷│ │ │ ㈠第326至327頁) │ │ │③賴員生國民身分證影本(被告石慧傑扣案物影卷第34頁) │ ├──┼───────────────────────────┤ │附表│①少年謝○謙警詢(97少連偵73卷㈧第73至74頁) │ │二編│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 │號55│ 局南投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國泰世華│ │ │ 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歷史資料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自動│ │ │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97少連偵73卷㈧第72、75至76頁、│ │ │ 本院卷㈠第329至332頁) │ │ │③蕭振聲國民身分證影本(被告石慧傑扣案物影卷第19頁) │ ├──┼───────────────────────────┤ │附表│①林慧娟警詢(97少連偵73卷㈧第78至80頁) │ │二編│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聯邦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 │號56│ 3 紙(97少連偵73卷㈧第77、81頁) │ │ │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4934號簡易判決書 │ │ │④蕭振聲國民身分證影本(被告石慧傑扣案物影卷第19頁) │ ├──┼───────────────────────────┤ │附表│①林家蓁警詢(97少連偵73卷㈧第84至85頁) │ │二編│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 │號57│ 局樹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聯邦銀行│ │ │ 客戶交易明細表2 紙(97少連偵73卷㈧第82至83、86至88頁│ │ │ ) │ │ │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4934號簡易判決書 │ │ │④蕭振聲國民身分證影本(被告石慧傑扣案物影卷第19頁) │ ├──┼───────────────────────────┤ │附表│①李惠如警詢(97少連偵73卷㈧第90至91頁) │ │二編│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聯邦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 │號58│ 1 紙(97少連偵73卷㈧第89、92頁) │ │ │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4934號簡易判決書 │ │ │④蕭振聲國民身分證影本(被告石慧傑扣案物影卷第19頁) │ ├──┼───────────────────────────┤ │附表│①丘宇彤警詢(97少連偵73卷㈧第94至95頁) │ │二編│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號59│ 明細表1 紙(97少連偵73卷㈧第93、96頁) │ │ │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4934號簡易判決書 │ │ │④蕭振聲國民身分證影本(被告石慧傑扣案物影卷第19頁) │ ├──┼───────────────────────────┤ │附表│①林雪女警詢(97少連偵73卷㈧第115 至117 頁) │ │二編│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斗│ │號61│ 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第一銀行自動│ │ │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4 紙(97少連偵73卷㈧第114 、118 至11│ │ │ 9 頁) │ │ │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桃簡字第2051號、99年度壢簡字第│ │ │ 2328號簡易判決書 │ │ │④江明憲(原名吳尉成)國民身分證影本(被告石慧傑扣案物│ │ │ 影卷第10頁背面) │ ├──┼───────────────────────────┤ │附表│①徐嘉蔚警詢(97少連偵73卷㈧第121至122頁) │ │二編│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97少連偵73卷㈧第12│ │號62│ 0頁) │ │ │③林健義所有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1 本 │ ├──┼───────────────────────────┤ │附表│①孫瑈香警詢(97少連偵73卷㈧第124至125頁) │ │二編│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員│ │號63│ 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97少連偵73卷│ │ │ ㈧第123 、126 頁) │ │ │③林健義所有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1 本 │ ├──┼───────────────────────────┤ │附表│①謝明穎警詢(97少連偵73卷㈧第128至129頁) │ │二編│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號64│ 明細表1 紙(97少連偵73卷㈧第127 、130 頁) │ │ │③林健義所有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1 本 │ ├──┼───────────────────────────┤ │附表│①彭淑惠警詢(97少連偵73卷㈧第134至135頁) │ │二編│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號65│ 明細表1 紙(97少連偵73卷㈧第133 、136 頁) │ │ │③林健義所有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1 本 │ ├──┼───────────────────────────┤ │附表│①賴明楷警詢(97少連偵73卷㈧第138至139頁) │ │二編│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97少連偵73卷㈧第137 頁│ │號66│ ) │ │ │③林健義所有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1 本 │ ├──┼───────────────────────────┤ │附表│①蔣美珍警詢(97少連偵73卷㈧第141至142頁) │ │二編│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帳戶存簿明細(97少連偵│ │號67│ 73卷㈧第140、143頁) │ │ │③林健義所有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1 本 │ ├──┼───────────────────────────┤ │附表│①黃嘉和警詢(97少連偵73卷㈧第145至147頁) │ │二編│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南市警察局第四分局華│ │號68│ 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華郵政自動│ │ │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97少連偵73卷㈧第144 、148 至14│ │ │ 9 頁) │ │ │③林健義所有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1 本 │ ├──┼───────────────────────────┤ │附表│①謝美妃警詢(97少連偵73卷㈧第168至169頁) │ │二編│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湖│ │號69│ 口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97少連偵73卷│ │ │ ㈧第167 、170 頁) │ │ │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壢簡字第276 號簡易判決書 │ ├──┼───────────────────────────┤ │附表│①張朝東偵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他字第5095號│ │三編│ 卷第7 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他│ │號1 │ 字第4249號卷第13至14頁) │ │ │ 審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476號卷第10│ │ │ 1至102頁) │ │ │②趙秀月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8008號│ │ │ 第6至8頁)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湖│ │ │ 內分局一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 │ │ 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客戶歷史交易│ │ │ 清單、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臺灣臺北地方│ │ │ 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8008號卷第21、39、43、45至46、│ │ │ 49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476號卷第76頁) │ │ │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476號判決書 │ ├──┼───────────────────────────┤ │附表│①張朝東偵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他字第5095號│ │三編│ 卷第7 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他│ │號2 │ 字第4249號卷第13至14頁) │ │ │ 審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476號卷第10│ │ │ 1至102頁) │ │ │②林信慕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476號卷第35│ │ │ 至36頁)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 │ │ 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客戶歷│ │ │ 史交易清單、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臺灣臺│ │ │ 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476號卷第40、43至46、76頁) │ │ │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476號判決書 │ ├──┼───────────────────────────┤ │附表│①張朝東偵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他字第5095號│ │三編│ 卷第7 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他│ │號3 │ 字第4249號卷第13至14頁) │ │ │ 審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476號卷第10│ │ │ 1至102頁) │ │ │②劉鈞蓉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476號卷第37│ │ │ 至38頁) │ │ │③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南勢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 │ 、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97年度易字第1476號卷第48至50、76頁) │ │ │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476號判決書 │ ├──┼───────────────────────────┤ │附表│①張朝東偵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他字第5095號│ │三編│ 卷第7 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他│ │號4 │ 字第4249號卷第13至14頁) │ │ │ 審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476號卷第10│ │ │ 1至102頁) │ │ │②廖汶娟警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5914號│ │ │ 卷第6至7頁)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 │ │ 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客戶歷│ │ │ 史交易清單、中華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臺灣臺│ │ │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5914號卷第41至43、46至47│ │ │ 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476號卷第76頁) │ │ │④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476號判決書 │ ├──┼───────────────────────────┤ │事實│①林才鈺偵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8791號│ │欄二│ 卷第15至16頁) │ │、(│②盧碧珠警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409號│ │四)│ 卷第3至5頁) │ │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 │ │ 局頭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 │ │ 案件紀錄表、台中商業銀行無摺存款存入通知聯、交易明細│ │ │ 資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409號卷第11│ │ │ 至15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8791號卷第│ │ │ 41頁) │ ├──┼───────────────────────────┤ │事實│①陳嘉昀警詢(97年度偵字第547 號卷㈠第153至156頁) │ │欄二│ 偵訊(97年度偵字第547 號卷㈠第174至176頁) │ │、(│ 審理(本院卷㈡第68至71頁) │ │五)│②石慧傑警詢(97年度偵字第547 