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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904號

違反毒品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904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17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伍貳捌公克)及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 449條第 1項前段及第 3項、第 450條第 1項、第 454條第 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第18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 款及第3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904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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