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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鍾信行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號4樓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39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更正如下:(一)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關於「高洪秀香」之記載均更正為「甲○○○」。(二)犯罪事實欄中第1 項第8 行後段起應更正為「於96年7 月8 日致電乙○○」。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條、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1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適用法條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字第3916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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