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1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國簡字第2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蔡文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國簡字第2號

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即被告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佑祥律師
被上訴人
莊伯葆
即原告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4,855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法 官 蔡文育

書記官 張毓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國簡字第2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