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0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203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陳介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203號

原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蘇義欽
被告
吳玉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於民國100 年4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柒萬肆仟參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肆拾陸萬貳仟參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89年7 月18日與原告簽訂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 & MARY 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被告未依約履行付款義務,迄至98年6 月22日止,尚積欠新台幣(下同)47萬4,353 元,其中包含本金46萬2,315 元及自98年6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 計算之利息。依雙方約定條款,被告未依約繳納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為此,依契約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1 份、交易紀錄一覽表1 份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具體的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介源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 段2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203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