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45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458號
- 聲請人
- 賴宣妤
- 相對人
- 玉川溫泉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柏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叁佰陸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 項定有明文。復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同法第91條亦有明文。是以,法院原得於訴訟費用之裁判時一併確定其費用額,亦得於裁判有執行力後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非待當事人之聲請始得為之,準此,法院於當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時,自不受聲請人所主張範圍之拘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2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本件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等事件,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1233號、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上字第1015號、臺灣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1987號、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上更㈠字第104 號判決確定在案。而聲請人起訴時,原係由本院99年度士簡字第740 號簡易事件受理,嗣經本院囑託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辦理測量,並委由萬泰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價,進而確定訴訟標的價額逾新臺幣50萬元,再改依通常訴訟程序進行。因此,聲請人於上開簡易事件中所預納之地政測量費、鑑定費用當屬因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而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又聲請人漏未就地政測量費之部分為請求,揆諸上開實務見解,本院亦得依調卷審查後之結果,將該部分列入計算,不受聲請人所主張範圍之拘束。
四、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計算書:105年度司聲字第1號 ┌───┬─────────┬────────────┬────────┐│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地政測量費 │ 7,700元 │聲請人預納。 │ │ ├─────────┼────────────┼────────┤│ 一 │鑑定費用 │ 4,000元 │聲請人預納。 ││ ├─────────┼────────────┼────────┤│ │裁判費用 │ 55,252元 │聲請人預納。 │├───┼─────────┼────────────┼────────┤│ 二 │裁判費用 │ 81,393元 │聲請人預納。 │├───┼─────────┼────────────┼────────┤│ 三 │裁判費用 │ 81,393元 │聲請人預納。 │├───┴─────────┼────────────┼────────┤│ 總 計 │ 229,738元 │ │├─────────────┴────────────┴────────┤│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99年度訴字第1233號:訴訟費用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 ││ 1.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為5,473,600元。 ││ 2.第一審已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 ││ 聲請人僅就訴訟標的5,373,600 元部分上訴,故100,000 元部分之裁判費用││ 1, 009元【計算式:55,252×(100,000/5,473,600 )=1,009 】已先行確││ 定,該部分裁判費用由聲請人預納並負擔,故不予列計。 ││㈡102 年度上更㈠字第104 號:第一審(已確定部分除外)、第二審訴訟費用及││ 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均由兩造各負擔二分之一。 ││ 1.第一審未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 ││ ⑴裁判費用:54,243元【計算式:55,252×( 5,373,600/5,473,600)=54,2││ 43 】。 ││ ⑵其他費用:11,700元(計算式:7,700+4,000=11,700)。 ││ ⑶合計:65,943元 ││ 2.第二審、第三審訴訟費用: ││ 162,786元(計算式:81,393+81,393=162,786)。 ││㈢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數額: ││ (65,943元+162,786元)/2=114,36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