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小字第112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小字第1128號
- 即被告
- 徐士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私立大同老人養護所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可得利益為新臺幣11,9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2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