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117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字第117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教賢
- 訴訟代理人
- 黃漢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運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3 月5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