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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勞簡調字第14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勞簡調字第14號

聲請人
唐麗琴
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
相對人
艾為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樹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公司主務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信義區,另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住台北市內湖區,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與聲請人起訴狀所載相對人主務所係在新北市汐止區○○○路○段79號10樓之13不符。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勞簡調字第14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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