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小字第76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小字第76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盧永財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祥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0年8 月4 日寄存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