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0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張嘉芬

                  102 年度士他字第7 號

原告
莊伯葆
被告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法定代理人
陳才馨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及徵收,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規定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參照。

二、本院101年度士國簡字第2號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因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3日以101年度士簡救字第1號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嗣本院101年度士國簡字第2號判決原告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770元由被告負擔其中460元,餘由原告負擔。被告不服上訴,經本院民事庭以101年度國簡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上訴人即被告敗訴確定,第二審訴訟費用1,500元由被告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 目│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原告部分勝訴、部分敗訴││ │ │,第一審裁判費其中460 ││ │ │元由被告負擔,餘1,310 ││ │ │元由原告負擔。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第二審裁判費由被告即上││ │ │訴人負擔。經被告預繳。│├──────┼───────┼───────────┤│合 計│3,270元 │ │├──────┼───────┴───────────┤│說 明│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310元,被告應 ││ │負擔之訴訟費用為1,960元,扣除被告第二 ││ │審預繳1,500元,被告仍應負擔460元。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0段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法 官 張嘉芬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士林簡易庭年度士他字第7 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