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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聲字第14號

聲請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黃國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聲字第14號

抗告人
錦龍印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沈孟秋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2 月1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雅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聲字第14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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