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90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904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17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伍貳捌公克)及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 449條第 1項前段及第 3項、第 450條第 1項、第 454條第 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第18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 款及第3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