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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救字第3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劉育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救字第31號

聲請人
徐桂峰
相對人
林海玲

      徐士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民國95年起迄今均無薪資收入,名下一無財產,原本於臺北市私立大同老人養護所擔任照顧服務員,該所因相對人惡意檢舉而停業,聲請人僅能依賴殘障生活津貼過活,且聲請人領有身心殘障手冊,又年事已高,尋找工作不易,現生活陷入困境無以為繼,實無力負擔本件訴訟費用,爰提出聲請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救字第3 號、101 年度北小救字第14號、101 年度北簡救字第20號、99年度救字第203 號、本院101 年度救字第127號、100 年度士救字第10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救字第75號裁定、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95年至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身心障礙手冊等為佐,並經本院調取本院103 年度士簡調字第874 號損害賠償事件案卷核閱無訛,而依聲請人起訴所為之主張,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上開主張,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救字第31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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