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聲字第1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聲字第14號
- 抗告人
- 錦龍印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錦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沈孟秋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2 月1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聲字第14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沈孟秋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2 月1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