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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救字第75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闕銘富許瑞助劉穎怡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間低收入戶事件(99年度訴字第2088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及第10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低收入戶事件,向鈞院同時遞狀起訴並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惟聲請人原領有民國99年度臺北市低收入戶卡,且領有中度精障之身心障礙手冊,現為臺北市私立大同老人養護所之義工,未領有任何工作薪資,食宿均由該養護所提供,名下亦無任何財產,顯無資力繳交裁判費,依首揭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有中度精神障礙,且名下並無財產,98年度亦無工作所得等情,業據其提出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以為釋明,堪認其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所提本院99年度訴字第2088號訴訟,復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相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闕 銘 富

    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劉 穎 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 可 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救字第75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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