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國簡字第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國簡字第2號
- 上訴人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 即被告
- 訴訟代理人
- 陳佳瑤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佑祥律師
- 被上訴人
- 莊伯葆
- 即原告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4,855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