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74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740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050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傷害罪,處拘役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應適用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更正: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中犯罪事實欄第一項第11行後段「乙○○於99年7月5 日凌晨5 時許」,應更正為「乙○○於99年7 月7 日凌晨5 時許」,此有警詢筆錄及偵查筆錄在卷可稽。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及第3 項、第454 條,刑法第277 條第1 項、第305 條、第41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