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99年度士交簡字第758 號)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壹、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貳、本件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核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以合議裁定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士林簡易庭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99年度士交簡字第758 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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