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士簡字第114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於民國97年9月1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上述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陳介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士林簡易庭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士簡字第1149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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