號卷㈠第95至98頁) │ │ │ 偵訊(97年度偵字第547 號卷㈠第104至108頁) │ │ │③李雅嵐警詢(97年度偵字第547 號卷㈠第84至87頁) │ │ │ 偵訊(97年度偵字第547 號卷㈠第91至93頁) │ │ │ 審理(本院卷㈡第71至76頁) │ │ │④通訊監察譯文(97年度偵字第547 號卷㈠第88至89頁) │ └──┴───────────────────────────┘ 附表五 ┌──┬───────────────────────────┐ │犯罪│主文及宣告刑 │ │事實│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1 │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2 │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3 │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4 │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5 │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6 │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7 │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8 │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9 │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10│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11│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12│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13│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14│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15│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16│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17│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18│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19│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20│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21│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22│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23│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24│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25│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26│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27│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28│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29│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30│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31│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32│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33│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34│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35│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36│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37│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38│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40│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41│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42│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43│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44│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45│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46│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47│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48│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49│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50│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51│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52│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53│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54│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55│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56│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57│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58│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59│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60│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61│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62│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63│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64│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65│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66│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67│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 │一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68│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扣案如附表│ │ │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 │ │如附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69│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70│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71│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72│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73│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少年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一編│,扣案如附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74│石慧傑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少年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扣案如附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少年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 │ │刑伍月,扣案如附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75│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76│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77│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78│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79│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80│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81│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82│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83│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84│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85│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86│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87│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89│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90│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91│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少年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一編│,扣案如附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92│石慧傑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少年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扣案如附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少年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 │ │刑伍月,扣案如附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93│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94│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95│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96│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97│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98│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99│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10│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0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10│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1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10│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2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10│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3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10│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4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10│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5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10│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6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10│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7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10│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8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10│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9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