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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775號

贓物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鍾信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士簡字第775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現因另案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97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搬運贓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並增載前科如下:被告於民國88年間曾犯竊盜罪及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分別以88年易字第194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89年度板簡字第618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於90年11月10日接續執行完畢。復於民國91年、93年間因違反強盜罪、竊盜罪,分別經台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訴字第6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年4 月、91年度上易字第333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台灣台東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 年,應接續執行至99年2 月22日期滿,惟被告於98年1 月10日假釋出獄,於假釋期內再犯本罪,爰依法審酌量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49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775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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