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救字第1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救字第10號
- 聲請人
- 徐桂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海玲(原名林金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0 年度士小字第1607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林海玲(原名林金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95至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一件及同局財產歸屬資料表一件,以證明其最近五年均無所得,亦無其他財產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