11│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0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11│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1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11│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2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11│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3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11│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4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11│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5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11│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6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11│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7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11│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8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11│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9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12│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0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12│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1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12│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2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12│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3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12│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4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12│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5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12│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6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12│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7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12│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8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12│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9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13│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0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13│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1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13│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2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13│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3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13│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4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13│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5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13│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6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13│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7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14│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3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14│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5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14│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6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14│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7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14│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8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14│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9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15│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0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15│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1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15│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2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一編│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15│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3 │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 │表六、七、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二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1 │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二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2 │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二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3 │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二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4 │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二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5 │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二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6 │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二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8 │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二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9 │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二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10│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二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11│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二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12│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二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13│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二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14│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二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15│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二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16│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二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17│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二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19│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二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20│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二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21│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二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22│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二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23│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二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24│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二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25│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二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26│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二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27│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二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28│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二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29│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二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30│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二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31│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二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32│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二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33│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二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34│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二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35│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二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36│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二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37│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二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38│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二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39│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二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41│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二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42│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二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43│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二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44│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二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45│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二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46│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二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47│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二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48│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二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49│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二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50│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二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51│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二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54│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少年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二編│,扣案如附表六、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55│石慧傑成年人共同故意對少年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扣案如附表六、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二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56│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二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57│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二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58│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二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59│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二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61│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二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62│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二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63│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二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64│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二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65│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二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66│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二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67│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二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68│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陳嘉昀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二編│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69│石慧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月,扣案如附表六、│ │ │七所示之物,沒收之。 │ ├──┼───────────────────────────┤ │附表│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三編│表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1 │ │ ├──┼───────────────────────────┤ │附表│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三編│表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2 │ │ ├──┼───────────────────────────┤ │附表│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三編│表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3 │ │ ├──┼───────────────────────────┤ │附表│林信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 │三編│表八所示之物,沒收之。 │ │號4 │ │ └──┴───────────────────────────┘ 附表六(被告陳嘉昀) ┌──┬───────────────────────────┐ │編號│扣押物品 │ ├──┼───────────────────────────┤ │1 │門號0000000000號NOKIA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 ├──┼───────────────────────────┤ │2 │門號0000000000號NOKIA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 ├──┼───────────────────────────┤ │3 │NOKIA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 │ ├──┼───────────────────────────┤ │4 │黑色筆記簿壹本 │ ├──┼───────────────────────────┤ │5 │計算紙壹本 │ ├──┼───────────────────────────┤ │6 │電話記事簿壹本 │ ├──┼───────────────────────────┤ │7 │電話記紙壹張 │ └──┴───────────────────────────┘ 附表六之一 ┌──┬───────────────────────────┐ │編號│扣押物品 │ ├──┼───────────────────────────┤ │1 │徐志坤電信費帳單壹張 │ └──┴───────────────────────────┘ 附表七(被告石慧傑) ┌──┬───────────────────────────┐ │編號│扣押物品 │ ├──┼───────────────────────────┤ │1 │筆記簿壹本 │ ├──┼───────────────────────────┤ │2 │人頭帳戶資料簿壹本 │ ├──┼───────────────────────────┤ │3 │GPLUS廠牌銀色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 │ └──┴───────────────────────────┘ 附表七之一 ┌──┬───────────────────────────┐ │編號│扣押物品 │ ├──┼───────────────────────────┤ │1 │金融卡柒張 │ ├──┼───────────────────────────┤ │2 │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拾壹本 │ ├──┼───────────────────────────┤ │3 │商業本票壹本 │ ├──┼───────────────────────────┤ │4 │刷卡換現金帳簿壹本 │ ├──┼───────────────────────────┤ │5 │行動電話拾壹支(含SIM 卡拾壹張) │ ├──┼───────────────────────────┤ │6 │吸食器壹組 │ └──┴───────────────────────────┘ 附表八(被告林信強) ┌──┬───────────────────────────┐ │編號│扣押物品 │ ├──┼───────────────────────────┤ │1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 │ └──┴───────────────────────────┘ 附表八之一 ┌──┬───────────────────────────┐ │編號│扣押物品 │ ├──┼───────────────────────────┤ │1 │金融機構帳戶存摺伍本 │ ├──┼───────────────────────────┤ │2 │金融卡叁張 │ ├──┼───────────────────────────┤ │3 │SIM 卡柒張 │ ├──┼───────────────────────────┤ │4 │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 │ ├──┼───────────────────────────┤ │5 │吸食器壹組 │ ├──┼───────────────────────────┤ │6 │分裝袋壹包 │ ├──┼───────────────────────────┤ │7 │電子磅秤壹台 │ ├──┼───────────────────────────┤ │8 │名片夾壹本 │ ├──┼───────────────────────────┤ │9 │記事簿貳本 │ ├──┼───────────────────────────┤ │10 │電話冊壹本 │ ├──┼───────────────────────────┤ │11 │電話申請單雜物壹盒 │ └──┴───────────────────────────┘ 附表九 ┌──┬───────────────────────────┐ │編號│扣押物品 │ ├──┼───────────────────────────┤ │1 │筆記本貳本(胡廣源) │ ├──┼───────────────────────────┤ │2 │門號0000000000號NOKIA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 │ │(李雅嵐) │ ├──┼───────────────────────────┤ │3 │門號0000000000號NOKIA 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 │ │(李雅嵐) │ ├──┼───────────────────────────┤ │4 │帳戶紙張叁張(李雅嵐) │ ├──┼───────────────────────────┤ │5 │電話簿壹本(蔡迪瑋) │ ├──┼───────────────────────────┤ │6 │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蔡迪瑋) │ ├──┼───────────────────────────┤ │7 │ANYCALL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蔡迪瑋) │ ├──┼───────────────────────────┤ │8 │DAEWOO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壹支(含SIM 卡壹張)(蔡迪瑋) │ ├──┼───────────────────────────┤ │9 │桌曆貳本(蔡迪瑋) │ ├──┼───────────────────────────┤ │10 │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柒本(蔡迪瑋) │ ├──┼───────────────────────────┤ │11 │金融卡柒張(蔡迪瑋) │ ├──┼───────────────────────────┤ │12 │邱盈村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壹張(蔡迪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