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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699號

誣告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鄭勤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士簡字第699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丁○○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6648號、第7531號、第96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丁○○、甲○○共同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甲○○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更正並增補被告之前科:(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犯罪事實欄第一項第5 行「已於民國97年12月14日交付予丙○○、乙○○週轉」,應更正為「已於民國97年12月14日交付予丙○○、97年12月15日交付予乙○○週轉」(二)被告甲○○於民國88年間曾犯詐欺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56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緩刑3 年。

(三)被告丁○○前科累累,於民國81年、83年、89年間多次違反偽造有價證券罪、詐欺罪,均經法院判刑確定。復於民國93年、94年間犯誣告罪及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依次經本院以93年度士簡字第109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94年度士簡字第323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 月;95年度士易字第14 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均確定在案,嗣於93年12月22 日 易科罰金、95年4 月3 日易科罰金、95年8 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竟不知悛改,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爰依法加重其刑。

貳、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71 條第1 項、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適用法條刑 法第171條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 恩 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699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誣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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